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一九七七年八月十日《國務院關於調整部分職工工資的通知》的規定,現將普通高等學校工農兵畢業生(普通班,下同)分配工作後的工資待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勞動總局、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工農兵畢業生分配工作後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
- 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部分職工工資》
- 對象:普通高等學校工農兵畢業生
- 執行:一九七七年十月一日起
通知規定,附表,備註,
通知規定
如下:
一、普通高等學校工農兵畢業生分配到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不論做技術工作或行政工作,也不論是當工人或當幹部,一般不再實行見習期。少數專業畢業生,由於工作需要,必須實行見習期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他們的工資待遇,一律按照附表所列的工資標準執行。
二、由國家派遣到國外高等學校學習的留學生,畢業回國分配工作後的工資待遇,也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
三、入學前為正式職工的畢業生,如果本人原標準工資高於附表所列的工資標準時,分配工作後,仍回原生產、工作崗位的,可按本人原標準工資執行;不回原生產、工作崗位的,應按調動工作後的工資處理辦法處理,但是,如果低於附表所列的工資標準的,可按附表所列的工資標準執行。
原為現役軍人的畢業生,分配到地方工作後,如果按照復員退伍軍人工資待遇的規定,其工資高於附表所列的工資標準的,可按復員退伍軍人工資待遇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畢業生的工資待遇,從報到開始工作時發給,凡是上半月報到工作的,發給全月工資;下半月報到工作的,發給半月工資。如果當月已在學校領取了生活費的,應把多領的生活費從工資中扣除。
五、本規定自一九七七年十月一日起執行。一九七一年以來已經分配工作的學制在二年以上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現在所領取的標準工資低於本規定的,一般可改按本規定執行,但不予補發;這次增加工資的,要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部分職工工資的通知》的規定,由民眾進行評議,經黨委批准。個別表現不好的,可以緩一年再評定,緩一年評定的,從批准之月起增加工資。
六、本規定不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普通班中“社來社去”的畢業生。
七、過去有關高等學校畢業生工資待遇的規定,凡與本通知相牴觸的,一律停止執行。
附表
普通高等學校普通班工農兵畢業生分配工作後的工資標準表 1977年8月
工資區類別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工資標準(元) | 40.0 | 41.0 | 42.0 | 43.0 | 44.0 | 45.0 | 46.0 | 47.0 | 49.0 |
備註
1.有地區生活費補貼的地區,除執行表列工資標準外,應按規定另加地區生活費補貼。
2.上海市為45.0元,南京市為41.5元。
197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