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經費執行情況監測制度(試行)

國家教育經費執行情況監測制度(試行),是國家教委國家統計局於1995年7月7日聯合發布的關於“教育經費”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教育經費執行情況監測制度(試行)
  • 發文機構國家教委國家統計局
  • 發文時間:1995年7月7日
  • 發文字號:教財[1995]36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1995年7月7日,國家教委、國家統墓葛白計局聯合印發《國家教育經費執行情況監測制度(試良烏煮榆行)》。

檔案全文

國家教育經費汽估擔執行情況監測制度(試行)
(國家教育委員會 國家統計局)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保證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對各級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監控”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建立國家教育經費執行情雅櫻朽況監測系統。國家監測辦法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家統計局負責制定,監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教海樂元育經費執行情況。
第三條 教育經費執行情況監測的主要內容,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落實《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和教育法律、法規中有關教育投入的規道寒組連定的執行情況。監測的指標為:
1.預算內教育經想洪費占財政支出的比重;
2.預算內教育經費增長速度與經常性財政收入增長速度的比例;
3.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和公用經費的增長情況;
4.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
第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國家監測系統將及時向國務院提出報告,必要時向全國人大提出報告,責成省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予以解決。
1.預算內教育經費增長速度低於經常性財政收入增長速度;
2.生均預算內教育經費、公用經費低於上年水平;
3.生均公用經費增長幅度明顯低於物價上漲幅度。
第五條 教育經費執行情況的監測結果,由國家監測系統在每年7月底以前以監測公報的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參照本制度建立省級教育經費執行情況監測制度。
第七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制度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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