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有關登記和管理問題的答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有關登記和管理問題的答覆[規範性檔案] 1999-2-3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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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和管理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1999]第21號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有關登記和管理問題的請示》(浙工商市[1998]84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國務院《關於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及依據此《通知》精神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發的《關於審核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主辦單位資格的通知》,應適用所有在境內舉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未執行上述有關規定擅自辦展的,應依法處理。
二、屬於符合《商品展覽會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7號)第二條規定的商品展覽會,應根據有關規定辦理登記。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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