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2010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出台《加強區域產業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工作指導意見》,發布了《
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建設實施辦法》,明確提出將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需求和國家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規劃,有計畫、有步驟地布局一批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構建和完善各具特色和優勢的區域創新體系,建立工程化研究、驗證的設施和有利於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機制,加快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滿足國家創新型城市、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建設以及地方特色產業鏈、地方主導產業發展對技術進步的迫切需求,為實現區域經濟持續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建設和運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法所稱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是指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和國家地方聯合工程實驗室。
第三條 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建設應圍繞國家創新型城市、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建設以及地方特色產業鏈、地方主導產業發展對技術進步的迫切需求,建立工程化研究、驗證的設施和有利於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機制,加快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為實現區域經濟持續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條 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應承擔以下主要任務:
根據國家相關批覆檔案的要求,實現設定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目標;
開展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開發,並為行業提供技術開發及成果工程化的試驗、驗證環境;
承擔國家、地方和行業下達的科研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並依據契約按時完成任務;
將承擔國家、地方和行業任務所形成的技術成果通過市場機制向行業轉移和擴散,起到科研與產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進行有關命名的審查,並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本級政府其他相關部門制定和發布本地創新平台建設的規劃和有關政策等指導性檔案,進行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的組織申報、初審、評價等管理。
第二章 申報和審查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申報的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進行覆核,並對通過覆核的創新平台進行命名。
第七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的申報和審查工作,主要包括:
組織本地區符合條件的單位申報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指導申報單位編制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方案。
組織對方案進行初審,並提出審核意見。
將通過初審的項目、審核意見及相關材料一併報送國家
發改委申請覆核。
第八條 擬申請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的單位,應編制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方案並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申報。方案需由符合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規定資質的工程設計、諮詢單位編寫。
第九條 申請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應具備以下條件:
已經批覆為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等創新平台並運行1年以上。
符合
區域發展規劃和產業總體布局,屬於地方主導產業、特色產業、國家創新型城市、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規劃等確定的重點領域。
能為解決當地產業或經濟發展的瓶頸問題提供共性技術支撐,並對當地相關產業發展、結構調整有較好的輻射、帶動作用。
承擔單位具有明顯的創新資源優勢,有比較好的技術研發、系統集成和工程化能力,有相應的基礎設施配套條件。
建設方案、目標和任務定位比較明確、合理,技術發展方向符合國家的
產業技術政策。
第三章 建設和運行
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年度國家投資預算,對
西部地區中部分特色突出、輻射帶動作用強和行業影響明顯的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給予一定的國家投資補助。
給予國家投資補助的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和要求,原則上由相應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擇優選擇確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安排國家投資補助的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建設情況進行跟蹤、核查,並根據項目實施進展下達國家投資計畫。
第十一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建設和運行進行管理,主要包括:
指導和協調推進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的建設工作,組織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的驗收工作以及驗收後的運行管理和考核評價等工作;
對於國家安排投資補助的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批覆要求,組織項目單位編制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項目的審理和批覆,並將批覆檔案及相關資料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作為安排和下達國家投資計畫的依據;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
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規範,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問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對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項目安排配套資金,並通過相關計畫支持其發展。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的具體實施工作。
按照有關批覆檔案的要求,落實建設與運行的支撐條件,籌措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正常運行;
承擔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委託的研發任務,保證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的開放和共享,為國家和省相關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按照有關要求向審核部門報送項目實施情況和運行情況。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省級發展改革委部門批覆
資金申請報告的總體目標組織實施建設工作。實施過程中,項目出現重大情況需調整的,應編制項目調整報告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不能完成總體目標的項目,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實際運行狀況,對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提出重組、整合或撤銷的意見,並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覆核;對其他不影響項目總體目標實現的調整,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調整並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每年1月底以前,將項目進度情況、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措施等內容以書面形式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於每年2月底以前,以正式檔案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進展情況報告。
第十五條項目實施達到總體目標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做好項目驗收準備工作,編制項目驗收報告,並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驗收報告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後,組織專家組進行驗收。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專家組驗收意見批覆項目驗收報告並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四章 考核與評價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和驗收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和後評估。
第十七條 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管理機制。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委託中介評價機構對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每3年進行一次運行績效評價並於評價年的8月底前出具審核意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覆核後統一對外發布。
評價辦法參照國家相關管理辦法的有關評價規定要求。
第十八條 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評為基本合格的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給予警示。評為不合格的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予以撤銷。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情況進行稽察。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項目單位應配合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做好稽察、審計、監察和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項目,均應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命名,收回國家已撥付資金,並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國家補貼資金的;
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國家補貼資金的;
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評估、諮詢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在審查、評估、諮詢、稽察、檢查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