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姚華軍詳解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升級是2014年國土資源部礦產開發管理司司長姚華軍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改革、轉變職能有關指示要求,在礦業權統一配號升級視頻培訓會上的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部姚華軍詳解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升級
- 時間:2014年
- 發布人:姚華軍
引言,為什麼要統一配號,統一配號有何意義,以往存在的缺陷和問題,升級改造的必要性,
引言
2014年12月26日,國土資源部專題會議就最佳化再造礦業權配號發證流程,進一步強化配號系統監管服務功能作出部署。國土資源部礦產開發管理司會同規劃司、信息中心等單位組織專門力量,對全國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進行了升級改造,擬於4月1日上線運行。
3月30日,國土資源部礦產開發管理司司長姚華軍在礦業權統一配號升級視頻培訓會上要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尤其是礦業權管理部門,要正確認識統一配號制度的重要作用,以及配號系統最佳化升級改造的緊迫性和重要意義,認真學習掌握本次系統升級改造的內容和要求,確保系統升級改造後配號工作銜接有序、運行高效、服務到位、監管有力。
為什麼要統一配號
2008年、2009年,按照加強礦業權管理信息化建設要求,為全面實現及時掌握全國礦業權設定情況,推進全國礦業權登記資料庫建設,國土資源部先後在全國實行了非油氣探礦權和採礦權統一配號制度。
“幾年來,經過大家共同努力,統一配號制度不斷完善,在推進礦業權管理規範化、科學化、促進監管與服務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姚華軍介紹,截至目前,全國共實施統一配號近50萬項次,12萬個礦業權證書取得永久性的全國唯一編號,可隨時查驗真偽;3000多個發證機關日常審批發證工作,通過配號系統實現了自動監管;6.25萬項次審批在統一平台公示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姚華軍稱,實踐證明,礦業權統一配號制度是信息化助推礦業權管理的重要創新,是規範礦業權審批、建設統一的礦業權市場、加強巨觀調控、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抓手,有力地推進了政務公開和社會服務。“統一配號有利於協調和規範各級礦業權審批發證行為,保證重大政策制度的實施。”他對此特別說明,統一配號是在發證前,按照現有的主要制度規定,由計算機對各級發證行為自動進行最後一次“體檢”。
一是促進了各級發證機關相互協調和礦業權設定的合理布局。探礦權部省兩級發證、採礦權部省市縣四級發證,3000多個發證機關、150多種探明資源儲量礦種、不同深度礦床,在水平投影有時互相重疊,共伴生礦床多,因此,各級發證相互協調尤為重要。配號系統統一重大管理制度,統一礦業權設定規則,統一數據平面,有效協調了各級發證工作,促進了礦業權管理重大政策的貫徹落實和礦業權的合理布局。比如,國家曾決定暫停新設社會出資煤炭探礦權,任何地方違反這一規定就配不了號,發不出證。
二是有效減少登記工作中的失誤。配號系統通過統一的編碼規則對坐標範圍等重要數據格式、內容和邏輯合理性進行檢查,保證重要登記信息的完整、規範和準確。
三是避免了違法違規審批行為的發生。該制度從審批許可權、出讓方式、產業調控、公示公開及合理布局等五方面設定了檢查規則,如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該招拍掛的是否招拍掛、是否按規定公示公開等等。這些檢查是通過信息化手段,對具體審批行為中法律法規設定的管理“紅燈”進行的最後一次“安檢”,而非新設審批權,旨在使操作失誤、審查疏忽、違規越線等行為在發證前及時發現並得到糾正。有了配號系統,既為各級審批行為多了一道把關體檢,也增加了一重愛護提醒,是礦業權監管服務的重要平台和抓手。
統一配號有何意義
“統一配號有利於建立公開的透明礦業權市場,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姚華軍表示,以公開促規範、以規範求公正、以公正樹公信,既是中央的要求,也是社會的期盼。近年來,國土資源部把建立公開透明的礦業權市場,作為加強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建立黨風廉政建設長效機制的重要舉措。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國土資源部先後下發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實行出讓轉讓信息公示公開。所有涉及資源配置和流轉的審批發證行為,包括申請在先、招拍掛、協定出讓申請、協定出讓審批、探礦權轉採礦權、礦業權轉讓6種行為,都要在當地有形市場和國土資源部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
“配號系統作為重要抓手,自動監控審查把關,不公開就配不了號發不了證。”姚華軍介紹,“六公開”制度實施以來,國土資源部共公告、公示及公開探礦權項目1.3萬項次,採礦權4.96萬項次,各級發證機關審批權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市場網被評為2014年中國政府網站信息公開類精品欄目。
“統一配號有利於實現礦業權證的唯一性、合法性,保護了礦業權人合法權益。”姚華軍表示,統一配號制度的實施根本性地改變了過去各級礦業權登記發證標準不統一、數據不完整、更新不同步、信息不共享的狀況,確立了登記機關礦業權信息的權威性,成為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的利器。
一是避免由於信息不共享或者共享不及時,不同發證機關重複發證,使礦業權人權利受到侵犯。
二是實現了礦業權網上直接查驗。任何發證機關發出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都有唯一的證號,在國土資源部入口網站上都能查驗真偽。如果礦業權用於抵押,抵押權人也可以在入口網站上查驗。目前,入口網站已為社會提供礦業權登記信息查驗41.65萬次,為礦業權市場交易提供了便利服務。
三是搭建了提醒服務基礎平台。下一步,國土資源部將藉助這一系統,擬通過部入口網站、部政務大廳公共簡訊平台、電話通知等多種渠道,為已經在國土資源部備案聯繫方式的礦業權人辦理延續提供到期提醒服務。從今年4月1日開始,由國土資源部發證的礦業權在到期前120天,其項目名稱、礦業權人名稱、許可證號、有效期和到期剩餘時間等信息將在部入口網站上集中滾動公告;到期前80天、40天時,還將分別通過簡訊、電話的方式通知礦業權人。
“統一配號有利於基礎數據的共享,提升了礦業權日常管理水平。”姚華軍表示,配號系統的礦業權基礎資料庫已存儲了106.3萬條項目記錄,其中探礦權26.3萬條,採礦權80萬條。近年來,這些項目記錄,在對外提高為礦業權人服務水平的同時,也為礦產資源日常管理、基礎研究和礦業權市場形勢的研判提供了重要的基礎數據。
一是通過統一配號系統,改變了過去各地分別統計、集中報部、集中匯總的落後統計方式,使部能夠即時進行統計分析,適時掌握全國礦業權設定情況,了解全國礦業權市場狀況。近年來,部委託信息中心根據統一配號資料庫,按季度統計分析全國非油氣礦業權出讓轉讓情況,為部領導和有關部門及時研判全國非油氣礦業權市場形勢和政策影響提供了支撐。
以往存在的缺陷和問題
“近兩年來,受國際礦業形勢變化和影響,我國礦業權申請數同比有所下降,但配號成功率則略有提高。”姚華軍說,從探礦權來看,2014年申請配號1.67萬宗,比2013年的1.95萬宗減少了0.28萬宗,配號成功率從2013年的98.97%上升為99.04%。從採礦權來看,2014年申請數為4.62萬宗,比2013年的5.04萬宗減少了0.42萬宗,配號成功率從2013年的93.85%上升為94.13%。
“儘管如此,各地在實際工作中所反映的配號過程中的一些具體問題確實存在,有的還難以得到及時解決。”姚華軍表示,這些明顯缺陷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數據管理方面。主要是因為登記管理機關誤操作、管理疏漏等原因,出現配號系統登記數據缺失或登記信息錯誤,造成無法及時配號。據統計,在2014年所有未能成功配號的項目中,因數據問題的探礦權為59.6%,採礦權為39.1%,且呈增加趨勢。
二是礦業權設定方案和公示公開方面。一些地區沒及時編制礦業權設定方案,申請配號時,因為沒有礦業權設定方案而無法成功配號。還有一些雖然有礦業權設定方案,但申請項目與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資料庫內的礦業權設定方案中的項目不匹配(主要是設定方案的擬合度、礦種等信息不一致),配號也沒成功。此外,礦業權出讓轉讓項目未按規定通過全國礦業權出讓轉讓公示公開系統進行公示(公告或公開),或與公示的信息不一致,也是配號不成功的主要原因。據統計,在2014年所有未能成功配號的項目中,設定方案和公示公開原因的比例分別是:探礦權為21.4%和12.2%,採礦權為29.4%和26.5%。這兩個比例總體呈下降趨勢。
三是其他政策制度方面。主要是有些配號涉及到現行制度中的某些特殊規定,這些情形配號系統無法自動判斷。如對一些限制性礦種管理政策中的除外情形,以及資源整合授權等,配號系統無法自動判斷此類特殊情形,造成配號不成功。這方面問題占的比例雖然較小,但處理起來往往比較複雜。
“處理上述問題目前採取的方式是,由基層層層行文上報到國土資源部,有的還需要省廳另外向國土資源部補充說明有關情況,這樣使得配號周期長、效率低的同時,還會帶來三類問題。”姚華軍說。一是造成礦業權審批權責不清。對各地配號中特殊情況的處理,國土資源部僅是對省廳來函進行研究,對實際情況無法全部掌握,一旦出現問題,地方和國土資源部職責難以分清,近期審計中已反映出此類問題。二是造成安全或法律隱患。配號工作是登記管理機關完成審查準予登記後的一項程式性工作。實際工作中,由於各種原因無法取得配號,特別是一些採礦權因配號問題形成了無證狀態,一旦出現安全事故,責任難以認定,存在安全或法律隱患。三是造成國土資源部實施“變相審批”的錯誤印象。調研中,很多基層管理部門認為,登記機關審批完成後還要到國土資源部申請配號,有“國土資源部通過配號系統干預基層礦業權審批”的嫌疑。
姚華軍說,國土資源部黨組高度重視上述這些問題,在2015年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充分發揮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功能,把重點轉到加強監管和為地方基層服務上來”的要求。副部長汪民專門召開專題會,研究審定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升級改造問題,要求進一步發揮好配號系統的監管和服務功能。
升級改造的必要性
“這次配號系統升級改造遵循堅持‘改革創新、最佳化監管功能和提升服務水平’三原則,總體思路是:明晰權責、最佳化流程、提高效能、強化監管。”姚華軍解釋稱,配號系統是幫助發證機關審查,不是代替發證的審查責任,明晰權責就是實現“誰發證、誰負責”權責一致。在明晰權責的基礎上,對現有的配號流程進行最佳化再造,從而實現提高效能和強化監管的雙目標。
之所以要最佳化配號流程,目的是要對礦業權配號實現“開綠燈、亮黃燈、劃紅線”式的監管。姚華軍特彆強調,此次對系統的升級改造,將針對配號中碰到的不同類型的問題,採取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是“開綠燈”,對國土資源部規定單一或明確的,全部實現人機互動,計算機自動判別,符合條件的,系統一路綠燈,自動配號。
二是“亮黃燈”,就是對於現在需要層層行文上報解決的情形,由發證機關利用系統提供的選項或“補充說明”功能,選擇或補充依據、理由後,予以配號。包括4類情形:
第一類,對於國土資源部規定的情形比較多、比較複雜的,把國土資源部所有的明確規定都增列為選項,供發證機關配號時選擇,符合規定,系統自動配號。比如,採礦權配號進行發證許可權檢查時,系統會提供兩個選項:一是國土資源部授權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採礦登記的採礦權(請列出授權依據檔案號);二是依據國土資廳發〔2007〕65號檔案規定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登記的整合項目。選擇有依據的,系統自動配號;若沒有依據,配號不通過。
第二類,對於國土資源部雖有明確規定,但地方可以結合實際制定補充規定的,系統增加了“補充說明”功能,由發證機關來決定是否放行。配號時,若能填寫發證依據和理由,配號系統自動配號;不能提供依據和理由的,系統不予配號。如《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控制和規範礦業權協定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80號),就允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具體管理辦法”,若是申請以協定方式出讓礦業權,審批的依據不屬於已列出的5類情形,而是省級部門的具體管理辦法,在申請配號時,則可以填寫“補充說明”後,通過配號。
第三類,對於市縣發證的砂石土採礦權配號,此次升級改造後,只需要市縣發證機關對布局是否合理、出讓是否合規、生態保護是否到位提出肯定性意見後,系統予以配號。具體來說,布局是否合理,主要依據是否符合相關規劃確定的重點開發區並實現礦業權合理布局;出讓方式是否規範,主要依據是否按規定履行了招拍掛出讓程式,協定出讓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環境保護措施是否到位,主要依據項目是否有恢復治理方案,並按保證金制度履行相關義務。對於市縣發證的配號監管問題,各省廳可以根據需要,對市縣所填意見進行覆核,覆核通過的,系統予以配號;覆核不通過的,系統不予配號。
第四類,是礦業權設定方案問題。系統升級改造前,對於探礦權、採礦權的擬合度達到85%的,配號系統自動配號通過,擬合度達不到的,配號通不過。系統升級改造後,探礦權擬合度達到60%、採礦權達到70%,系統自動配號通過;如果某個項目的擬合度達不到要求,而發證機關有合理的理由依據,就可以將需要配號的理由或者依據等,根據配號系統的提示,在系統指定的區域作出補充說明,系統記錄後就會自動予以配號。
三是“劃紅線”,主要是針對定義明確、不存在例外情況的規定,以及重要基礎登記數據的檢查,若不符合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給予配號。主要包括兩類情形:
第一類,重要基礎數據問題。為減輕發證機關負擔,系統根據管理工作中對礦業權配號數據的使用需求和礦業權管理的實際,對一些配號數據的檢查進行了簡化合併,探礦權數據檢查內容由原來的219項減少為120項,採礦權由原來的315項減少為163項,提高了系統運行效率。需要提醒的是,若錄入數據不規範、邏輯存在錯誤,為保證礦業權基礎信息的真實性和權威性,配號系統仍然會堅持不予通過。
第二類,重大制度規定問題。對於與審批許可權、出讓方式、公示公開、產業政策等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不符合的配號申請,按照嚴格依法行政的要求,配號系統堅持不予通過。如《關於規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等關於許可權劃分的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中關於出讓方式的規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礦業權有形市場出讓轉讓信息公示公開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1〕19號)中關於公示公開的規定等。
姚華軍稱,配號系統升級完善後,在提高配號效率的同時,他們對不依法行政、違規審批行為的問責和追究力度也將進一步加大。一是配號系統自動記錄、永久保存各級發證機關配號提交的所有數據、發證依據、責任人等基礎信息,發證機關在填寫補充情況信息時,一定要實事求是,如實填寫。二是建立配號情況通報制度。國土資源部將對各地配號發證情況進行分析,定期通報全國礦業權配號情況,對異常情況及時提醒,對異常情況多的地區在必要時進行實地核實;發現違規發證行為,責令整改糾正。
“這次配號系統升級,是在系統總結近年來配號系統實踐經驗基礎上,按照中央的新要求和國土資源工作新定位,對審批發證監管方式的一次重要改革。”姚華軍表示,通過改革,更加明晰了審批發證的責任邊界,更加突出了事前檢查重點,進一步增強了事後監管功能,必將大大減少影響效率的某些環節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