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構成國壽瑞鑫兩全保險(分紅型),(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和現金價值表、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壽瑞鑫兩全保險(分紅型)
- 繳費方式:10年、15年、20年
- 保險期限:保障至80周歲
- 投保年齡:出生滿30天以上至50周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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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介紹
基本情況:
投保年齡:出生滿30天以上至50周歲以下
繳費方式:10年、15年、20年
保險期限:保障至80周歲
投保年齡:出生滿30天以上至50周歲以下
繳費方式:10年、15年、20年
保險期限:保障至80周歲
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保險期間為契約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八十周歲的年效對應日止。
生存保險金:自契約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滿三個保單年度的年生效對應日。
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契約終止;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或於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契約終止。
滿期保險金: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契約終止。
重大疾病保險金: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年後,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本附加契約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契約終止。若因意外傷害導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生存保險金:自契約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滿三個保單年度的年生效對應日。
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契約終止;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或於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契約終止。
滿期保險金: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契約終止。
重大疾病保險金: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年後,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本附加契約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契約終止。若因意外傷害導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產品特色
滿期祝壽保全資產 三年一返穩定收益
專家投資坐享分紅 既保健康又可養老
交費靈活三倍身價 重疾保障彰顯關愛
投保示例
金先生,30歲,企業中級管理人員,有社保,考慮增加自己的健康保障和未來養老費用的儲備,拓寬低風險投資渠道。
投保方案
參加國壽瑞鑫保障計畫(國壽瑞鑫兩全保險分紅型+國壽附加瑞鑫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選擇十年期交費,每年交納保費24,880元,基本保額10萬。
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為契約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八十周歲的年效對應日止。
保險責任
生存保險金
自契約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滿三個保單年度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給付生存保險金8,000元。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契約終止;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或於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給給付身故保險金30萬元,契約終止。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30萬,契約終止。
重大疾病保險金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年後,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本附加契約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30萬元,契約終止。若因意外傷害導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責任免除
國壽瑞鑫兩全保險(分紅型)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契約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七、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被保險人身故,契約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
國壽附加瑞鑫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五、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以上描述為簡要介紹,最終均以條款為準!
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契約構成
國壽瑞鑫兩全保險(分紅型)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契約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生效對應日、保單年度均以該日期計算。
第四條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八十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止。
第五條基本保險金額
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是指保險契約上載明的保險金額,若本契約附加的“國壽附加瑞鑫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契約”發生保險事故,則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減少為零。
第六條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本公司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滿三個保單年度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或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00%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00%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國壽瑞鑫兩全保險(分紅型)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契約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生效對應日、保單年度均以該日期計算。
第四條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八十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止。
第五條基本保險金額
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是指保險契約上載明的保險金額,若本契約附加的“國壽附加瑞鑫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契約”發生保險事故,則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減少為零。
第六條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本公司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滿三個保單年度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或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00%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00%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第七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
七、被保險人在本契約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八、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契約終止。本契約生效滿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本契約生效未滿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契約載明的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八條紅利事項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在符合保險監管部門規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據上一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確定本契約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分配給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處理方式:
一、現金領取;
二、累積生息:紅利保留在本公司以複利方式累積生息,紅利累積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時沒有選定紅利處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積生息方式辦理。本契約在效力中止期間不享有本公司紅利的分配。第九條保險費保險費的交付方式為年交,交費期間分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十條首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中止首期後的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契約年生效對應日。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本契約效力自寬限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中止。
第十一條契約效力恢復(復效)在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複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契約效力恢復。自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定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本契約生效滿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本契約生效未滿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契約載明的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二條如實告知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申請恢複本契約效力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當時的健康狀況。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除本契約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險金和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十四條保險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檢驗費用,若由此造成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害程度無法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五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生存至每滿三個保單年度的年生效對應日,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1.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2.申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
二、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1.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2.申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3.公安部門或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4.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5.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的年生效對應日,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1.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2.申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後,對核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六條借款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如果保險契約生效滿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本契約當時已經具有現金價值的,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當時的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借款及利息後餘額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借款及利息應在借款期限屆滿日償還。未能按期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併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當本契約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借款及利息時,本契約效力中止。
第十七條欠款扣除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派發紅利、退還本契約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有權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八條契約內容變更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提出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定。
第十九條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後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
第二十條年齡計算及錯誤處理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契約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契約,並在扣除本契約約定的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四、如果因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導致紅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將不予任何補償;如果實際分配的紅利超過根據其真實年齡所應分配的紅利,本公司有權追回超額部分的紅利。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解除契約的處理本契約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契約。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契約時,應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提交保險契約、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本契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終止。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十日內要求解除本契約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十日後要求解除本契約,本契約生效滿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本契約生效未滿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契約載明的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保險契約終止本契約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終止:1.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為零;2.本契約約定的契約終止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爭議處理本契約爭議的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釋義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周歲:指按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年生效對應日:是指本契約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
保單年度: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年生效對應日)起至下一個年生效對應日止。
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會計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利息:是指補交保險費或借款的利息,根據補交保險費或借款的數額、經過日數按日利率依複利方式計算。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它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用於治療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愛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HIV。愛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英文縮寫為AIDS。在人體血液或其它樣本中檢測到愛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感染愛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患愛滋病。酒後駕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1.沒有駕駛證駕駛;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3.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4.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駛;5.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6.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的情況。
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1.沒有機動車行駛證;2.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按時進行或通過安全技術檢驗。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戰爭:是指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鬥爭,以政府宣布為準。軍事衝突:是指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範圍內的武裝對抗,以政府宣布為準。暴亂:是指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騷動,以政府宣布為準。法定身份證明:是指依據法律規定,由有權機構製作頒發的證明身份的證件、檔案等,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軍人證等。
產品全稱:國壽瑞鑫兩全保險(分紅型)+國壽附加瑞鑫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
產品類型: 主險
險種類別:分紅險
所屬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齡:出生滿30天以上至50周歲以下
繳費方式:10年、15年、20年
保險期限:保障至80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