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在1991.12.20由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 頒布時間:1991.12.20
  • 實施時間:1991.12.2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鑑定形式,第三章 鑑定條件,第四章 鑑定工作程式,第五章 鑑定證書,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材料、非金屬礦和無機非金屬材料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的管理,正確評價科技成果的水平,促進科技成果的套用和推廣,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和《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結合建材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包括:
(一)闡明自然現象、特徵、規律及其內在聯繫,在學術上有新見解,並對建築材料、非金屬礦和無機非金屬材料科學技術發展具有指導意義的科學理論成果,包括基礎研究理論成果和套用研究理論成果。
(二)解決建材生產建設中科學技術問題,具有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價值的套用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物種、新材料以及採用新技術完成的新設計等。
(三)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對促進科技、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起重大作用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第三條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科技發展司(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科技司)負責歸口管理建材行業科技成果鑑定工作,主持受國家科委委託的建材重大科技成果鑑定,組織或委託有關單位組織、主持建材科技成果的鑑定實施工作。

第二章 鑑定形式

第四條 科技成果鑑定可以採用以下形式,作出鑑定結論,分發《鑑定證書》。
(一)檢測鑑定。由國家級或部委(省)級專業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專業標準或者有關技術指標進行檢驗、測試,並出具證明和評價結論,必要時可聘請省數同行專家參與諮詢、評價、並作出結論、頒發檢測鑑定證書。
(二)驗收鑑定。由組織驗收鑑定的單位邀請少數同行專家,按照計畫任務書或契約所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測試、評價,並作出結論。組織驗收鑑定的單位必須是縣以上(不含縣)建材工業行政管理機構或被授權的單位。驗收鑑定單位負責驗收鑑定的管理並頒發驗收鑑定證書。
(三)技術鑑定,可採取通訊或會議兩種形式。由同行專家對科技成果的有關技術資料,以書面通訊方式進行評審,提出評價意見,主持或組織鑑定的單位應把各專家意見匯總,先形成初步結論,並連同各專家意見(複印件)及對初步結論的必要說明返回各專家認定,直至形成較完善的鑑定結論後簽字。以通訊方式無法達到預期目的的科技成果,可以召開專家鑑定會議,對科技成果進行審查、評價,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並作出結論,由組織鑑定單位頒發技術鑑定證書。
第五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再組織科技成果鑑定:
(一)已在生產中正常使用,證明技術上成熟,取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二)已獲得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並在實施中取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上述成果擬申請國家建材局成果登記、科技獎勵的,須由成果實施單位(使用單位)出具使用證明。經濟效益證明由實施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社會效益證明由實施單位技術部門出具,並由實施單位隸屬的行政主管部門的成果管理機構作出評價結論。

第三章 鑑定條件

第六條 科技成果鑑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項目任務,達到規定技術要求,可獨立套用;
(二)技術資料齊備,並符合科技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
(三)科學理論成果已與科研、生產結合,並在指導實踐中起到重要作用;
(四)套用技術成果要經過實際使用考核(視成果類別,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具體考核期限),證明其成熟,並具備套用推廣的條件。對技術難度較大、科研周期較長的研究項目,可酌情組織階段性成果鑑定;
(五)軟科學成果應被有關單位採納或套用,並產生積極效果。
第七條 對成果權屬和其它問題有爭議的科技成果,應在爭議解決後再申請鑑定。
科技成果權屬的認定,應根據計畫任務書或契約書中當事人雙方的約定。在任務書或契約書中未作出相應約定的,一般以提供創造性的智力勞動為主要裁定依據。
第八條 鑑定項目應具備的主要技術檔案:
(一)科學理論成果的主要技術檔案,包括學術論文、在國內外學術刊物或學術會議發表情況的說明、國內外學術情況對照材料、論文發表後被引用情況報告以及該理論經過實踐檢驗的效果、套用範圍及時可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分析報告。
(二)套用技術成果的主要技術檔案,包括技術契約書或計畫任務書、研究工作報告、技術指標檢測報告、技術研究報告和套用報告、有關設計技術圖表、質量標準、國內外同類技術對照材料及國內新穎性檢索報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分析等。
(三)軟科學成果的主要技術檔案,包括技術契約或計畫任務書、總體研究報告、專題論證報告、調研報告及有關背景材料、模型運行情況材料、國內外研究情況對照材料、有關單位採納或套用效果的報告。

第四章 鑑定工作程式

第九條 申請鑑定的原則:
(一)按任務來源:由成果完成單位在計畫完成後,向任務下達部門提出鑑定申請。
(二)按行政隸屬關係:在任務來源不明確或沒有下達任務單位(自選課題)時,成果完成單位可向上級成果管理部門或向該成果使用單位的上級成果管理部門提出鑑定申請。
第十條 鑑定申請的受理:
(一)申請國家建材局組織鑑定的項目,必須具有國內先進水平,具備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價值;科學價值重大、涉及多種學科,經濟、社會效益十分顯著,對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有重大促進作用,可獨立套用的科技成果。國家建材局原則上受理列入國家、部門各類科研計畫的項目,直屬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承擔完成並具備本辦法第六、第七、第八條規定的項目,以及宜由國家建材局組織鑑定的重大項目。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材局(公司)除按同級地方科委有關規定執行外,可接受國家建材局的委託組織或主持科技成果鑑定,並參照本辦法負責本地區所屬單位取得的科技成果、或在本地區實施的科技成果的鑑定管理工作,頒發鑑定證書並報國家建材局科技司備案。
(三)局直屬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出於對本單位安排和承擔項目工作完成情況的總結和評價需要,經國家建材局科技司同意,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條款規定,對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組織技術評議,形成評議證書(參用本局鑑定證書格式)並報國家建材局科技司備案。
由國家建材局授權組織鑑定的單位,或受國家建材局委託主持相應鑑定活動的單位,均應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具體鑑定事宜,不得以各種名義收取鑑定管理費用,違者,一經發現將取消其單位的鑑定組織或主持資格。
第十一條 鑑定計畫的制定
凡申請由國家建材局組織鑑定的成果,由成果的第一完成單位負責,在徵得計畫下達部門認可並簽署意見後,於上年十月底和當年四月底以前,向國家建材局科技司分別上報上半年和下半年鑑定計畫和項目鑑定申請表,經審查,同意列入國家建材局科技成果計畫的項目,由國家建材局通知申請單位。未列入鑑定計畫的項目,或不按規定辦理鑑定申請手續的項目,原則上不受理組織鑑定。成果完成人自行上報的鑑定申請不予受理。
凡申請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組織鑑定的重大科技成果,需按上述要求先向國家建材局提出申請,經審定後由國家建材局推薦。
第十二條 鑑定計畫的實施
列入國家建材局科技成果鑑定計畫的項目,成果完成單位應在鑑定前兩個月提交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或科技主管部門審查並簽字的主要技術檔案稿,送組織鑑定單位審查後方可印刷。申請鑑定單位通過鑑定組織單位向鑑定技術資料預審專家支付一定酬金。
組織鑑定單位在審定確認具備鑑定條件後,根據科技成果的性質確定適當的鑑定形式並安排實施鑑定的有關事宜。
提交審查的鑑定材料,由於撰寫不合要求,返回次數累計超過兩次者,將視為成果單位主動撤銷該項目的鑑定計畫,並不得再次申請鑑定。
第十三條 本局各業務主管司安排的軟科學研究項目和各類專項科研項目,除符合鑑定條件的重大成果以國家建材局名義組織鑑定外,其餘均由各主管司按各自的管理規定組織驗收,並頒發驗收證書(格式自定)。
第十四條 鑑定的組織
組織科技成果鑑定的單位,應根據確定的鑑定形式,聘請專家組成鑑定委員會。
鑑定委員會成員應有一定的代表性,並同時具備:
(一)具有該專業(或領域)的高、中級技術職稱;
(二)具有較高的學術、技術水平和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科技成果的鑑定要儘量減少會議,必須採用會議鑑定的,要嚴格控制會議規模。聘請專家的人數一般控制在7-13人,重大項目20人左右。
成果完成單位的人員,原則上不得作為鑑定委員會成員,需作為鑑定委員的,由鑑定主管部門審定;被鑑定項目的研製人員一律不得作為鑑定委員會成員;與被鑑定項目技術內容無關的人員不得參加鑑定會。
上級管理部門安排和管理項目的人員,不得作為本項目鑑定委員會成員。
第十五條 實施鑑定活動的全部費用由成果完成單位承擔(包括被邀請專家要求提供的差旅費)。
第十六條 科技成果鑑定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精簡節約的原則。鑑定委員會應對科技成果的科學價值、學術和技術水平、技術成熟程度、經濟合理性進行審查和評議,提出並通過鑑定結論。
第十七條 科技成果鑑定評價的主要內容
(一)科學理論成果:
1、技術資料、檔案是否齊全並符合要求,發表後被引用情況;
2、項目研究的目的意義;
3、該成果的論點、論據是否正確,有關數據是否準確;
4、該成果的學術價值,與國內外同學科比較,其成果的創新點、學術意義及所達到國內外的實際水平;
5、該成果存在缺陷及改進意見。
科學理論成果採取函審方式評議時,應將每位專家的評審意見表附在鑑定證書之後。
(二)套用技術成果:
1、技術資料、檔案是否齊全並符合要求;
2、是否達到計畫任務書或契約書規定的技術指標;
3、有關技術檔案中的數據、圖表是否準確、完整;
4、與國內外同類技術比較,其特點,獨創性及水平;
5、實踐檢驗的效果、套用範圍和推廣方案的可行性;
6、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預測、分析的可靠性;
7、該成果的建議密級;
8、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三)軟科學成果:
1、技術資料、檔案是否齊全並符合要求;
2、是否達到課題要求的預期目標;
3、引用理論或方法的先進性、科學性;
4、套用情況和實踐檢驗的效果;
5、成果所達到的實際水平;
6、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建議。
第十八條 鑑定委員會委員對被鑑定的科技成果有充分發表個人意見的權利;鑑定委員會有要求成果完成者進行答辯,或重複試驗的權利。如果科技成果的完成者不能提供充分的檔案,致使鑑定委員會不能形成完整的鑑定結論,或鑑定委員對鑑定結論持異議的,應在鑑定報告或鑑定結論中註明。
第十九條 鑑定委員會應對鑑定結論的正確性負責。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對鑑定結論負主要技術責任,全體鑑定委員應在鑑定報告或通信鑑定審查意見表上籤字,對鑑定結論負技術責任,並對所鑑定的成果承擔保密義務。
組織和主持鑑定的單位應充分尊重和維護鑑定委員會專家的權利和義務,不得隨意干涉鑑定委員會的工作。
第二十條 組織、主持鑑定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參加鑑定工作的專家,在科技成果鑑定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作出錯誤結論,擅自套用或為他人提供被鑑定成果技術內容,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組織鑑定單位應對鑑定委員會提交的鑑定報告進行認真審核,發現有重大缺陷的,應責成原鑑定委員會補充鑑定和評價;發現鑑定報告弄虛作假或者在鑑定工作中搞形式主義的,有權駁回,另行組織鑑定委員會重新進行鑑定,所需費用由成果完成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對應邀參加科技成果鑑定委員會工作的專家,成果完成單位應支付技術服務酬金。
主管部門以非鑑定委員身份參加鑑定活動的人員,一律不得領取酬金。

第五章 鑑定證書

第二十三條 科技成果鑑定證書一律採用統一的《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證書》格式,證書經組織鑑定單位審核、批准後,由成果完成單位負責鉛印,再經組織鑑定單位蓋章後統一頒發。
第二十四條 證書的頒發。
(一)國家建材局組織鑑定的成果,頒發和存檔的證書需鉛印60份。證書的頒發需抄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科委備案,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城市)建材主管部門和有關的地方科委,主送成果有關單位。
(二)被授權組織鑑定的單位,在鑑定活動結束後,應將鑑定證書鉛印件及完整的鑑定材料各兩份報國家建材局科技司備案。頒發證書所需份數及傳送單位由組織鑑定單位酌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鑑定項目完成後,要建立鑑定檔案,存檔材料包括:完整鑑定資料2套,成果鑑定申請表、鑑定會議通知、鑑定報告、鑑定證書及頒發鑑定證書公報各1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建材局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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