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醫療保險,屬商業醫療保險,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若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書面作不續保的通知,則本附加契約視為續保。續保開始日期為原附加契約屆滿日後主契約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保留終止本附加契約續保的權利。本公司如終止本附加契約的續保,須在本附加契約期滿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壽附加住院醫療保險
- 外文名:國壽附加住院醫療保險
- 屬:商業醫療保險
- 同期滿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基本內容,投保範圍,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間,
基本內容
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若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 書面作不續保的通知,則本附加契約視為續保。續保開始日期為原附加契約屆滿日後主契約的年生效對應日。本保險公司保留終止本附加契約續保的權利。本公司如終止 本附加契約的續保,須在本附加契約期滿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投保範圍
凡六周歲至六十五周歲、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責任開始
本附加契約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主契約保險責任開始條款適用本附加契約。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的年生效對應日前申請投保本附加保險。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契約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即為主契約當時的年生效對應日。
住院次數的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及由此引起的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兩次以上時,若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90日,本公司視為一次住院,按第五條規定給付醫療保險金。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自本附加契約生效之日起90日後因患疾病(續保不受90日疾病觀察期的限制),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診斷必須且已住院治療的,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自住院之日起90日內所支出的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按如下規定給付醫療保險金:
一、藥品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之處的藥品費用按75%給付,但此項目的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契約保險金額的45%。
二、住院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之處的住院費用按85%給付,但此項目的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契約保險金額的6%。
三、治療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之處的治療費用按80%給付,但此項目的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契約保險金額的30%。
四、檢查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之處的檢查費用按75%給付,但此項目的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契約保險金額的14%。
五、材料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之處的材料費用按75%給付,但此項目的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契約保險金額的5%。
六、在每一保險年度內本公司累計給付的醫療保險金以本附加契約的保險金額為限。當被保險人住院治療跨二個保險年度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開始住院日當年度本附加契約的保險金額為限給付醫療保險金。
七、被保險人因他人責任造成傷害而引起的醫療費用中依法應由他人承擔的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住院治療的,本公司不負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被保險人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被保險人患先天性疾病、職業病、特定傳染病、地方病以及投保本保險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嚴重併發症或後遺症、生理缺陷或殘疾的治療及康復;
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愛滋病(AIDS)及其相關綜合症、性病期間;
被保險人懷孕、流產、分娩、墮胎、避孕或絕育手術;
被保險人的一般牙齒治療、鑲補或安裝假齒、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屬品,矯形和整容手術;
被保險人的一般健康檢查、療養、康復或特別護理;
被保險人以捐獻身體器官為目的的醫療行為;
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保險期間
續保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加契約續保時,續保保險費按續保當時被保險人所屬年齡段的費率計算。
本公司有權於每一保險年度末調整本附加契約的續保保險費率,但須在本附加契約期滿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保險費(含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終止
主契約的交費方式為期交的,本附加契約的交費方式及交費日期與主契約相同。主契約交費方式為躉交的,本附加契約的交費方式為年交,交費日期為主契約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對應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本附加契約效力自寬限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終止。
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及其後遺症,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附加契約效力終止
下列情況之一發生時,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
主契約保險期滿、解除或終止。
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交清保險。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契約。
被保險人年滿65周歲後的第一個保單年生效對應日。
被保險人死亡。
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時,如本附加契約當年度未發生保險金給付事情,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當年度未滿期保險費,如本附加契約當年度發生過保險金給付事情,本公司不退還保險費。
主契約無效,本附加契約亦無效。
附加住院醫療保險費率表 保險金額:1000元
年齡 年交保險費
6歲至15歲 20元
16歲至30歲 18元
31歲至40歲 22元
41歲至50歲 25元
51歲至55歲 30元
56歲至60歲 35元
61歲至65歲 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