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做好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的通知

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登記制度是我國實施機構改革政府職能轉變的一項重大改革任務,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全社會廣泛關注。堅定不移地落實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台的“四統一”要求,逐步建立不動產權籍調查體系和工作機制,完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當前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重要內容。《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已於2015年3月1日起實施,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已正式印發,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正按計畫推進。不動產權籍調查作為不動產登記的基礎,是條例實施、簿冊統一和信息平台建設的重要支撐,慎重穩妥做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後的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意義重大。為保證已完成不動產登記職責和機構整合的地區能夠順利開展不動產登記工作,確保現有各類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的平穩過渡,實現日常不動產權籍調查的有序運行,現通知如下:

一、統一基礎,做好調查工作的有效銜接
(一)堅持地(海)籍調查作為不動產權籍調查的基礎。土地(海域)信息是不動產調查登記的重要載體和有機組成部分。各地應按照繼承性、兼容性和統一性的要求,以地(海)籍調查為基礎,以宗地(海)為依託,穩妥有序地組織開展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的日常權屬調查和測量工作,避免因調查基礎不一而可能導致的權利交叉、重疊、信息不對稱等問題,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已有地(海)籍調查成果作為調查銜接的主要依據。各地要按照不動產登記的總體要求,以現有地(海)籍調查成果為依據,充分利用房屋、林木等各類不動產調查、登記、審批、交易等資料,開展日常不動產權籍調查。權籍調查完成後,要與已有的地籍圖、宗地圖等地(海)籍成果進行有效對接,核實權籍調查結果,適時更新地(海)籍圖,滿足不動產登記的需要。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變更登記時,如宗地界址等未發生變化的,原有調查結果繼續有效。
二、多規程並行,保持調查工作的連續穩定
(一)繼續沿用現行的各類不動產權籍調查標準。為保證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的連續運行和平穩過渡,繼續執行現行的《地籍調查規程》、《海籍調查規範》、《無居民海島使用測量規範》、《房產測量規範》、《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程》等標準規範,有序開展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涉及土地、海域的調查,按照《地籍調查規程》、《海籍調查規範》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測量規範》等標準開展;涉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的調查,按照《房產測量規範》等標準進行;其它不動產權籍調查,依據相關的國家標準及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實施。在五年過渡期間,涉及耕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籍調查,繼續按照農業部門相關標準規定實施。
(二)協調一致避免現行調查標準間的技術差異。現行不動產權籍調查標準在數學基礎、精度要求等方面存在差異,對於不一致的,原則上以《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以下簡稱《技術方案》)的要求為準。為滿足不動產登記的需要,考慮各地已有的工作基礎,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宜採用與地籍圖相一致的坐標系統和投影方法開展調查。在遵守現行標準規定的基礎上,鼓勵採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和1985國家高程基準,以及先進、成熟的高精度調查技術開展調查。對於同一不動產權籍要素,調查精度要求不一致的,原則上以精度要求高的規定為準。
三、規範調查,堅持調查工作便民利民
(一)對不動產各項權籍實施一體化調查。不動產權籍調查應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在地(海)籍調查的基礎上,一併開展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的權屬調查和測量。一個不動產單元的權籍調查事項應由一家調查機構主導完成,避免多家調查機構多次調查同一不動產單元。不動產權籍調查機構應進一步加強協作、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通過建立健全“全程負責”、“一站式”服務等配套措施,方便業務申請和辦理,更好地服務不動產權利人和行政職能部門。
(二)合理確定不動產權籍調查內容。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權籍調查應以不動產登記申請人申請登記的不動產單元為對象,遵循“權屬清楚、界址清晰、面積準確”的原則,根據申請調查或登記的不動產權利類型,合理確定不動產權籍調查的內容,包括土地、海域、房屋、森林和林木等。
(三)規範不動產權籍調查程式。按照準備工作、權屬調查、不動產測量、成果審查入庫、整理歸檔等程式完成權籍調查。權屬調查是權籍調查的核心。應在全面查清不動產單元權屬狀況,做好指界工作的基礎上開展不動產測量等相關調查工作。對於存在不動產權屬爭議的,應依法解決後,再行完成權籍調查。
四、嚴格要求,規範調查成果
(一)規範提交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為滿足不動產登記機構對不動產登記成果的管理,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調查機構應提交規範統一的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以不動產單元為單位,按照《技術方案》要求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不動產測量報告和不動產權籍圖等成果樣式提交紙質成果和相應的電子數據。
(二)確保不動產單元代碼的唯一與完整。《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不動產單元應具有唯一代碼。不動產單元代碼(即不動產單元號)是規範和完善調查登記成果的重要信息,各地應在宗地代碼編制工作的基礎上,按照《技術方案》要求,充分吸納和兼容房屋等代碼的編制規則,設立不動產單元,編制統一的不動產單元代碼,滿足劃定和標識不動產單元的要求,確保不動產單元代碼的唯一性。
(三)認真審核確認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一經登記,具備法律效力。不動產登記機構或授權機構應對不動產權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把關,確認的內容包括調查機構的資質、質量管理措施的落實、調查內容的完備性等。在前期行業管理中已經產生或部分產生並經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核確認且符合不動產登記要求的成果,應當繼續沿用,不再重新組織權籍調查。
(四)建立不動產權籍調查資料庫和管理系統。各地應以現有的地籍資料庫為基礎,建立不動產權籍調查資料庫和管理系統,實現對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的圖形、屬性、檔案等信息的一體化存儲、管理與套用,並結合日常不動產登記等業務對資料庫進行及時更新和系統維護升級,滿足不動產權籍調查的信息共享和成果套用。不動產權籍調查資料庫應當接入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與不動產登記的屬性信息相關聯。
五、強化組織管理,保障調查工作的順利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協同做好工作。各地要準確把握不動產登記的要求,高度重視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要主動向同級黨委、政府匯報,爭取工作支持,做好全省不動產權籍調查的組織領導和指導監督,建立協調配合機制,抓好工作落實。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按本《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組織做好本地區的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全力保障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開展。
(二)明確機構和人員。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由現有土地、房屋等各類不動產權籍調查機構承擔。調查機構應按照《技術方案》的要求開展調查工作,提交調查成果。繼續保持現有各類不動產權籍調查人員、隊伍和管理體制不變,通過全面、系統的業務培訓,使得現有土地、房屋等各類不動產權籍調查人員、機構能夠逐步綜合承擔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滿足不動產登記的需要。各地應採用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方式,規範不動產權籍調查行為,原則上,誰委託,誰出資,對於利用已有成果進行不動產權籍調查的,不得重複收費。
此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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