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退休,指國家公務員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為國家服務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或因病殘喪失了工作能力,離開工作崗位,依法辦理退休手續,由國家給予生活保障,並給予妥善安置和管理。這是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一個重要管理環節,也是保持國家公務員隊伍充滿生機和活力的重要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
- 簡介:退休條件、待遇法律法規體系總稱
- 特點:到齡即退等
- 原則:保障性原則統一性原則等
簡介,特點,基本原則,主要內容,
簡介
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是指由國家制定並頒布實行的關於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條件、待遇、安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總稱。我國公務員退休制度繼承和發揚了黨和國家幹部退休工作的優良傳統,總結吸收了幹部退休制度改革的經驗,同時也借鑑了國外公務員退休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中一些有益的做法。
特點
我國公務員退休制度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嚴格堅持到齡即退,實現國家公務員退休的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國家公務員達到規定的最高任職年齡,規定“應當退休”,並在具備退休條件的當月辦理退休手續。每個國家公務員必需自覺遵守,依法退休。同時,還規定了不到最高任職年齡的,本人提出,經組織批准,也可以提前退休。
2、國家公務員退休金計發辦法和標準,突出了國家公務員的特點,符合分類管理的原則。退休金計發辦法根據國家公務員工作性質和工資結構特點確定,與企事業單位區別開來,可減少互相攀比,有利於國家公務員保障體系的建立。
3、與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注意與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機結合,明確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的基本原則,為下一步建立適合國家公務員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打下了基礎
4、重視對退休公務員的管理。堅持退休養老保險費用管理與人員管理統籌考慮,有利於減輕原單位的負擔,為向社區化管理過渡創造條件。
基本原則
(一)退休待遇國家保障性原則
黨的十四大報告提出,要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特點的科學的分類管理體制和有效的激勵機制。基於這一要求,國家公務員退休待遇的國家保障性原則是圍繞以下特點考慮的:
1、國家公務員承擔著管理國家事業的重要職責,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崗位神聖,任務重要。
2、國家公務員有嚴格的紀律約束,必須保持公正、廉潔的作風和公道、正派的形象,不能在執行國家公務以外經營私人產業,不得謀取規定之外的報酬,完全靠國家工資待遇生活。
3、國家公務員的待遇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實現,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與國民經濟發展的總體效益相聯繫,經費來源於國家財政。
這些特點,集中體現國家公務員與國家的密切關係。國家公務員所從事工作的特殊性,決定了他們退休後的待遇應以國家保障為主要來源。因此,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突出了國家公務員的退休費用主要由國家保障的原則。這有助於保障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的生活,也有助於提高國家公務員的地位。
(二)基本制度的統一性原則
我國公務員退休制度與西方公務員退休制度有所不同。在西方,有聯邦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制度之分,我國則實行全國統一的國家公務退休制度。退休原則,基本制度的主要內容,必須由國家作出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都無權變動。因此,要加強退休制度方面的法律約束,以提高政府的權威,維護黨和國家政策的嚴肅性。當然,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有些具體問題應允許地方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但對退休條件、基本待遇等涉及退休制度全局性政策問題,必須堅持全國統一,不得各行其是。
(三)退休待遇與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在國家公務員退休待遇的保障上,必須貫徹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建立有機增長、分享社會發展成果的機制。國家公務員的退休待遇為一種社會再分配的形式,必須與社會其他成員相協調,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建立起正常的、科學的退休待遇調節機制。
(四)法律保障原則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享有的各種權利,受到國家法律的保障。國家公務員依法退休、退休後享受與其貢獻相適應的各項待遇,都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決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超越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損害退休公務員的利益,否則,退休公務員有權提出申訴,並追究其法律責任。實行法律保障原則,有利於保證退休公務員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有利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基本原則得以貫徹實施。
主要內容
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主要包括退休條件、退休待遇、退休安置、管理及發揮作用等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退休條件
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條件分為年齡條件、工具條件和身體條件三方面。退休年齡條件是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人口狀況,平均壽命,以及生產力供求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的。國家公務員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國家就支付退休金。工具條件是由國家公務員的養老保障必須貫徹權利與義務結合的原則決定的,國家公務員只有為國家提供一定的服務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體條件,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公(工)或因病致殘,確實喪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法定退休,即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由任免機關命令其退休;一種是自願退休,即具備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條件之後,可自願申請退休。
《國家公務員暫行例》規定的退休條件為: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2)喪失工作能力的。
這些基本沿用了過去幹部退休的條件,所不同的是取消了工作年限的限制。
國家公務員自願退休的條件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
(2)工作年限滿30年的。確立自願退休的方式,這在我國還是第一次,也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一個新的特點。這樣可以使部分服務年限較長、而又未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國家公務員根據自己的意願,提前退休。
國家公務員管理部門要依法按照規定的程式,及時為符合退休條件的國家公務員辦理退休手續,一般應在國家公務員具備了退休條件的當月通知本人,辦完手續。對自願退休的,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再辦理退休手續。
關於退職問題。建國以後,我國一直實行幹部退職制度。隨著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將實行養老保險金制度,按照國家公務員的工作年限等情況確定不同的養老保險金,因此不需要再分為退休、退職兩種制度;再者,從現在的實際情況看,一般也不會出現參加工作幾年就到了退休年齡的情況,突然喪失工作能力的現象也只是極少數。因此,退職作為單獨制度存在已失去了其實際意義。為統一政策,規範制度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取消了“退職”形式,統稱為退休。
(二)退休待遇
退休待遇是國家公務中退休制度的核心內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在《退休》一章中規定:“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福利等遇”。合理確定國家公務員的退休待遇,關係到能否保證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關係到整個公務員隊伍的切身利益,也關係到社會的安定和發展。因此,確定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的待遇,就遵循三個基本原則:一是確定科學的退休金計發標準和辦法;二是體現功績原則,鼓勵敬業精神;三是建立正常的調節機制。
國家公務員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醫療等其它福利待遇。
1、政治待遇。
政治待遇是指國家公務員退休後應享有的政府權利。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變。各有關單位要按照黨和國家的政策規定,組織退休公務員學檔案、聽報告,參加有關的活動,通報有關情況,使他們及時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內外大事,勉勵他們在新的形勢下,繼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發揚光榮傳統,永葆革命青春。
2、生活待遇
(1)基本退休金待遇。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務員最主要的生活待遇。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公務員實行職務級工資制。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退休金的計發辦法是: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按一定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工具工資均按原工資的100%計發。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國家公務員基本退休金也應適時調整。其調節辦法是:在國家統一調整生活必要品價格時,退休公務員可按在職國家公務員併入基礎工資的補貼數額增加退休金;在職國家公務員根據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指數調整工資標準時,退休公務員可按調整工資標準的幅度度相應提高基本退休金標準。
(2)地區津貼。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實施後,各地將建立新的地區津貼制度。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享受原單位所在地同職級在職人員的地區津貼。
(3)物價、生活補貼和各項福利待遇。這也是國家公務員退休生活待遇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3、醫療和傷殘保險待遇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繼續享受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保證退休公務員有病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
對因公(工)致殘的退休公務員,除發給基本退休金外,另發給因公傷殘保險金。其中對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
4、住房待遇。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住房標準和辦法按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規定執行,並給予優先照顧。
5、喪葬、撫恤待遇。
退休公務員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與在職國家公務員去世後一樣對待。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三)退休安置
退休公務員的安置,包括安置地點的選擇,住房和接受單位的落實,退休經費和其它福利待遇的保障等方面。凡退休後在其工作地點是縣級行政區域內居住的,一般可就地安置。退休安置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直接關係到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的生活,同時對解除在職國家公務員的後顧之憂,安心本職工作,也有一定的意義。
1、安置原則。
第一,堅持以就地安置為主的原則。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對離退休人員的安置去向,本著有利於控制大中城市人口增長的精神,作出了一些規定。實踐證明,對離退休人員過多地進行異地安置,不僅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也不利於離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特別是隨著住房、醫療等制度的改革,異地安置矛盾更加突出,安置費用耗資巨大,往往有許多難以解決的困難。
第二,對少數退休公務員就地安置確有困難的,應體現適當照顧的原則。如對在邊遠、高原、沙漠等特別艱苦地區工作的國家公務員,其退休安置地點,可區別不同情況予以照顧。
2、安置條件。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一般應當就地安置。這是因為,國家公務員的職業相對穩定,在一個地方長期工作,對環境比較適應,也有一定的生活基礎就地安置後,方便生活,方便管理。
少數退休公務員,就地安置確有困難,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可異地安置,但要從嚴掌握。這部分人主要是指隻身在一地工作,或夫婦同在一起、但身邊無子女照顧的;由內地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身體確實不適應繼續在當地生活。到京、津、滬和其他大城市安置的,要從嚴掌握,分別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3、安置待遇和手續
退休公務員異地到其它城市安置的,原單位可發給一定數額的安家補助費。到農村安置的,可發給一定數額的建房補助費。
退休公務員異地安置時,本人及隨遷家屬前往居住點途中所需車船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等,由原單位按差旅費報銷。
異地安置的退休公務員的戶籍、組織醫療及經費關係等轉換手續,應由原工作單位和接受安置地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四)退休公務員的管理
1、退休公務員的管理是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工作的重要內容。長期以來,在黨和各級政府的關懷和各有關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並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規定。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以及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要進一步加強管理,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轉換管理機制,探索新形勢下退休公務員逐步向社會化管理過渡的路子。
2、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認真做好退休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組織學習,過好黨的組織生活,關心他們有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負責退休金和其它生活待遇的發放支付,監督各項政策的落實;適當開展一些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動;反映退休公務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退休公務員的合法權益;負責鑑別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對生活困難的國家公務員提供幫助,及時解決其實際生活問題。
3、要逐步建立一套適合社會化管理運行的組織,形成上下貫通的管理體系。縣以上各級人事部門可設立事業性的協調機構,負責國家公務員退休金的預算、給付和管理服務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