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委員會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實施辦法

國家教育委員會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實施辦法,分六章共十九條內容(含附則)。特為促進中學全面貫徹《學校體育工作條例》,不斷增強學生體質、促進其身心健康成長而制定。自1991年9月1日起在國中和高中的起始年級施行。適用於普通中學、農業中學和職業中學的在校學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教育委員會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實施辦法
  •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
  • 文號:教體[1991]6號
  • 發布日期:1991-5-16
基本信息,基本內容,

基本信息

執行日期:1991-9-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標準及評定
第三章 免予執行與降低標準
第四章 學校及各級教育部門職責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基本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學全面貫徹《學校體育工作條例》,不斷增強學生體質、促進其身心健康成長,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普通中學、農業中學和職業中學的在校學生。
第二章 標準及評定
第三條 凡身體正常的學生,必須達到下列三項要求,方為體育合格。
(一)體育課成績及格;
(二)參加《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測驗,每一單項達30分;
(三)早操、課間操和課外體育活動無故缺勤次數,一學年累計不得超過應出勤總次數的1/10;因病、事假缺勤次數,一學年累計不得超過應出勤總次數的1/3.
本條第二項規定的《國家體育鍛鍊標準》試驗分為最低控制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自行確定分數線。
第四條 每學年對學生進行一次是否達到體育合格標準的評定,不合格者,準予補考一次;補考後仍不合格,即為學年再評不合格。
補考僅限於身體素質測試或運動技術達標等方面的項目。因早操、課間操和課外體育活動缺勤而不合格者不予補考。
第五條 每學段對學生進行是否達到體育合格標準的總評。總評合格標準為:
(一)畢業學年必須達到合格或再評合格;
(二)第一、二學年有一次或一次以上達到合格或再評合格;
(三)五、四學制國中學段的第一、二、三學年有兩次或兩次以上達到合格或再評合格。對學段評定不合格者,只發給肄業證書,並不得於畢業的當年報考高一級學校。
第六條 “三好”學生體育必須合格,同時體育課成績在75分以上,《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測驗總分在350分以上;先進班級學生體育合格率必須在95%以上,先進學校學生體育合格率必須在90%以上。
第七條 學校要建立學生“體育合格情況登記卡”。“登記卡”內容、式樣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登記卡”要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學生畢業時,“登記卡”在加蓋學校公章後,存入學生檔案。“登記卡”是決定學生可否畢業、報考高一級學校並被高一級學校錄取的依據之一。
第三章 免予執行與降低標準
第八條 凡因病或殘疾不宜執行體育合格標準的學生,可向學校提交免予執行體育合格標準申請書,填寫有關表格,經學校核准後,可以免予執行體育合格標準。所填表格存入學生檔案,這些學生可不再填寫體育合格情況登記卡,但在畢業、報考高一級學校方面,與體育合格的學生同等對待。
學校定期張榜公布當年核准的免予執行體育合格標準學生的名單。
第九條 個別身體過於肥胖或瘦弱的學生,雖然平時能努力鍛鍊,但仍達不到體育合格標準,可向學校提交降低標準申請書,填寫有關表格。降低標準的內容,體育課和《國家體育鍛鍊標準》中的僅限身體素質測試或運動技術達標方面的項目,降低的幅度一般每個項目不超過10分。
第十條 學校對申請降低標準的學生要從嚴掌握,體育教師要認真考查申請人要求降低標準項目的成績,是否比過去有提高;上體育課態度是否積極認真,並簽署意見。班主任要考查申請人參加各種體育活動的積極性和進取精神,並簽署意見。體育教師、班主任審查同意後,學校要召開專門會議討論,通過後,張榜公布降低標準者名單、原因、項目及降低幅度。對不認真上體育課、不積極參加各種體育鍛鍊活動者不得同意降低標準。
第四章 學校及各級教育部門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要把實施體育合格標準的測試、統計、評定、公布和檢查等項工作,列入學校議事日程。要明確各部門及有關人員職責,建立健全有關管理制度,表揚、獎勵認真實施體育合格標準的部門和個人。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把施行工作列為教育督導內容並制定本地實施工作檢查、評估和獎懲辦法,定期督導檢(抽)查,定期進行表彰和批評。地(市、自治州)和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本地中學實施工作的直接指導,每年檢查、評估各中學實施工作1至2次,表彰先進,督促後進。
第十三條 各級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要嚴格執行本辦法,不得接受體育不合格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報考高一級學校。
第五章 罰則
第十四條 對在執行本辦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應視情節輕重,由學校或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對不認真施行本辦法,有敷衍失職行為的學校或教育部門,可由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凡查明體育不合格或因弄虛作假而“合格”的應屆畢業生,已被高一級學校錄取,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管理處罰暫行規定》,給予招生紀律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施行意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1年9月1日起在國中和高中的起始年級施行。國中和高中92屆93屆畢業生以及“五四”制國中92屆、93屆、94屆畢業生仍然可以執行《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的試行辦法》。1994年9月1日起,《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的試行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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