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名稱: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道路客運安全工作的通知
文號:交運發[2010]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監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道路客運安全工作,堅決遏制和防範群死群傷惡性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正文加強統籌協調,形成工作合力
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關於進一步落實“五整頓、三加強”工作措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7]35號)的要求,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民眾監督參與、社會廣泛支持的工作格局。要明確管理職責,加強部門協作,建立合作機制,定期召開會議,實現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遏制群死群傷事故為目標,以落實客運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為主線,以強化企業對營運客車和駕駛員動態監控為重點,堅持源頭管理與路面管控並重,切實增強安全管理措施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著力構建道路客運安全工作長效機制,努力促進安全工作常態化、規範化,全面提升道路客運安全工作水平。
管理信息
加強營運駕駛員安全管理
(一)嚴把大中型客車駕駛員培訓關、考試關和發證關。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駕駛員培訓、考試制度。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駕校管理,提高駕駛員培訓質量。對申請辦理從業資格證的,必須經培訓合格,憑結業證書申請辦理。公安部門要進一步規範考試程式,嚴格考試標準。凡客運車輛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負有主要責任的,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交通運輸、公安部門對駕駛員培訓、考試和發證過程進行責任倒查,把培訓、考試記錄作為責任倒查的重點和依據。
(二)加強對違法駕駛員的管理。公安部門要建立駕駛員交通違法、肇事信息記錄查詢平台,逐步向社會提供客運駕駛員的交通違法行為及交通事故查詢服務。對駕駛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嚴重違法行為,在交通違法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多次違法記錄未及時處理的客運駕駛員,公安部門要抄送運輸企業,告知其通知相關客運駕駛員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並通報交通運輸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客運企業對其進行教育處理,情節嚴重的應調離駕駛崗位。對機動車駕駛證被公安部門註銷或者吊銷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吊銷其從業資格。從業資格證被吊銷的,三年內不得重新參加從業資格考試。
(三)加強營運駕駛員誠信考核。交通運輸部門要將營運駕駛員在道路運輸活動中的安全行車、遵守法規等情況作為誠信考核的重要指標,進一步推進營運駕駛員誠信考核工作,督促營運駕駛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實守信、文明從業,穩步提升營運駕駛員隊伍整體素質。
加強營運客車安全工作
(一)嚴格營運客車登記和安全檢驗。公安部門要嚴格客車登記制度,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不得辦理註冊登記。要會同有關部門強化對營運客車安全檢驗工作的監督,嚴把營運客車安全檢驗關。
(二)嚴格營運客車市場準入制度。交通運輸部門要強化營運客車市場準入管理,嚴禁沒有達到營運客車等級評定標準的車輛或技術性能不合格的車輛參與營運。對發現使用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客車從事營運的,要立即停駛,並責令客運企業限期整改。
落實客運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客運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客運企業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監管部門要監督客運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嚴格追究責任。
(一)加強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客運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組織機構,配備專職安全工作人員,保證安全生產的必要投入,加強對安全工作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考核,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和安全生產例會,開展安全生產自查自糾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客運企業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範,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崗位操作規程和安全標準,促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制度化和長效化。鼓勵各地積極探索採用安全統籌行業互助形式,提高企業安全工作和抗風險的能力。
(二)嚴格駕駛員的聘用和管理。客運企業要嚴把駕駛員的聘用關,當面審查駕駛員的駕駛證件、從業資格和駕駛經歷,並與符合條件的駕駛員簽訂聘用契約。要定期嚴格組織駕駛員參加安全學習和培訓,不斷提高駕駛員的安全意識和業務素質。要經常通過信息查詢平台查詢駕駛員的違法和事故信息,對查詢到的駕駛員違法和事故信息以及收到的公安部門抄送的駕駛員嚴重違法信息,要及時對違法駕駛員進行教育和處理。
(三)加強營運客車技術管理。客運企業要建立和完善車輛日常安全檢查、維護制度,落實專人負責車輛安全工作,對車輛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二級維護,並記入車輛技術檔案。承擔客運車輛二級維護作業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車輛維修檔案,並在核定的經營範圍內,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認真執行客運車輛二級維護作業,不得漏項和減項。
(四)強化汽車客運站安全管理。汽車客運站要認真履行安全工作職責,建立健全並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配備安全檢查人員,嚴格落實“三不進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
(五)嚴格市場準入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要圍繞“三關一監督”的安全工作職責,把客運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作為完善道路運輸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的核心內容和主要依據,將企業安全生產動態考核結果與企業的行政許可、線路招投標和質量信譽考核掛鈎,把安全生產與企業生存發展結合起來,切實加強監督管理。
(六)加強安全監督檢查。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客運企業的安全監管,督促客運企業及時發現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隱患和薄弱環節。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客運企業,要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整改仍不達標的,堅決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對因負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發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屬客運企業1年內不得新增客運班線(旅遊企業1年內不得新增車輛);1年內發生兩次及以上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或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屬客運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客運班線(旅遊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車輛)。
加強農村客運安全工作
(一)完善農村客運安全監管機制。針對農村地區安全監管力量薄弱的實際,各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要主動提請地方政府明確由鄉(鎮)政府實施農村客運安全監督管理,實行“縣管、鄉包、村落實”的政策,並指導和督促鄉鎮政府落實道路運輸安全機構、人員和經費,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二)完善農村公路安保設施。交通運輸部門要對通客車的農村公路,在急彎、陡坡、臨水、臨崖等重點危險路段上,逐步設定必要的警示標誌或安保設施。
(三)加強對三輪車、低速貨車和拖拉機的安全工作。公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道路運行秩序管理,嚴禁客車超員載客,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拖拉機違法載人。
嚴格客運車輛道路通行管理
(一)加強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門要加強客運車輛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嚴格查處客運車輛超員、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
(二)嚴格夜間通行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客運線路審批,對夜間途經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含)以下山區公路,不得批准客運班線。公安部門在道路執法中發現客運班線夜間途經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及以下山區公路的,要禁止通行,並及時通報交通運輸部門,由交通運輸部門督促客運企業合理調整客運班線的發車時間。
(三)防止疲勞駕駛。客運車輛每日運行里程超過400公里(高速公路直達客運超過600公里)的,客運企業應當配備兩名以上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小時,或者24小時內累計駕駛不得超過8小時。客運企業要制定更加嚴格的防止疲勞駕駛措施,創造條件安排長途駕駛員落地休息。
(四)強化客車運營管理。客運企業要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客車運營管理。班線客車要嚴格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定的途經站點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客或攬客。客運包車不得搭乘契約外的旅客,嚴禁客運包車途中上客。
推進車輛運行動態監管工作
(一)規範行車記錄裝置安裝工作。旅遊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必須依法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應視同行駛記錄儀)。凡未安裝的,交通運輸部門不予核發道路運輸證,公安部門不予通過定期審驗。對已經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應逐步增加行駛記錄功能。交通運輸部將會同相關部門儘快制定衛星定位監控平台、終端及數據交換標準。
(二)建立營運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交通運輸部門要建立營運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實行聯網,並向公安、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免費開放,為政府有關部門和運輸企業加強動態監控提供有效的技術手段。
(三)實施聯合監管。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監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動態信息服務平台提供的監控手段,依據法定職責,實施聯合監管。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運輸企業安裝並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利用動態監控手段加強對運輸市場秩序管理;公安部門要利用交通運輸部門提供的動態監控手段,加強對客運車輛行駛速度、連續駕駛時間等運行情況的檢查,嚴格查處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安全監管部門要利用動態監控手段,做好應急指揮及事故處置工作。
(四)落實客運企業監控主體責任。客運企業要建立和完善衛星定位裝置使用管理制度,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要充分運用衛星定位監控手段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員的日常監督,保持車輛線上時間,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理力度。
加強事故責任調查處理
(一)建立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聯動機制。各級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聯動機制,共同調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共同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共同研究提出預防事故的措施。
(二)嚴格事故責任追究。安全監管、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要按照事故調查“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依法對屢次發生超速、超員等違法違章、發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客運企業及其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及行政處罰。客運企業因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對企業及主要負責人予以處罰。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的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撤銷職務或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撤銷職務的,在5年之內不得擔任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6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且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事故的企業,公安部門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責令消除安全隱患;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責令企業停業整頓;經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交通運輸部門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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