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商標印製監管有關問題的答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商標印製監管有關問題的答覆,發布日期為2003-09-18。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商標印製監管有關問題的答覆
  • 發布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布日期:2003-09-18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文號:工商標字[2003]第118號
  • 生效日期:2003-09-18
檔案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商標印製監管有關問題的答覆
(工商標字[2003]第118號)
雲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商標印製監管中有關問題的請示》(雲工商發[2003]38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以及國務院取消行政審批的有關規定,凡欲從事屬於《印刷業管理條例》調整範圍的業務的企業,必須持有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
二.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印刷經營許可證》應當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該規定。
三、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用於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材料是指紙、金屬、塑膠等.經徵求國務院新聞出版部門的意見,紙箱、編織袋、塑膠包裝印刷屬於《印刷業管理條例》調整的範圍,應該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
四、“商標標識”包括註冊商標標識和未註冊商標標識。《印刷業管理條例》中對商標標識印刷品的管理既包括註冊商標標識,也包括未註冊商標標識。
五、《商標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有權”應理解為可以標明,也可以不標明註冊標記.不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者註冊標記的,並不影響對註冊商標的保護.印刷企業未經商標註冊人允許,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沒有標明註冊標記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所指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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