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萬國專題講座·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理論法學行政法

國家司法考試萬國專題講座·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理論法學行政法

《(2014)國家司法考試萬國專題講座·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理論法學行政法》理論法學行政法為滿足司法考試考生的需求,在全書的正文之前設定了兩個旨在從不同角度進行提示的導讀,即“考點導讀”、“案例索引”。“考點導讀”包括“高頻考點”與“命題特點”兩個部分。“案例索引”是用一個較具概括性的案例來引出本講將要涉及的主要知識內容,從而啟發讀者帶著問題去閱讀正文。《(2014)國家司法考試萬國專題講座·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理論法學行政法》共分八部分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部分、法理學部分、法制史部分、憲法學部分、行政法總論部分、行政複議法部分、行政訴訟法部分、國家賠償法部分等內容。

基本介紹

  • 書名:國家司法考試萬國專題講座·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理論法學行政法
  • 類型:真題解析與模擬試卷
  • 出版日期:2014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定價:55.00
  • 作者:北京萬國學校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473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法制出版社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2014)國家司法考試萬國專題講座·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理論法學行政法》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部分
專題一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法理學部分
專題二 法的概念
專題三 法的要素
專題四 法的淵源
專題五 法律體系與法律部門
專題六 法的效力
專題七 法律關係
專題八 法的運行
專題九 法律適用
專題十 法的演進
專題十一 法與社會
法制史部分
專題十二 中國古代立法史
專題十三 古代刑事、民事法律制度及適用原則
專題十四 中國古代司法
專題十五 清末民國的立法與司法
專題十六 外國法制史
憲法學部分
專題十七 憲法基本理論
專題十八 我國的行政區劃
專題十九 選舉制度
專題二十 地方自治制度
專題二十一 公民基本權利
專題二十二 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
專題二十三 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
專題二十四 國家主席、國務院及地方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
專題二十五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專題二十六 憲法實施及其保障
專題二十七 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與備案
行政法總論部分
專題二十八 行政法基本原則
專題二十九 實施行政管理的組織
專題三十 行政機關公務員
專題三十一 抽象行政行為
專題三十二 具體行政行為概述
專題三十三 行政處罰
專題三十四 行政許可
專題三十五 行政強制措施
專題三十六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非訴行政決定
專題三十七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非訴行政決定
專題三十八 政府信息公開
行政複議法部分
專題三十九 複議申請受理
專題四十 行政複議審理
行政訴訟法部分
專題四十一 行訴受案範圍
專題四十二 行政訴訟原告
專題四十三 行政訴訟被告與第三人
專題四十四 行政訴訟管轄
專題四十五 行訴受理審理
專題四十六 複議訴訟關係
專題四十七 行政訴訟證據
專題四十八 行政訴訟期限
專題四十九 行訴法律適用
專題五十 被告改變被訴行政行為
專題五十一 行政訴訟判決
專題五十二 行政訴訟執行
國家賠償法部分
專題五十三 國家賠償概述
專題五十四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
專題五十五 司法賠償

文摘

著作權頁:



②不得對憲法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③不得對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④不得對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2)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立法法》第81條第1款)。
(六)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1.部門規章(《立法法》第71、72條)
(1)制定主體
有權制定部門規章的主體包括三類:
①國務院組成部門,即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
②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③根據單行法授權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如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法》第179條第1款第(1)項)。
(2)制定許可權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限定在本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內。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
(提醒注意)
若立法事項跨涉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的,可以提請制定行政法規,也可以聯合制定規章。若該事項屬於應當由法律規定的事項,應依法提請制定法律。
2.地方政府規章(《立法法》第73條)
(1)制定主體
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主體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
(2)制定許可權
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必須有上位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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