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9日,國家旅遊局以旅發〔2015〕217號印發《關於打擊旅遊活動中欺騙強制購物行為的意見》。該《意見》分 “欺騙、強制旅遊購物”行為的認定、對“欺騙、強制旅遊購物”違法行為的處罰處理標準、工作要求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旅遊局關於打擊旅遊活動中欺騙強制購物行為的意見
- 印發機關:國家旅遊局
- 文號:旅發〔2015〕217號
- 印發時間:2015年9月29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9月29日,國家旅遊局印發《關於打擊旅遊活動中欺騙強制購物行為的意見》。
意見
國家旅遊局關於打擊旅遊活動中欺騙 強制購物行為的意見
旅發〔2015〕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遊局:
購物是旅遊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的關鍵環節。“欺騙、強制旅遊購物”已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深為人民民眾詬病。為進一步明確旅行社及從業人員、購物場所和旅遊者的責任和義務,大力整治“欺騙、強制旅遊購物”,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 “欺騙、強制旅遊購物”行為的認定
有以下行為之一,可被認定為“欺騙、強制旅遊購物”:一是旅行社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二是旅行社、導遊領隊對旅遊者進行人身威脅、恐嚇等行為強迫旅遊者購物的;三是旅行社、導遊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屬於非法營業或者未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四是旅行社、導遊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銷售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五是旅行社、導遊領隊明知或者應知安排的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記錄的;六是旅行社、導遊領隊收取購物場所經營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七是購物場所經營者存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八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旅行社、導遊領隊及購物場所經營者通過安排購物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二、對“欺騙、強制旅遊購物”違法行為的處罰處理標準
各級旅遊部門按以下標準依法對“欺騙、強制旅遊購物”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理:
(一)對旅行社的處罰處理:一是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二是處三十萬元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三是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二)對旅行社相關責任人的處罰處理:一是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罰款;二是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三是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三)對導遊、領隊的處罰處理:一是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罰款,並吊銷導遊證、領隊證;二是被吊銷導遊證、領隊證的導遊、領隊,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遊證、領隊證;三是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四)對購物場所及其經營者的處理:一是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二是要求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帶旅遊者進入被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名單的購物場所;三是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督促旅行社誠信經營、提升品質,加強部門和分支機構及導遊領隊的管理,審慎選擇購物場所,並與其簽訂契約,明確產品服務質量及責任,抵制“欺騙、強制旅遊購物”行為,使用國家旅遊局與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契約範本,載明旅遊購物場所的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費風險。
(二)各地要加大對導遊領隊的培訓教育,引導廣大導遊領隊用辛勤勞動、誠實勞動創造美好生活,自覺提高自身素質和服務水平,主動舉報旅行社、購物場所的“欺騙、強制旅遊購物”行為。
(三)各地要通過媒體合作,加大對旅遊者的宣傳教育,引導旅遊者理性消費、理性維權,與旅行社簽訂正規的旅遊契約,拒絕簽訂旅行社提供的虛假旅遊契約,主動索要團費和購物發票,積極舉報旅行社、導遊領隊、購物場所經營者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各級旅遊部門要嚴格執行意見要求,要針對問題多發的旅遊市場,加大對 “欺騙、強制旅遊購物”的打擊力度,主動協調公安、工商、商務等部門,加強聯合執法,共同淨化旅遊購物環境,推動旅遊業可持續發展。
國家旅遊局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