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儀器研究成果鑑定暫行辦法

為加強教學儀器研究項目的管理,科學地客觀地對研究成果進行評價,推動這些成果在生產教學中儘快發揮作用,特制訂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學儀器研究成果鑑定暫行辦法
  •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
  • 文 號:[87]教備廳字008號
  • 執行日期:1987-9-28
總則,鑑定的條件,鑑定的方式,鑑定的準備和進行,附則,

總則

1.本辦法主要規定了列入國家教委教學儀器年度研究計畫,成果形式為產品的研究項目的鑑定辦法。文字形式的研究成果和地方安排的研究項目的成果鑑定,可參照本辦法實行。
2.國家教委授權國家教委教學儀器研究所(以下簡稱教儀所)歸口管理教學儀器研究成果的鑑定工作,直接組織或委託有關單位組織成果鑑定。
3.教儀所審查全部鑑定檔案並簽發鑑定證書,加蓋國家教委教學儀器鑑定章的具有委級鑑定效用。對重大研究成果,由教儀所歸口組織高一級科技成果的申報和各項準備工作。

鑑定的條件

4.研究項目承擔者應按照批准的計畫任務書全面完成研製任務,達到預期的技術經濟指標。
5.必須備齊下列技術檔案:
(1)計畫任務書;
(2)研製總結報告;
(3)設計方案報告、工作圖樣及其它技術檔案;
(4)測試報告、標準化報告和成本估算;
(5)產品的企業標準草案和編制說明;
(6)用戶意見;
(7)鑑定大綱初稿。
6.樣品(電子產品應不少於兩台)和使用說明書。

鑑定的方式

7.教學儀器研究成果鑑定,可採取會議鑑定、通訊書面鑑定和由教儀所組織有關專家認定三種方式。
8.鑑定方式的選擇,應根據鑑定對象的特點和條件,在保證鑑定質量的前提下,由項目承擔者提出,並與負責組織鑑定的單位協商確定。

鑑定的準備和進行

9.項目承擔者在完成研製任務後,應填寫“教學儀器研究成果鑑定申請表”,經上級主管部門(一般為省級主管單位或國家教委直屬高等學校)預審並簽署意見後,連同全部技術檔案和樣品(不便運輸的可送照片),送教儀所。
10.教儀所接到鑑定申請後,主管研究室應在一個月內就是否具備鑑定條件提出意見。對尚不具備鑑定條件的要提出明確的意見和建議;對已具備鑑定條件的應在鑑定方式、組織鑑定單位、鑑定領導小組人選等問題上與有關單位協商,提出初步意見,經教儀所領導核准後,及時批覆給有關單位組織實施。對重大的研究成果,由教儀所報請國家教委有關領導主持鑑定。
11.實行鑑定責任制。鑑定領導小組對鑑定質量負責,其成員應在鑑定意見下簽名。鑑定領導小組應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一般應由專業技術人員、組織鑑定單位負責人和教師代表五至九人組成,其中多數人應是具有中高級技術職務,熟悉鑑定對象技術領域方面的專家和內行。鑑定領導小組經教儀所確認後,即行使鑑定領導責任,檢查和安排鑑定各項具體工作。鑑定領導小組成員可以在會前調閱有關技術檔案,並承擔對其技術保密,不予擴散的義務。一般情況下,鑑定領導小組均應指定專人組成測試、資料審查等組,會前檢測各項功能,寫出測試報告,在正式鑑定時報告。
12.鑑定領導小組在鑑定期間需完成以下任務:
(1)審查、修改、通過鑑定大綱;
(2)提出或審查測試報告;
(3)提出或審查資料審查報告和標準化審查報告;
(4)採用會議鑑定的要組織與會代表認真討論,發揚學術民主,特別要注意傾聽不同意見,認真分析,妥善處置;採用通訊書面鑑定的,應將必須的技術檔案和報告寄送事先商定的單位或個人,定期收回意見。
(5)根據技術資料和收集的意見,對鑑定對象進行客觀的評價,提出鑑定意見草稿。採用會議鑑定的應提交會議討論,形成正式鑑定意見,由鑑定領導小組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將鑑定意見及投票結果填入鑑定證書,並由鑑定領導小組成員簽名認定。
(6)寫出鑑定紀要(或情況報告)、連同鑑定證書及全部鑑定材料,報教儀所審查、蓋章。

附則

13.鑑定所需的費用原則上由鑑定受益單位支付。
14.研究項目在通過成果鑑定後,在投產前還應組織目的在於審查其生產工藝條件的小批鑑定。在通過小批鑑定後,方可投產和供貨。
15.本暫行辦法由教儀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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