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查辦經濟違法違章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意在為了加強經濟檢查工作,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辦法,這對提高辦案質量,依法查處經濟違法違章行為,維護經濟秩序,保證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起了積極的作用。但也有一些地方在強化經濟檢查工作中做出了一些不恰當的規定,如直接向經檢隊、站及其工作人員下達年度或季度查處案件的數量和罰沒款指標,並以此作為獎勵的條件等。這種做法,助長了經濟檢查人員“為錢辦案”的思想,容易導致出現“查必扣,扣必處,處必重”的現象,影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秉公執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查辦經濟違法違章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2-8-10
內容簡介
1992-8-10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查辦經濟違法
違章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檢字〔1992〕第267號
具體內容
近年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了加強經濟檢查工作,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辦法,這對提高辦案質量,依法查處經濟違法違章行為,維護經濟秩序,保證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起了積極的作用。但也有一些地方在強化經濟檢查工作中做出了一些不恰當的規定,如直接向經檢隊、站及其工作人員下達年度或季度查處案件的數量和罰沒款指標,並以此作為獎勵的條件等。這種做法,助長了經濟檢查人員“為錢辦案”的思想,容易導致出現“查必扣,扣必處,處必重”的現象,影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秉公執法。
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律不得對所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下達查辦經濟違法違章案件的數量和罰沒款指標,已經下達的,應予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下達這類指標的,應建議取消。
二、衡量經濟檢查工作的好壞,要從辦案質量、執行法規和政策的水平、組織紀律性等各方面綜合考察。
三、對辦案有功人員的獎勵應全面衡量,並注意重點獎勵那些查處大要案件的有功人員,可以一案一獎,也可以定期獎勵,但嚴禁規定必須完成一定的案件數量和罰沒款數額後才予以獎勵。
四、查辦經濟違法違章案件,要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案;要強調組織性紀律性,認真執行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8〕21號檔案中關於“實行以條條領導為主”的規定,對無組織無紀律的行為要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通報批評。
五、嚴格按照辦案程式查處經濟違法違章案件,切實防止查辦案件中的主觀隨意性。對扣留的財物,除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外,在案件查清結案前,一律不得先行處理,對處罰不當的案件,要堅持予以糾正。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