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質公園申報與批准

國家地質公園申報與批准是國家地質公園每兩年申報一次,由國土資源部發出申報通知,由省地質公園所在地(市、區)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初審,簽署推薦意見,上報國土資源部。由國家地質公園評審委員進行記名打分,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報國家地質遺蹟保護(地質公園)領導小組進行審核,授予國家地質公園稱號。

2009年對申報批准辦法進行改革:1.由一年申報一次,改為兩年申報一次;2.每省限報2處;3.審批工作改為三階段進行:①經評審委員會通過獲得建設國家地質公園資格;②按國家地質公園建設標準進行建設(為期3年);③完成建設並經國土資源部派專家實地驗收合格後,再報國土資源部批准,方可取得國家地質公園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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