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複議程式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複議程式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複議程式》是為進一步發揮行政複議公開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根據2023年新修訂的《行政複議法》修訂發布。

2024年4月26,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1號公布《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複議程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複議程式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26日
  • 發布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文字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1號
發布信息,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4年4月26日,國家外匯局訊息,為進一步發揮行政複議公開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2023年新修訂的《行政複議法》,修訂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複議程式》(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1號,以下簡稱《複議程式》)。

全文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複議程式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和保障外匯局依法行使職權,發揮行政複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推進法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程式。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外匯局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有下級局的分局(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審理行政複議案件、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程式。
第三條外匯局行政複議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為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行政複議機關內設牽頭負責法律工作的
機構是本機關的行政複議機構(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同時組織辦理本機關的行政應訴事項。
行政複議機構應當指定行政複議人員負責辦理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人員對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條行政複議機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合法、自願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六條 依照《行政複議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作出被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為的外匯局是被申請人。申請人以外的同被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為或者行政複議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行政複議,或者由行政複議機構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第三人不參加行政複議, 不影響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應當提交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檔案。申請人、第三人委託他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的,應當提交自身及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檔案以及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中應當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內容和期限;申請人、第三人變更或者解除代理人許可權的,應當簽名或者簽章後書面告知行政複議機構。
第二章 行政複議申請和受理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外匯局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先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外匯局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
(一)書面申請的,可以通過當面提交、郵寄或者行政複議機關指定的網際網路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通過郵寄方式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應當在信封註明“行政複議”字樣。
(二)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噹噹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由其當場簽名或者簽章確認。
第九條申請人對外匯局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通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外匯局提交行政複議申請。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外匯局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 應當做好記錄、及時處理,經審查認為需要維持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 作日內轉送行政複議機關。
第十條 申請人認為外匯局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對該規範性檔案的附帶審查申請。
前款所稱規範性檔案不含規章。
第十一條 申請人對外匯局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外匯局申請行政複議。
對國家外匯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對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第十二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還應當在不予受理決定中告知申請人有管轄權的行政複議機關。
行政複議申請的審查期限屆滿,行政複議機關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視為受理。
第十三條 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
清楚,無法判斷行政複議申請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一次性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行政複議機關提交補正材料,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補正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延長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複議申請,並記錄在案。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補正材料後,按照本程式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決定駁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第三章 行政複議審理
第十五條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 依照《行政複議法》適用普通程式或者簡易程式進行審理。
第十六條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以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其他材料複印件傳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不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複議機關決定撤銷、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無效或者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但是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行政複議期間,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收集證據,自行收集的證據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性、適當性的依據。但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為作出時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行政複議機構同意,被申請人可以補充證據。
第十七條 行政複議期間出現《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有關當事人中止行政複議;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並書面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十八條 行政複議期間出現《行政複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終止行政複議。
第十九條 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出現《行政複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應當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決定停止執行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二十條 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申請查閱、複製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行
政複議機構經審查認為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且不存在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情形的,應當同意查閱、複製申請,並安排閱卷場所。
查閱、複製時,申請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原件(驗後返還)和複印件,如果是代理人查閱、複製的,還應當同時提供有效的授權委託書。如在行政複議申請階段提交的授權委託書中已包含代為查閱複製的授權,可不再重複提交。
查閱應當在閱卷場所進行,查閱人員不得對被查閱的材料進行塗改、毀損、拆換、取走、增添等行為;查閱後,行政複議機構人員應噹噹面對交回的材料進行清查。
第二十一條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機構應噹噹面或者通過網際網路、電話等方式聽取當事人意見,並將聽取的意見記錄在案;因當事人原因不能聽取意見的,可以書面審理;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指派行政複議人員依法調查取證,查閱、複製、調取有關檔案和資料,或者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第二十二條 對於重大、疑難、複雜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機構應當組織聽證;對於其他案件, 行政複議機構認為有必要聽證的或者申請人請求聽證的,可以組織聽證。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五個工作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擬聽證事項書面通知當事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被申請人的負責人應當參加聽證,不能參加的, 應當說明理由並委託相應的工作人員參加聽證。
第二十三條 行政複議機關依照《行政複議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可以書面審理。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以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其他材料複印件傳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審理中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經行政複議機構的負責人批准,可以轉為普通程式審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複議機關對有關規範性檔案進行附帶審查,或者對行政行為依據進行審查,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中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該規範性檔案或者依據的制定部門,制定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就相關條款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書面答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外匯局或者其他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接受轉送的外匯局應當進行審查,並自收到轉送之日起六十日內書面回復處理意見。
第四章 行政複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當事人,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機 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作出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以及變更行政行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行政行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維持行政行為、駁回行政複議請求等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機構依法審查行政行為,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以行政複議機關的名義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行政複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行政複議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具體情況, 個人應當註明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工作單位,單位應當註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代為行政複議或者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的,還應當載明代理人或第三人的具體情況;
(二)行政複議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三)行政複議機關調查的情況;
(四)行政複議決定及其法律依據;
(五)告知當事人行政訴訟權利及期限。
依照《行政複議法》有權處理有關規範性檔案或者依據的,應當將審查結果在行政複議決定書中一併告知。
行政複議決定書應當加蓋行政複議機關印章,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機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依法進行調解,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簽章,並加蓋行政複議機關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定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依法審查或者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依法自願達成和解、申請人向行政複議機構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構經審查準予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決定終止行政複議的,申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願的除外。
第三十條 行政複議機關在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外匯局的有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向其制發行政複議意見書。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意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將糾正相關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情況報送行政複議機關。
第三十一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上級外匯局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並可以約談被申請人的有關負責人或者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二條 對於申請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書、調解書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由作出行政行為的外匯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行政複議調解書,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程式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程式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程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複議程式》(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0 年第 2 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複議程式》共三十六條,修訂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進一步明確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行政複議工作原則,增加“發揮行政複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外匯局行政複議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等原則性條款。
二是擴展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和申請渠道,增加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等內容。
三是規範行政複議審理程式,明確區分行政複議普通程式和簡易審理程式,增加中止、終止行政複議以及停止執行被申請人行政決定、行政複議需聽取當事人意見等規定,明確聽證程式以及規範性檔案附帶審查要求等,強化外匯局行政複議監督。
四是明確行政複議決定類型,增加行政調解、行政和解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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