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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有關直屬單位:
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是財政部2007年設立的中央財政專項,我局是試點部門之一。為進一步加強項目管理,依據財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和《關於調整國家科技計畫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結合林業行業特點,我局組織制定了《林業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局。
國家林業局
2014年3月5日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林業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以下簡稱專項)管理,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和《關於調整國家科技計畫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結合林業行業科研特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專項重點圍繞林業科技的重點領域和優先主題,組織開展應急性、培育性、基礎性科研工作。支持範圍包括:
(一)林業行業套用基礎研究。
(二)林業行業重大公益性技術前期預研。
(三)林業行業實用技術研究開發。
(四)國家標準和林業行業重要技術標準研究。
(五)林業行業計量、檢驗檢測技術研究。
(六)林業行業應急技術研究。
第三條 專項管理原則
(一)明確目標,突出重點
以支撐林業生態建設和產業發展為目標,充分體現行業科研的特點和重點,確保科研項目與林業生產緊密結合,合理區分和銜接國家科技計畫支持的項目。專項只設項目層面,項目不分解,避免經費分散使用。
(二)明確權責,規範管理
專項管理各方權責明確、各負其責,堅持政府決策與專家諮詢相結合,實行決策、實施、監督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
(三)科學安排,合理配置
嚴格按照專項支持的目標,加強項目頂層設計,科學合理地安排專項項目,實現林業科技資源的統籌協調和有效整合。
(四)專款專用,追蹤問效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將項目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並建立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四條 根據項目類型特點,一般採取招標或者擇優委託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五條 國家林業局系統外的單位承擔專項的財政資金占專項經費的一定比例。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專項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科學技術司(以下簡稱科技司)和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司(以下簡稱計財司)按照職能分工共同承擔。
第七條 各省(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國家林業局有關直屬單位及原林業部直屬六所高校歸口管理本區域(本單位)承擔的項目。
第八條 科技司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全國林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
(二)負責林業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項目管理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工作。
(三)提出專項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徵集項目建議。
(四)審核通過諮詢委員會審議的項目建議,並提出項目預算及年度預算安排建議方案。
(五)確定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六)組織項目實施方案的評審和協作攻關。
(七)協調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和成果管理。
第九條 計財司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科技司制定專項經費管理制度。
(二)會同科技司組織專項項目預算的編制、審核和申報。
(三)根據財政部的批覆下達項目預算。
(四)組織對項目經費的監督檢查、資金決算、財務審計、財務驗收和績效考評等。
第十條 諮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林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對專項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進行諮詢。
(二)對專項組織和項目執行過程中的重大事項進行諮詢。
第十一條 項目歸口管理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本區域(單位)的林業科技發展規劃。
(二)組織本區域(單位)項目申報材料的初審和報送。
(三)負責本區域(單位)項目的組織實施、檢查指導和資金監管等工作。
(四)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任務、人員、預算總額以及預算分配調整等重大事項的審核和上報。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服務支撐和管理監督並重的基本原則,保障科研項目順利實施。
(二)面向國家戰略、行業建設和區域發展需求,協調組織優勢力量共同參與,組織本單位科技人員完成項目建議書、實施方案、預算申報書等材料的填報工作,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督促項目負責人按任務書要求實施項目,並及時向歸口管理單位報告項目執行情況、經費到位及使用情況等。負責對本單位承擔項目的經費預算調整等事項進行審批。督促項目做好驗收和成果總結,加強項目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和運用。
(四)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對本單位使用、外撥項目經費情況實行有效監管,確保經費支出符合國家財政資金的使用要求。接受監督檢查、驗收和績效考評,結合項目經費審計和評估驗收的意見建議,及時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十三條 立項程式
(一)徵集建議。根據林業科技發展規劃,廣泛徵集林業生產、管理部門的需求,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提出支持方向和重點,徵集項目建議。
(二)形式審查。對項目建議按照相關原則進行審查,包括是否重複立項,申報人、申報單位、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專家評審。組織專家對項目建議進行評審。
(四)諮詢評議。將專家評審結果提交諮詢委員會諮詢評議,形成項目建議諮詢意見。
(五)材料上報。科技司審核諮詢委員會的項目建議後,及時報送科技部。
(六)編制方案。根據科技部反饋意見調整項目建議,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預算,提出專項總預算及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審批。
(七)項目批覆。根據財政部批覆,簽訂項目任務書,下達項目預算。
第十四條 項目建議要求
(一)符合申報指南提出的支持方向和重點。
(二)具有明確的目標和考核指標。
(三)與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層次區分清楚,避免重複交叉。
(四)項目完成後能夠直接投入套用或具有較強套用前景。
(五)項目執行期限一般為3—5年。
第十五條 實施方案內容
(一)項目總體目標、年度目標。
(二)項目研究任務、技術路線和組織實施方式。
(三)項目分年度實施方案。
(四)項目承擔單位已有科研條件。
第十六條 預算編制要求
(一)根據項目任務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預算編制應同時編制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來源預算中有自籌經費的,應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必須為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或專項用於該項目研究的其他貨幣資金等。
支出預算應按照經費開支範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科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支出預算應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三)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要同時編制列示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四)預算由項目負責人協助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制。
(五)編制預算時,需要申明項目承擔單位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並針對項目實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提出社會共享的方案。
第十七條 任務書內容
(一)總體目標、年度目標與具體考核指標。
(二)研究任務、主要技術難點和創新點。
(三)項目年度計畫。
(四)項目經費來源與支出預算。
(五)承擔單位、協作單位及主要研究人員。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條件
(一)一般為中國大陸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等,各級行政機關或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得作為承擔單位和協作單位。
(二)具備一定的技術力量、科研能力條件及相關研究基礎,優先支持國家和省部級重點實驗室、生態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業聯盟等平台依託單位。
(三)鼓勵產學研結合,涉及產業性技術研究的原則上須有相關龍頭企業參與。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條件
(一)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其中重大項目申報人須為相關領域知名專家,具有正高級職稱。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開拓創新能力,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誠信記錄良好;用於項目研究時間不少於本人工作時間的50%,在國內工作時間不少於9個月。
(二)同期只能主持一項或參加不超過2項本專項項目。正在主持1項或參加2項國家科技支撐、973、863、948計畫等科技計畫項目的,不得申請本專項。
(三)重大項目申報人原則上不超過57周歲,其他項目申報人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年齡計算截至申報年度1月1日。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條 重大事項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除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原則上不允許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如出現計畫任務調整、項目人員和協作單位變更、項目預算總額調整及項目協作單位之間的預算調整、試驗示範基地變更等重大事項,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應及時按程式逐級上報國家林業局。
第二十一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備案。項目人員出國培訓、國外專家來華交流,項目承擔單位應依據任務書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經批准後執行。國際合作與交流任務變更須按程式報批。
第二十二條 年度報告。項目承擔單位應於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項目實施情況報科技司。
第二十三條 中期評估。中期評估採取現場查看與專家會議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對於評估認定不能繼續執行的項目,將終止項目執行。
第五章 重大項目組織
第二十四條 圍繞國家生態文明建設戰略需求,為解決國家生態建設、林業產業和可持續發展等林業中心工作中的重大技術瓶頸,進一步提升林業科技創新能力,在國家林業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中設立重大項目。
第二十五條 重大項目支持重點
(一)林業科學發展中具有戰略意義,有望取得重大突破,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的前沿性基礎研究。
(二)圍繞森林、濕地、荒漠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保護,開展林木種質資源保護與良種創製、重大生態修復工程、生態安全構建和森林資源提質增效等關鍵支撐技術的基礎性研究及套用研究,以及生態效益評價、綠色經濟核算等基礎性研究。
(三)林業產業發展亟待解決的重大科學問題,林業產業綠色增長關鍵技術,對開拓發展林業產業具有重要影響或有重大套用前景的研究,強化技術集成與示範。
第二十六條 重大項目申報要求
(一)申報主體一般是中央級科研機構(包括原林業部直屬林業高校,下同)或具備相應實力的省級科研機構。鼓勵重點學科、重點領域的優勢科技資源強強聯合、共同申報。
(二)申報人應具有組建包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或相關企業等在內的重大項目研究團隊的能力,並將主要精力投入本項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重大項目組織實施
(一)需在立項簽訂任務書後三個月內舉行項目啟動會,細化各任務實施方案及技術路線。
(二)應聘請5—7名相關領域知名專家對項目進行長期跟蹤諮詢。
(三)項目執行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經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科技司,由科技司會同計財司組織專家組進行驗收。
(四)重大項目驗收後需加強對項目成果、技術的套用及效果的後評估。驗收成績、項目完成情況及後評估情況等綜合考評結果作為後續滾動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八條 為適應科研活動規律的需要,落實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建立項目間接成本補償機制,將項目經費分為直接經費和間接經費。
第二十九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和其他支出等。
(一)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設備費預算編制中應當注意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試製、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確有必要購買的,單位應當對擬購置設備的必要性、現有同樣設備的利用情況以及購置設備的開放共享方案等進行單獨說明。
(二)材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八)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研發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專家諮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專項經費及其項目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諮詢,專家諮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後的諮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諮詢,專家諮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
(十一)其他支出:指項目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應該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三十條 間接費用是指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使用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計算並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項目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為:500萬元及以下部分不超過20%;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13%;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10%。
間接費用按項目統一核定,由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協作單位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和經費額度,協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項目預算(書)中明確,並分別納入各自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協作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經費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是指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績效支出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5%。績效支出應當在對科研工作進行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結合科研人員實績,由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籌安排。
第三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協作單位應當對項目經費和自籌經費分別單獨核算,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預算金額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按照預算調整程式報批。
(一)項目總預算、項目年度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項目承擔單位、協作單位的預算調整,由承擔單位向歸口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歸口管理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科技司,科技司提出審核意見後報計財司,由計財司報財政部審批。
(二)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項目組和項目負責人根據實施過程中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在中期財務檢查或財務驗收時予以確認。設備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如需調減可按上述程式調劑用於項目其他方面支出。間接費用不得調整。
第三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嚴格項目預算調整審批程式,按時提出財務驗收申請,配合做好財務審計、財務驗收等工作,及時按規定辦理財務結賬手續,並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科研、財務、行政等管理部門對項目實施的全面支撐,積極推動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等科研條件對項目的開放共享。
第三十三條 項目協作單位應自覺接受有關監督檢查,並對所承擔經費的使用情況負責。
第三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協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強化間接費用的管理,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合理統籌安排績效支出,提升科研人員工作績效水平。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按預算核撥項目協作單位經費,並加強對外撥經費的監督管理。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協作單位不得層層轉撥、變相轉撥經費。
第三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財政部要求及時填報項目預算執行進度,並於每年的4月20日前將上年決算報送國家林業局,由國家林業局審核匯總後報送財政部。
第三十七條 項目結存結餘經費的管理,按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結存經費是指未完成項目年度經費預算減去年度實際支出後的餘額,項目在研期間,結存經費應當留由項目承擔單位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項目結餘經費是指項目結束或因故終止時,項目經費總預算減去實際總支出後的餘額,因故終止項目結餘經費還應當包括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項目結餘經費應當按原渠道收回國家林業局,按照財政部關於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項目驗收與績效考評
第三十八條 驗收申請。項目完成後,由第一承擔單位向歸口管理單位提交項目驗收申請,由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同意後以正式檔案報送科技司。項目因故不能按規定的執行期完成的,應提前三個月將延期驗收申請報送科技司。
第三十九條 現場查定。科技司組織對項目任務書規定的研究任務和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形成查定意見。
第四十條 財務審計。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實施期滿後,選擇具有審計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進行財務審計,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項目驗收。包括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兩個部分。財務驗收是業務驗收的前提。
(一)財務驗收主要以項目預算、財務審計報告以及相關經費管理制度為依據,提出獨立的驗收意見。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1.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2.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3.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4.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5.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6.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7.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8.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二)業務驗收主要以項目任務書、項目執行情況驗收自評價報告、現場查定意見為依據。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業務驗收:
1.項目目標任務完成不到85%;
2.所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3.未經申請或批准,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目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變更;
4.超過下達的項目任務執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並且事先未做出說明。
第四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須對驗收報告、資料、數據及結論等與項目研究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項目通過驗收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一個月內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在一個月內提出書面整改報告並逐級上報,整改報告主要包括項目未完成任務情況及原因、擬採取的整改措施、整改工作進度安排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負責人5年內不得申報本專項,並對項目承擔單位申報新項目採取調控措施。
第四十六條 項目績效考評。國家林業局結合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逐步建立對項目經費的績效考評制度。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各級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責範圍重點對項目執行情況、組織管理、配套條件落實、經費管理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承擔單位應加強對項目組織安排、執行進度、技術保障和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執行項目任務書和經費預算,確保研究目標的實現和經費的規範使用,並接受上級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對不接受監督檢查,將予以停撥經費或通報批評。對於弄虛作假,偽造材料、剽竊他人科技成果及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的,一經發現,撤消項目,追回已拔經費,項目負責人5年內不得申報本專項。
第五十條 加強信用管理,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協作單位、項目負責人、諮詢專家等在實施專項中的信用情況進行客觀評價和記錄,並作為其參與科技計畫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資產與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五十一條 項目經費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招投標、資產管理等的規定。專項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資產的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有權調配用於相關科學研究開發。企業使用項目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第五十二條 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研究成果在林業生產實踐中的套用,並及時採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依法取得相關智慧財產權,保障研究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項目研究過程中形成的無形資產,由承擔單位負責管理和使用。研究成果轉化及無形資產使用產生的經濟效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與各協作單位約定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的權益分配,不得有惡意壟斷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等行為。
第五十五條 專著、論文等成果需第一標註“林業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資助”(英文:Special Fund for Forest Scientific Research in the Public Welfare)字樣及項目編號。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