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在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若干暫行規定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在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若干暫行規定》在1989.09.21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在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若干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9月21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9月21日
  • 頒布單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通過多種方式促進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資產)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動,以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益,是治理、整頓、深化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為了防止國有資產在流動中受到損失,必須在產權變動時,正確反映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並以此作為有償轉讓和衡量經營者責任的依據。為此,在國有資產發生產權變動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把這項工作切實抓緊抓好。現對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凡是占用國有資產的單位(以下簡稱為占用單位),在下列涉及資產產權主體變動或經營、使用資產的主體發生變動的經濟行為中,必須按照本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工作:
(一)實行租賃、聯營、股份經營、兼併和出售國有企業(包括資產折股出售)、破產清理、企業結業清理,以及中外合資、合作經營。
(二)涉及產權變動的當事人認為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
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領導和監督中央管轄的國有資產評估,並指導全國國有資產的評估工作。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和監督本級政府管轄的國有資產評估工作,並指導下級單位的國有資產評估工作。
三、資產評估工作,由下列資產評估機構具體承擔:
(一)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許可的有一套評估操作程式和辦法、配備各類資產評估技術人員,並能對評估結果承擔法律責任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財務諮詢公司等評估機構。
(二)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許可的臨時評估機構。
四、占用單位必須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如實反映資產情況和提供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對占用單位提供的資料負責保密,並承擔法律責任。
五、受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在被評估的占用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進行核實,然後進行評定估算,並向委託評估的有關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委託評估的有關單位取得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後,應報請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資產評估價值。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接到有關單位報送的要求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報告等資料後,應組織審核、驗證、協商,確認資產評估價值,並向有關單位下達確認通知書。
六、被評估的占用單位接到資產評估價值確認通知書或裁定通知書後,應根據資產評估目的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對兼併、出售國有企業,按管轄權屬由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以經確認的評估價值為依據,確定底價。
七、國家確認下述資產評估方法:
(一)收益現值法,即按被評估資產預期獲利能力和平均資金利潤率,計算出資產的現值,並以此確定重估價值。
(二)重置成本法,即根據估價時該項固定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的市場價格或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舊額,考慮資產功能變化等因素,確定重估價值。
用重置成本法對流動資產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協作件、庫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和其他資產評估時,應根據該項資產現行市場價格、購置費用、產品完工程度、損耗等因素確定重估價值。
(三)現行市價法,即參照市場上同一的或類似的資產交易價格,確定重估價值。
(四)清算價格法,即按企業破產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確定重估價值。
(五)其他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規定的評估方法。
八、對流動資產中的現金、銀行存款,直接以帳面價值確定重估價值。
對流動資產中的應收款,應依據帳面價值,考慮呆帳損失等因素,確定重估價值。
對有價證券的評估,按市場價格確定重估價值;沒有市場價格的,依據票面價值、預期收益等因素確定重估價值。
占用單位外購的無形資產,按購入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確定重估價值,占用單位自創或自身擁有的無形資產,按自創時所耗費的實際成本及具有的獲利能力,確定重估價值;占用單位自創或自身擁有的未單獨計算成本的無形資產,按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確定重估價值。
九、資產評估所需費用,凡有產權轉讓收入的,在產權轉讓收入中扣除;無產權轉讓收入的或實行租賃、聯營、股份經營、以及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所進行的資產評估,資產評估費用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本行業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待國務院頒布《國有資產評估暫行條例》後,本規定即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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