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委教學儀器設備生產定點廠管理辦法

《國家教委教學儀器設備生產定點廠管理辦法》在1997.03.25由國家教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教委教學儀器設備生產定點廠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03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3月25日
  • 頒布單位:國家教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教學儀器設備行業管理,規範國家教委教學儀器設備生產定點廠(以下簡稱定點廠)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點廠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為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服務的方向,為發展教學儀器設備行業做出新的貢獻。
第三條 定點廠作為全國教學儀器設備行業的骨幹力量,要不斷深化改革,不斷進取,在教學儀器設備行業中始終保持一流管理水平,一流產品質量,一流經濟效益。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條 定點廠實行國家和地方兩級定點管理。國家由國家教委條件裝備司主管;地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教育委員會(教育廳)教學儀器設備歸口管理部門主管(以下簡稱兩級歸口管理部門)。
國家教委進行巨觀管理,主要負責方針政策的制定,定點廠的審核與督查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教學儀器設備歸口管理部門對位於本地區定點廠實行行業歸口管理,負責定點廠的年度考核和常規管理,督促和幫助定點廠發展。
第五條 凡生產教學儀器設備產品的工廠,均可向所在地方教學儀器設備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其考核並符合條件後,再由地方教學儀器設備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向國家教委推薦,經國家教委審核驗收合格,可成為國家教委教學儀器設備生產定點廠,同時頒發相應證書和銅牌。
第六條 定點廠審核驗收內容按《國家教委教學儀器設備生產定點廠考核條件》(教備〔1991〕68號)執行。
第七條 定點廠貫徹優勝劣汰的原則,不搞永久制。凡連續兩年達不到國家教委定點廠經濟效益指標和工廠管理要求,或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出現有損於定點廠聲譽的行為,由地方教學儀器設備歸口管理部門將調查情況上報國家教委,經國家教委核實,將取消其國家教委定點廠稱號,同時收繳銅牌和證書。特殊情況下,國家教委可直接撤消其定點廠稱號,對具備條件的工廠將及時吸收為定點廠。
第八條 定點廠廠長的調動、撤換等人事變動,要及時上報兩級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凡是完成或超額完成當年計畫任務和經濟技術指標,並有明顯的成績和經濟效益的定點廠,可視當地情況另從年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獎金,作為廠長的獎勵。對工作成績卓著的廠長,國家教委將予以表彰。
第三章 責任與義務
第十條 定點廠要制訂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要明確奮鬥目標並認真貫徹落實。規劃和計畫要同時上報兩級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定點廠要不斷完善各項基礎管理,使管理工作規範化。並應積極貫徹採用GB/T19000-ISO9000系列標準,加強全面質量管理,使企業的管理與國際先進管理水平接軌。
第十二條 自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振興綱要》,牢固確立“質量第一”的方針。積極爭創名牌產品,主導產品質量應達到國內同行業的先進水平。做好質量跟蹤和售後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重視科技進步,採用新技術,不斷改造老產品開發新產品,保持技術和產品的先進性;重視人才培養和智力開發工作,建立一支素質良好、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職工隊伍。
第十四條 熱心社會和教學儀器設備行業的公益事業,積極回響賑災、扶貧、支持希望工程等號召,自覺肩負起對周圍學校教學儀器設備的維修和服務工作,為社會為行業做貢獻。
第十五條 認真貫徹執行兩級歸口管理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規範化要求和行規行約。自覺接受兩級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按時完成兩級歸口管理部門布置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第十六條 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實事求是的作風,在對外宣傳和經營活動中不得有任何不實之詞和虛假行為,在行業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十七條 牢固樹立為教育事業服務的宗旨,熱愛教學儀器設備行業,積極扶持和培育《教學儀器設備行業發展基金》,為教學儀器設備行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第十八條 每年按定點廠考核條件進行自查,並向兩級歸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情況報告。定點廠出現重大事故情況、重要人事變動情況和經營體制變動等情況,應及時向兩級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優惠與扶持
第十九條 定點廠優先享受國家及兩級歸口管理部門對教學儀器設備行業提供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每年下達的教學儀器設備生產計畫、新產品試製計畫、技術改造更新計畫,要優先安排定點廠的項目。
第二十一條 遇有檢查驗收,其內容與定點廠考核條件相同或相似時,其工廠管理考核部分可免檢或部分免檢。
第二十二條 定點廠生產的質量穩定、價格合理的教學儀器設備產品,將優先向用戶推薦。定點廠在每年的全國教學儀器供應工作會議上優先得到集中安排展位。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教育裝備部門在安排年度採購計畫及招、投標時,要優先訂購定點廠生產的優質教學儀器設備產品。
第二十四條 定期召開定點廠廠長會,通報國內外市場動態和信息並進行業務培訓。不定期地組織定點廠參加產品看樣訂貨會。優先安排定點廠出國考察和出口業務。
第二十五條 在教學儀器設備行業發展基金的使用上,優先支持定點廠發展生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教委教學儀器設備生產定點廠。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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