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震局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地震局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在1991.02.21由國家地震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地震局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management of wage fund of State Seismological Bureau
  • 頒布時間:1991年02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2月21日
  • 頒布單位:國家地震局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國發[1985]115號),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工資基金管理的通知(國發[1989]31號)和國務院批准國家統計局頒發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函[1989]65號),以及人事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切實加強國家地震局所屬各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資基金是用於職工各項工資性支出的專項基金。工資基金管理的目的,是落實國家工資總額計畫,保證工資總額的合理增長。
第三條 各單位人事部門要把本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列入人事計畫管理的重要內容,工資基金管理的範圍應與本單位的職工人數計畫和工資總額計畫的管理範圍相一致,管理對象是該範圍內的全部職工(含計畫內用臨時、季節有工)的工資。
第四條 根據國家統計局頒發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並結合地震系統的特點,國家地震局職工工資總額由以下四個方面組成:
1、工資
(1)基礎、職務(崗位)工資;
(2)保留、浮動工資;
(3)地區補助工資;
(4)臨時工工資;
(5)其它工資性支付。
2、獎金
(1)獎勵工資;
(2)節約獎;
(3)台站資料評比獎;
(4)收入提成獎;
(5)其它獎金。
3、津貼
(1)野外工作津貼;
(2)艱苦地震台站津貼;
(3)夜班、加班津貼;
(4)高原地區補貼;
(5)科研津貼;
(6)工人技師津貼;
(7)工齡、教齡、護齡津貼;
(8)書報費;
(9)其它津貼。
4、各種補貼
(1)副食品價格補貼;
(2)肉類等價格補貼;
(3)煤、糧、房、水、電補貼;
(4)其它補貼。
凡屬於工資總額組成的項目,不論是由工資科目開支的,還是從工資科目以外的其它經費科目開支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以實物形式發放的;均納入工資基金管理。
第五條 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範圍:
1、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具體有: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醫療衛生費或公費醫療費用、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集體福利事業補貼、工會文教費、集體福利費、探親路費、出差一伙食補貼、誤餐補助、冬季取暖補貼、計畫生育獨生子女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以及洗理費、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等。
2、有關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均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組成範圍。
第六條 國家下達的國家地震局年度工資總額計畫是編制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的依據。國家地震局在接到人事部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後,要儘快將計畫落實到各單位,各單位根據國家地震局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編制全年的分季度工資基金使用計畫。各單位的年度工資基金使用計畫不得超過國家地震局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畫,如有特殊原因出現缺口時,首先在單位內調劑解決,調劑解決不了的,再按計畫管理程式辦理追加手續,在未批准前原計畫不得突破。
第七條 國家地震局在下達工資總額計畫時,要核對各單位編制,對超過定編人數的單位,其超編人員,除國家規定增加的工資補貼外,一般不再增加工資總額,只能維持原有工資水平。在調整職工人員計畫時,工資總額計畫應同時調整,並及時辦理工資總額計畫追加(核減)手續。
第八條 在國家計畫未下達前,國家地震局可核定所屬單位第一季度工資總額初步計畫。核定時,按上年度同期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扣除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增加合理的部分予以核定。待國家工資總額計畫下達後,在全年工資總額中統一核算。
第九條 根據國家下達給國家地震局的職工人數計畫,對各單位增減職工所需增減的工資總額,已在核定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中充分考慮,所以各單位在人員變動後,一般不再調整工資總額計畫,如有特殊情況,人員變動較大,需要調整工資基金使用計畫時,按照計畫管理程式審批,由國家地震局在調整職工人數計畫和工資總額計畫的基礎上,核增(減)工資基金使用計畫。
第十條 調整工資的增資指標,是工資總額計畫的組成部分,國家地震局根據國家規定的具體調資政策和時間安排,專項下達。調整工資增資指標下達後,各單位要相應調整工資基金使用計畫。
第十一條 國家地震局所屬的京外單位的分季按月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委託當地人事部門或代管單位核定,京區單位由國家地震局人事教育司核定。國家地震局給各單位下達年度職工人數計畫和工資總額計畫時,要同時抄送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和工資專戶銀行,並將工資總額填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由勞動部、人事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制發),以便勞動人事部門和開戶銀行監督執行。
第十二條 各單位只能在一個銀行設立一個工資基金專戶,凡工資支出的資金必須存儲在工資基金專戶中,合理安排使用。凡屬於工資總額組成範圍內支出的資金必須逐項填寫《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從工資基金專戶中列支。
第十三條 人員計畫和工資基金實行季報和年報制度,季報填寫由國家地震局制定的《國家地震局全部職工人數和工資基金季報表》(已下發),並在季後二十日報送,由國家地震局匯總上報國家統計局。年報根據國家的安排確定報送內容和時間。各單位要認真、準確、按時報送工資基金季報和年度報表,並寫好填報說明。
第十四條 建立工資基金管理檢查、經驗交流制度。國家地震局將不定期的對各單位執行工資基金情況和季、年報作抽查,對工資基金計畫管理執行好的單位,利用不同形式組織經驗交流和表揚,對執行差的單位,提出批評,引以為戒。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各單位人事部門組織實施,由國家地震局人事教育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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