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委所屬高等院校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辦法

《國家教委所屬高等院校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辦法》在1995.02.24由國家教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教委所屬高等院校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02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國家教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國家教委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院校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由國家教委財務司歸口管理;學校由財務處歸口管理,對國家教委負責。
第三條 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內容包括購匯人民幣限額管理、外匯收入管理、捐贈外匯管理等。
第二章 購匯人民幣限額管理
第四條 購匯人民幣限額是指按照國家外匯計畫管理制度,按計畫核定高等院校用於購買或支付外匯所需配套的人民幣指標。
第五條 高等院校納入計畫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項目包括:
(一)因公臨時出國訪問、考察、學習、培訓及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等用匯。用於支付出國人員在國外的生活費、會議註冊費等;
(二)聘請來華講學的外國專家用匯。用於提供專家工資及離職金按規定比例兌換外匯的專項用匯;
(三)向國際組織繳納會費或捐贈用匯。用於支付經批准參加各種國際學術活動組織按規定份額(比例)繳納會費或捐贈用匯;
(四)購買圖書資料、小型教學設備用匯。用於訂購國外出版社的教學參考圖書資料及小型教學儀器、試劑等用匯;
(五)經批准的其他屬於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
第六條 高等院校的購匯人民幣限額實行定額計畫管理。各高等院校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報送下一年購匯人民幣限額計畫表(附表一),並按開支項目附詳細文字說明。國家教委根據財政部核定的購匯人民幣限額計畫,核定並批覆各高等院校年度購匯人民幣限額計畫。
第七條 國家教委根據核定的各高等院校年度計畫,按季度統一調撥購匯人民幣限額。中國銀行(含其分支機構)根據高等院校申請和國家教委調撥的購匯人民幣限額為高等院校建立購匯人民幣限額帳戶並監督執行,年終帳戶餘額由銀行自動註銷。
第八條 各高等院校要加強對購匯人民幣限額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並按以下原則辦理購買或支付外匯手續:
(一)因公出國、赴港澳等地區用匯
1.因公出國、赴港澳等地區用匯,須持“出國人員政審批件”、“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或護照,向財務部門辦理用匯手續;
2.財務部門應根據出訪人員人數、在境外停留時間,按照財政部、外交部制定的有關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項目和標準編制預算,並填寫“預算內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申請書”,到指定中國銀行辦理購匯;
3.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的出國人員,需繳納註冊費的,應按照會議通知要求,扣除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項目,憑據辦理購匯,實報實銷。
4.出國人員回國後,應在10日內向本單位財務部門報銷結帳,對剩餘的外匯,應及時填寫“預算內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退匯通知書”,到指定中國銀行辦理退匯,並相應恢復購匯人民幣限額。
(二)外籍文教專家用匯
1.應聘來華工作的外籍文教專家(含外籍教師和外籍工作人員)用匯,須憑外國專家局頒發的《外國專家證》和國家教委批准的聘用契約或協定向財務部門辦理用匯手續。
2.財務部門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外國專家局規定的兌換外匯比例,如實按月核定購匯人民幣限額,隨專家工資一併發放。
(三)向國際組織繳納會費及捐贈用匯
1.各高等院校以組織或個人名義參加國際性學術團體、協會等組織,必須經主管單位批准。按規定比例或份額向國際組織繳納會費或捐款用匯,要納入年度計畫,按有關國際組織名稱分別編報計畫。
2.財務部門應對本單位所參加的國際組織應繳會費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對未經批准參加的國際組織不予提供用匯。
(四)購買圖書資料、小型教學儀器設備用匯
1.購買圖書資料、小型教學儀器設備、實驗試劑用匯,必須按實際需要與可能制訂計畫,並根據國家教委核定的計畫辦理購匯。
2.按照契約或協定要求,高等院校需將外匯匯出境外的,應認真審核契約和協定的有效性、合法性,並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匯款。
(五)其他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應按照國家教委批准預算項目和核定的購匯人民幣限額,辦理外匯購買和支付。
第九條 高等院校要單獨設立購匯人民幣限額帳戶,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按照用匯項目登記總分類帳和明細分類帳。根據需要可進行外幣輔助登記備查。
第十條 各高等院校須在每季度終了後5日內,向教委報送“一九九 年第
季度購匯人民幣限額執行情況表”(見附表二)和“一九九 年第 季度出國購匯人民幣限額執行情況表”(見附表三)。
第十一條 年終報表按統一格式編報,報表數字截止日期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二條 各高等院校應密切配合銀行做好年終對帳、簽證工作,年終結餘購匯人民幣限額,未經批准一律註銷。簽證單隨年終報表於下一年元月十日以前上報國家教委。
第三章 外匯收入管理
第十三條 高等院校通過開展對外服務、出口圖書資料、出國教師講學轉讓技術專利、招收外國留學生、舉辦國際學術會議等取得的外匯收入,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精神辦理結匯手續。
第十四條 高等院校的創匯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法規和財政部、國家教委的有關規定。對外服務收費標準必須經物價管理部門核准,並按規定和收費項目執行。
第十五條 高等院校收取或匯入的創匯收入,要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結匯,不得將外匯存放在境外或私自保存外匯。
第十六條 各高等院校要加強對外匯收入的核算、管理和外匯現鈔、旅行支票、信用證的鑑別等工作,保證外匯收入的真實、安全。
第四章 捐贈外匯的管理
第十七條 捐贈外匯是指境外企業、社團組織及友好人士無償捐贈用於教育事業的外匯資金。
第十八條 捐贈外匯原則上應辦理結匯。按捐贈協定規定需用於境外支付的捐贈外匯,應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單獨並立現匯帳戶,並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加強使用和管理工作。同時也要考慮捐贈人的意願,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各高等院校接受捐贈外匯,應根據捐贈協定明確捐贈來源、用途,對於需要以外匯支付部分,要單獨詳細列出支出內容和支出金額。
第五章 核算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高等院校財務部門應配備專職財務人員核算、管理外匯,建立外匯審核、簿記、出納崗位。財務部門按規定設定總帳、明細帳和輔助帳。
第二十一條 要加強外匯收支審核工作。外匯收支必須有合法的憑證,對確實無法取得憑證的,應持有效證明檔案。對不符合規定的收支,財務部門有權拒收或拒付。
第二十二條 高等院校必須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法規,主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高等院校財務部門應履行校內監督職責,外匯管理人員要廉潔奉公。高等院校審計部門要配合財務部門做好外匯檢查監督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校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使用外匯、私設外匯小金庫、炒買炒賣外匯、逃匯、套匯和將外匯存放境外。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高等院校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單位內部外匯財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國家教委所屬其他事業單位原則上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教委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一:一九九 年度購匯人民幣限額計畫表
單位公章: 單位:元
┌─┬──────────────┬─────┬──────┬────┐
│序│ 項 目 │ 購匯人民 │ │ │
│ │ │ │ 折美元 │ 備  注│
│號│ 名 稱 │ 幣限額  │ │ │
├─┼──────────────┼─────┼──────┼────┤
│ │ 合 計 │ │ │ │
├─┼──────────────┼─────┼──────┼────┤
│1│ 出國用匯 │ │ │ │
│ │ 其中:參加國際會議用匯│ │ │ │
├─┼──────────────┼─────┼──────┼────┤
│2│ 專家經費 │ │ │ │
├─┼──────────────┼─────┼──────┼────┤
│3│ 國際組織會費 │ │ │ │
├─┼──────────────┼─────┼──────┼────┤
│4│ 進口圖書資料用匯 │ │ │ │
├─┼──────────────┼─────┼──────┼────┤
│5│ 購買教學儀器用匯 │ │ │ │
├─┼──────────────┼─────┼──────┼────┤
│6│ 其他用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一九九 年第 季度購匯人民幣限額執行情況表
單位公章: 單位:元
┌─┬──┬─────┬─────────┬─────────┬───┐
│序│ │購匯人民幣│ 本期執行數 │ 累計執行數 │ │
│ │項目│ ├────┬────┼────┬────┤備 注│
│號│ │限額撥入數│人民幣數│折美元數│人民幣數│折美元數│ │
├─┼──┼─────┼────┼────┼────┼────┼───┤
│ │合計│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期發生額 │ 累計發生額 │ │
│創│ 名 稱 ├────┬────┼────┬────┤備 注│
│匯│ │人民幣數│折美元數│人民幣數│折美元數│ │
│收├───────┼────┼────┼────┼────┼────┤
│入│合 計 │ │ │ │ │ │
│情├───────┼────┼────┼────┼────┼────┤
│況│結、售匯收入數│ │ │ │ │ │
│ ├───────┼────┼────┼────┼────┼────┤
│ │其他收入 │ │ │ │ │ │
└─┴───────┴────┴────┴────┴────┴────┘
附表三:一九九 年第 季度出國購匯人民幣限額執行情況表
單位:(蓋章) 單位:美元
┌────────┬─────┬────┬────┬─────┬────┐
│ 項 目 │ 人民幣 │ │ │ │ │
│ │限額指標數│折美元數│出國人數│出國團組數│備 注│
├────────┼─────┼────┼────┼─────┼────┤
│本期執行數 │ │ │ │ │ │
├────────┼─────┼────┼────┼─────┼────┤
│累計執行數 │ │ │ │ │ │
├────────┼─────┼────┼────┼─────┼────┤
│為年計畫% │ │ │ │ │ │
├────────┼─────┼────┼────┼─────┼────┤
│與上年累計同期 │ │ │ │ │ │
│相比 % │ │ │ │ │ │
└────────┴─────┴────┴────┴─────┴────┘
單位主管負責人: 經辦人: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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