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境口岸衛生監督

國境口岸衛生監督,是指為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和由國內傳出而對國境口岸和國際航行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1981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82年2月4日衛生部、交通部、中國民航總局和鐵道部發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衛生監督辦法》。

主要內容:(1)總則。(2)國境口岸的衛生要求。(3)交通工具的衛生要求。(4)食品、飲用水及從業人員的衛生要求。(5)國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負責人的責任。(6)衛生監督機關的職責。(7)獎勵和懲罰;(8)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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