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鑫裕保險組合計畫

國壽鑫裕保險組合計畫

國壽鑫裕保險組合計畫是由國壽鑫裕養老年金保險(分紅型)、國壽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險、國壽鑫裕長期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國壽鑫裕護理保險組成。產品特色是鑫裕養老, 尊享退休後生活等

基本簡介,產品特色,主要組成,購買須知,投保案例,

基本簡介

國壽鑫裕保險組合計畫由國壽鑫裕養老年金保險(分紅型)、國壽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險、國壽鑫裕長期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國壽鑫裕護理保險組成,劇透一次投保、多種保障的特點,為投保人消除後顧之憂,實現美好未來,享受自在人生。

產品特色

鑫裕養老 尊享退休後生活
鑫裕重疾 關鍵階段高保障
鑫裕護理 用心呵護顯尊嚴
鑫裕意外 意外傷害保障久
鑫裕計畫 後顧無憂

主要組成

國壽鑫裕養老年金保險(分紅型)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養老年金
自本契約約定的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起,若被保險人生存,本公司於本契約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對應日按本契約載明的領取金額給付養老年金,直至約定領取期限屆滿,本契約終止。
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約定的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前身故,本契約終止,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本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與現金價值兩項金額中的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約定的養老年金領取期間身故,本契約終止,本公司按本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扣除累計已給付養老年金之和的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若累計已給付的養老年金之和已超過本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則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責任免除
在本契約約定的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前,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者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契約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壽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本契約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契約終止,本公司按照本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本契約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契約終止,本公司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若因意外傷害導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本公司僅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二、惡性腫瘤額外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本契約第五條第一款所指惡性腫瘤,本契約終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外,再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50%給付惡性腫瘤額外給付保險金。
三、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導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契約終止,本公司按本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導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契約終止,本公司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四、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至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本契約終止,本公司按本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身故,本契約終止,本公司按本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契約終止,本公司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的重大疾病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和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並以一次為限。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本契約所指重大疾病、身體高度殘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最後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發生本契約所指重大疾病、身體高度殘疾或身故的,本契約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發生本契約所指重大疾病、身體高度殘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險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國壽鑫裕護理保險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護理保險金
(一)自本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至國壽鑫裕養老年金保險(分紅型)契約約定的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前,被保險人達到本契約約定的護理保險金給付條件的,本契約終止,本公司按被保險人達到本契約約定的護理保險金給付條件當時下列兩者的較大值給付護理保險金。
1.本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
2.本契約現金價值。
(二)自國壽鑫裕養老年金保險(分紅型)契約約定的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起,被保險人達到本契約約定的護理保險金給付條件的,本契約終止,本公司按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護理保險金。
二、疾病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身故,本契約終止,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下列兩者的較大值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
1.本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
2.本契約現金價值。
本契約的護理保險金和疾病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僅給付一項。
責任免除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達到護理保險金給付條件,本公司不承擔給付護理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鬥毆、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岩、駕乘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七)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或服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
(八)被保險人的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九)被保險人的精神和行為障礙;
(十)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一)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達到護理保險金給付條件的,或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初次發生本契約約定的疾病或疾病狀態(無論一種或多種),導致其達到本契約約定的護理狀態的,本契約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達到護理保險金給付條件的,本公司向被保險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二、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者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或因疾病以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契約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壽鑫裕長期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遭受意外傷害,並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契約終止,本公司按本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遭受意外傷害,並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契約終止,本公司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因疾病、流產、分娩;
六、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者其它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七、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八、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九、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岩、駕乘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被保險人的精神和行為障礙;
十一、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二、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契約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購買須知

國壽鑫裕養老年金保險(分紅型)利益條款
投保範圍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男性六十周歲以下或女性五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養老年金的領取方式及開始領取日
養老年金的領取方式分為年領和月領兩種。
養老年金開始領取年齡為:男性:六十和六十五周歲兩種;女性:五十五和六十周歲兩種。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本契約的養老年金開始領取年齡。養老年金的開始領取年齡一經確定,在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內不得變更。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為本契約約定的養老年金開始領取年齡的年生效對應日。
養老年金的領取年限
養老年金的領取年限為二十五年。
國壽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險利益條款
投保範圍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男性六十周歲以下或女性五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國壽鑫裕養老年金保險(分紅型)契約約定的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止。
國壽鑫裕護理保險利益條款
投保範圍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男性六十周歲以下或女性五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與國壽鑫裕養老年金保險(分紅型)契約相同。
國壽鑫裕長期意外傷害保險利益條款
投保範圍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男性六十周歲以下或女性五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八十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止。

投保案例

金先生,30周歲,為自己投保國壽鑫裕保險組合計畫,選擇10年交費、60歲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年領),年交保費為62620元。
詳細交費情況:
在契約保險期間內,相關保險利益為:
1.老有所養-提供養老保障
自金先生60周歲年生效對應日起,若金先生生存,本公司每年給付50005元養老年金,直至約定領取期限屆滿,鑫裕養老契約終止。
2.病有所醫-重大疾病保障/惡性腫瘤額外保障
重大疾病保障
在金先生年滿60周歲年生效對應日前,金先生於鑫裕重疾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金先生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鑫裕重疾契約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鑫裕重疾契約終止,本公司按照鑫裕重疾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金先生於鑫裕重疾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金先生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鑫裕重疾契約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鑫裕重疾契約終止,本公司給付20萬元重大疾病保險金。
惡性腫瘤額外保障
在金先生年滿60周歲年生效對應日前,金先生於鑫裕重疾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金先生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鑫裕重疾契約所指惡性腫瘤,鑫裕重疾契約終止,本公司除給付20萬元重大疾病保險金外,再給付10萬元惡性腫瘤額外給付保險金。
3.身體高度殘疾保障
在金先生年滿60周歲年生效對應日前,金先生於鑫裕重疾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導致身體高度殘疾,鑫裕重疾契約終止,本公司按鑫裕重疾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金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導致身體高度殘疾,鑫裕重疾契約終止,本公司給付20萬元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4.護理保障
自鑫裕護理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至金先生60周歲年生效對應日前,若金先生達到鑫裕護理契約約定的護理保險金給付條件的,鑫裕護理契約終止,本公司按金先生達到鑫裕護理契約約定的護理保險金給付條件當時下列兩者的較大值給付護理保險金。
1.鑫裕護理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
2.鑫裕護理契約現金價值。
自金先生年滿60周歲年生效對應日起至鑫裕養老契約終止前,若金先生達到本契約約定的護理保險金給付條件的,鑫裕護理契約終止,本公司給付20萬元護理保險金。
5.意外傷害身故保障
在金先生年滿80周歲年生效對應日前,若金先生遭遇意外傷害並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身故,鑫裕意外契約終止,本公司給付100萬元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6.疾病身故保障
若金先生因疾病身故,契約終止,本公司將按照鑫裕養老契約和鑫裕護理契約約定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若金先生疾病身故屬於鑫裕重疾契約保險責任範圍,本公司還將按照鑫裕重疾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鑫裕養老保單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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