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煤炭接續礦區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為落實《關於加強煤炭資源勘查開採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34號)的有關內容,做好煤炭企業接續礦區的審定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請條件
申請劃定接續礦區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申請接續礦區是1998年以前經原國家計畫部門、原煤炭工業管理部門批准的該煤炭生產企業的規劃開採區或接續礦區;
(二)為建設大型煤炭生產基地的煤炭企業規劃在5年內進行開發的接續礦區。
二、需提交的申請資料
(一)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前,原國家計委、原煤炭工業部的批准檔案;
(二)企業已有礦權基本情況(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複印件);
(三)生產建設及開採能力情況;
(四)企業的發展規劃及設立接續礦區必要性的論證報告;
(五)申請接續礦區的地質勘查報告、相關地質圖件、按部規定應提供的資源儲量登記表以及評審備案(認定、審批、審查)檔案;
(六)申請接續礦區中因有他人的探礦權、採礦權而影響礦區總體設計方案的,申請企業應提交聯合、轉讓等解決方案。
三、審查批准
煤炭企業的接續礦區,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申請接續礦區內無相關的礦權,如設有相關礦權,應在扣除已有礦權後,對礦區總體布局、統一規劃無重大影響,或有聯合、轉讓等解決方案;
(二)企業現有生產能力及發展規劃與保有儲量和所申請的接續礦區儲量相適應;
(三)能夠就近利用現有的生產設施;
(四)企業無長期持證不建設、不開採的情況;
(五)企業無因嚴重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正在執行行政處罰的情況。
四、審批程式
接續礦區申請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受理和審批,資料齊全、符合要求的,辦理受理登記。部可以根據需要請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相關內容提出意見;可以根據審查工作中的實際需要,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論證。
五、申請探礦權或劃定礦區範圍
接續礦區的地質勘查工作程度達不到開採設計要求的,礦山企業應在審批時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辦理勘查許可證;地質勘查工作程度達到開採設計要求的,礦山企業應在審批時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辦理劃定礦區範圍手續。
接續礦區申請劃定礦區範圍的保留期,因企業建設需要經批准可延長到五年。
煤炭企業申請的接續礦區經確認後,不得以競爭性方式出讓探礦權或採礦權。接續礦區屬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在申請辦理勘查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時,應依法辦理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的有關手續。
接續礦區辦理探礦權或劃定礦區範圍手續後,由國土資源部予以公告。
六、時間安排
接續礦區受理時間從本文下發之後起到2004年12月31日止。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接續礦區申請的審查審批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