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加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安全管理防範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加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安全管理防範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該通知為安監總管一〔2010〕93號檔案。為深刻吸取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以下簡稱地下礦山)中毒窒息事故教訓,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地下礦山中毒窒息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就加強地下礦山通風安全管理工作、嚴密防範中毒窒息事故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該通知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於2010年6月8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加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安全管理防範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
  • 發布方: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 發布時間:2010年6月8日
  • 類型:條例通知
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通風安全管理各項工作措施,嚴防重點區域、重點環節發生事故,強化管理,嚴防因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嚴格執法,強化安全監管,

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地下礦山通風是保證向井下連續輸送必要數量的新鮮空氣、稀釋並排除有毒有害氣體和礦塵,為礦工創造安全舒適工作環境的根本措施。礦井實行機械通風、合理設定通風構築物、正確布置局部通風機及風筒是控制中毒窒息事故發生的前提。加強通風系統維護與運行管理是杜絕中毒窒息事故的保證。近年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礦山企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以及《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技術規範》(AQ2013-2008)的有關規定,大力開展機械通風專項整治,在通風安全管理、預防中毒窒息事故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促進了地下礦山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但是,由於部分地下礦山企業存在通風系統不完善、通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應急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問題,導致中毒窒息以及因盲目施救導致死亡人數增加的事故時有發生,造成人民民眾生命財產重大損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地下礦山企業要高度重視地下礦山通風安全管理工作,把加強機械通風作為通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擺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組織研究、部署地下礦山通風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領導要經常深入地下礦山企業調查研究和檢查指導,深入分析本地區地下礦山通風安全管理現狀,認真查找薄弱環節和重大隱患,細化工作方案,強化對策措施,建立有效機制。要落實責任,強化監管,嚴格執法;尤其要嚴肅查處中毒窒息事故,嚴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嚴格落實通風安全管理各項工作措施

(一)嚴格落實通風安全管理責任和制度。地下礦山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通風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負責人具體負責,各部門安全負責人直接負責。要實行通風安全目標管理,層層分解指標,將通風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經濟承包責任制中,並定期檢查考核。要建立健全各級領導、職能機構、崗位人員通風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通風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通風安全管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等各項規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通風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地下礦山企業必須設立通風安全管理機構,負責全礦日常通風安全管理以及通風檢測、粉塵測定工作。要按要求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通風技術人員和測風、測塵人員,並定期進行培訓。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測風、測塵儀表和氣體測定分析儀器。從事井下局部通風機安裝、井下局部通風機和輔助通風機操作、礦井通風構築物(風門、風橋、風窗和擋風牆等)操作及維護,以及從事井下防塵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三)切實加強機械通風工作。地下礦山必須安裝主要通風機,建立和完善機械通風系統。正常生產情況下,主要通風機應連續運轉。當主要通風機發生故障或需要停機檢查時,應立即向調度室和主管礦長報告,並通知所有井下作業人員實施相應停風應對措施。每台主要通風機應具有相同型號和規格的備用電動機,並應設有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裝置。要有保證主要通風機在10分鐘內使礦井風流反向的措施。當利用軸流式風機反風時,其反風量應達到正常運轉時風量的60%以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反風試驗,並測定主要風路反風后的風量。採用多級機站通風系統的礦山,主通風系統的每台通風機都應滿足反風要求,以保證整個系統可以反風。主要通風機或通風系統反風,應按照事故應急預案執行。主要通風機風機房,應設有測量風壓、風量、電流、電壓和軸承溫度等的儀表。每班都應對通風機運轉情況進行檢查,並填寫運轉記錄。有自動監控和測試的主要通風機,每兩周應進行一次自控系統的檢查。不符合規定的,要立即停產整改,補充完善有關設備設施、工程及管理制度,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
(四)加強建設項目通風安全管理工作。採用坑探的地質勘探企業,必須編制勘探期間通風安全設計,按設計要求安裝局部通風機,嚴禁採用擴散通風方式和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實行機械通風,並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基建時期應採取有效的通風措施,確保井下作業場所獲得足夠的新鮮風量,在礦井通風系統形成前嚴禁投入生產。
(五)強化通風安全管理基礎工作。地下礦山企業要根據井下生產變化,及時調整完善礦井通風系統,並繪製全礦通風系統圖。要建立主要通風設備設施技術檔案、通風系統圖、日常檢查維修記錄以及通風系統和設備設施檢測檢驗、隱患排查治理、通風管理安全措施投入、特殊工種培訓考核等記錄檔案資料。通風管理基礎資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產整改,補充完善後方可恢復建設、生產。
(六)加大通風系統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地下礦山企業要對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的運轉及維護保養情況,風質、風量、風速檢測情況,炸藥庫、機電硐室通風情況,通風構築物的建築和維護情況,採空區、廢棄巷道密閉情況等進行全面排查。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落實治理責任、措施、資金和整改期限。發現主要通風機、通風系統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要立即停產進行整改。對由於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導致事故發生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七)加大通風安全投入。地下礦山企業必須安排通風安全工程、通風設備設施更新和技措專項費用,並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應當依託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技術力量進行通風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依靠科學技術進步,積極採用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的技術和裝備,提高通風系統的科技含量。

嚴防重點區域、重點環節發生事故

(一)加強廢棄礦井的安全管理。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區內廢棄礦井、採空區等有關情況進行徹底排查,建立檔案,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完善安全措施。地下礦山企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對所屬的資源枯竭礦井、廢棄井巷等實施閉坑、封堵;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關閉標準對關閉礦井進行驗收,確保關閉到位。對關閉和廢棄礦井井筒要封閉、填實,平整工業場地,四周設定明顯的永久性警示標誌。嚴禁人員進入廢棄礦井和礦洞。
(二)加強採掘工作面和獨頭巷道、採空區通風安全管理。地下礦山企業掘進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必須安裝局部通風設備,嚴禁採用擴散通風的方式。局部通風機風筒必須吊掛平直、牢固,接頭嚴密,避免車碰和炮崩,並應經常維護,杜絕漏風,降低阻力,嚴禁使用非阻燃材料的風筒。人員進入掘進工作面、采場進行作業前,必須用儀器進行檢測,確保風量和空氣品質滿足作業要求;人員進入獨頭工作面之前,應開動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通風時間應不少於30分鐘,並確保空氣品質滿足作業要求;獨頭工作面有人作業時,局部通風機應連續運轉。暫時或永久停止作業並已撤除通風設備而又無貫穿風流的采場、獨頭上山、天井及獨頭巷道,應及時用柵欄封閉,並設定警示標誌,防止人員進入;若需要重新進入,應先進行通風和空氣成分分析,確認安全後方準進入。采場回採完畢後,要將所有與採空區相通、影響正常通風的巷道及時密閉。
(三)加強爆破作業安全管理。爆破作業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爆破說明書和作業規程。爆破作業單位必須按爆破說明書和作業規程進行爆破作業。起爆前應認真檢查爆破作業地點的情況,確認作業通道和撤離路線安全暢通、爆破後能有效通風、現場其他人員已經全部撤離到安全地點後,方可實施爆破。爆破後必須先開動局部通風機排除有毒有害氣體,經檢測確保空氣品質滿足作業要求後,方可進入作業。作業前,要由技術人員認真檢查作業面有無盲炮、支護是否破壞等情況。井下炸藥庫應有獨立的迴風道。爆炸物品的運輸、儲存、使用等必須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的有關規定。
(四)加強防火安全管理。地下礦山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設定地面和井下消防設施,並要有足夠可靠的消防用水;主要進風巷道、進風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築物,主要扇風機房和壓入式輔助扇風機房,風硐及暖風道,井下電機硐室、機修硐室、變壓器室、變電所、電機車庫、炸藥庫和油庫等均應採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築,硐室內應有醒目的防火標誌和防火注意事項,並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井下各種油類必須單獨存放於安全地點,裝油的鐵桶必須有嚴密的封蓋;井下柴油設備或油壓設備一旦出現漏油,應及時處理。井下動力線、照明線、變壓器、電動設備等電器設備以及帶式輸送機必須使用阻燃材料,並經常檢查,及時更新。新建礦井井下嚴禁使用木質支護材料,生產礦井要逐步淘汰木質支護。嚴禁在井下吸菸,嚴禁在井下使用電爐、燈泡等進行防潮、烘烤、做飯和採暖。在井下進行切割、焊接等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企業主管負責人簽字批准後實施。

強化管理,嚴防因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一)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地下礦山企業要制定停電、反風、中毒窒息、火災事故等情況下的應急救援預案,繪製井下避災路線圖。要按要求配備足夠數量的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建立健全井下應急救援通訊聯絡系統,井口和採掘工作面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隔離式自救器,並經常檢查維護,及時更新。
(二)加強應急知識培訓和現場應急演練。地下礦山企業要對所有下井人員進行專門的預防中毒窒息和火災事故知識培訓,使下井人員了解通風安全管理基本知識,了解井下有毒有害氣體的產生、分布及防範措施,熟悉所在作業場所的逃生路線、基本救生逃生方法、事故處理措施,並定期組織現場應急演練,提高職工的現場應急處置能力,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
(三)建立健全並認真落實各項施救制度。地下礦山企業要建立完善並強制執行事故報告制度、施救程式以及施救獎懲制度。發生中毒窒息事故時,要迅速報告礦調度室,有關區域人員要迅速撤離;在救援隊伍到達前,搶救人員要按照中毒窒息事故應急預案進行救援;進入危險區域必須佩戴防毒面具、自救器等防護用品,必須有專人負責檢測空氣品質、保持危險區域局部通風機正常開啟;嚴禁擅自進入危險區域盲目施救。對不佩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器等防護用品擅自進入危險區域,以及違章指揮盲目進行施救的要從嚴進行處罰,造成事故擴大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對制止盲目施救,沒有造成事故傷亡人數增加的人員要給予獎勵。
(四)加強救援能力建設。各類礦山企業都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專業救援隊伍簽定救援協定。同時,要加強裝備建設,配備必要的、先進的、專用的、特殊的救援裝備。一旦發生事故,要及時、有力、有效施救。

嚴格執法,強化安全監管

(一)嚴格執行行政許可制度。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對新建、改建、擴建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履行“三同時”審查時,要依法依規對礦井機械通風系統的設計和建設情況嚴格審查。凡新建地下礦山初步設計中沒有設計機械通風系統的,掘進工作面以及無貫穿風流的回採工作面沒有局部通風設計的,沒有要求制定炮煙中毒窒息和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一律不得通過安全專篇審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時,沒有按初步設計安裝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等設備設施,或者規格型號不符合設計的,現場沒有配備通風檢測儀器儀表以及自救器等防護用品的,通風效果檢測檢驗不合格的,均不予通過驗收。未通過“三同時”審查驗收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運行。對未履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的地下礦山企業不得頒發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嚴格現場檢查。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查清轄區內地下礦山機械通風的基本情況,督促企業完善通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工作措施。要制定檢查計畫,突出檢查重點,科學作出安排。要重點檢查地下礦山通風管理機構、通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機械通風系統的建立、運行和管理情況,通風檢測儀器和自救器的配備情況及檢測記錄,通風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及隱患整改情況,應急救援預案的可操作性和職工應急演練及培訓記錄情況,發生中毒窒息事故的地下礦山企業吸取事故教訓、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情況等。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薄弱環節、重大隱患等要重點跟蹤,進行專項和定期督查。
(三)嚴格行政執法。對地下礦山企業通風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以及檢測記錄不完善,檢測儀器和自救器配備不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中毒窒息事故應急預案針對性不強的,要責令限期整改;對機械通風系統不完善,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以及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不到位的,要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罰;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要嚴肅調查處理每一起中毒窒息事故,對通風系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發生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違章指揮施救,以及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的有關責任人,要嚴厲追究責任。要監督指導地下礦山企業認真分析每起中毒窒息事故的技術和管理原因,及時修訂相關作業規程和工作制度,舉一反三,吸取教訓,嚴防同類事故重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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