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鴻運少兒兩全保險(分紅型)

國壽鴻運少兒兩全保險(分紅型)

國壽鴻運少兒兩全保險(分紅型)是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險產品,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四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本保險。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復[2001]190號核准備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壽鴻運少兒兩全保險(分紅型)
  • 年齡:三十日以上、十四周歲以下
  • 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性質:保險產品
產品特色,投保範圍,保險期間,交費方式,保障內容,契約內容,

產品特色

三金呵護 成人保險金、創業保險金、婚嫁保險金,助你人生一臂之力。
身故保障 最高可獲得1倍保險金額的身故保險金。
分享紅利 紅利分配,累積生息,坐享投資成果。
保單借款 如需流動資金,可憑保單按條款規定獲得借款。

投保範圍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四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期間

契約的保險期間為契約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二十五周歲的年齡生效對應日止。

交費方式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分為躉交(一次性交清)、年交和月交三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保險費的交費期間自契約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十五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零時止。

保障內容

(一)成人保險金:提前為子女上大學準備充裕資金。
(二)創業保險金:子女初入社會、羽翼未滿時,獲得充足的資金支持。
(三)婚嫁保險金:為結婚成家做準備。
(四)分享紅利:紅利分配,累積生息,坐享投資成果
(五)保單借款:如急需資金,可憑保單按條款規定獲取借款。

契約內容

第一條: 保險契約構成
國壽鴻運少兒兩全保險(分紅型)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凡出生滿三十日以上、十四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契約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二十五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止。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的50%給付成人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二十二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的50%給付創業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二十五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的50%給付婚嫁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後至其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本契約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契約約定的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被保險人自其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至本契約保險期滿前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第六條: 紅利事項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在符合保險監管部門規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將根據上一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確定本契約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分配給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處理方式:
一、現金領取.
二、累積生息:紅利保留在本公司以複利方式累積生息,紅利累積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時沒有選定紅利處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第七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愛滋病(AIDS)期間;
被保險人在本合?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P> 八、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本契約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契約約定的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和月交三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保險費的交費期間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十五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零時止。
第九條: 首期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中止 首期後的分期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契約年生效對應日;
二、月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契約月生效對應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本契約效力自寬限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中止。本契約在效力中止期間不享有本公司紅利的分配。
第十條: 契約效力恢復
自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複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契約效力恢復。
自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定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契約約定的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申請恢複本契約效力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當時的健康狀況。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成人保險金、創業保險金和婚嫁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四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十八、二十二和二十五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契約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二、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契約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後,對核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五條: 借款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如果本契約當時已經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當時的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借款及利息後餘額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款及利息應在借款期限屆滿日償還。未能按期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併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當本契約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借款及利息時,本契約效力中止。
第十六條: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派發紅利、退還本契約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有權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七條: 契約內容變更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提出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定。
第十八條: 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後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
第十九條: 年齡計算及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契約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契約,並在扣除本契約約定的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如果因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導致紅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將不予任何補償;如果實際分配的紅利超過根據根據其真實年齡所應分配的紅利,本公司有權追回超額部分的紅利。
第二十條: 投保人解除契約的處理
本契約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契約。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契約時,應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提交保險契約、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本契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終止。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十日內要求解除契約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經本公司體檢的,本公司有權扣除體檢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契約約定的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爭議處理
本契約爭議的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險單簽發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釋義
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生效對應日:生效日每年(或月)的對應日為本契約年(或月)生效對應日。
會計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愛滋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AIDS)。
愛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利息:是指補交保險費或借款的利息,按補交保險費或借款的數額、經過日數和利率依複利方式計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總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