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民眾來信反映,有些地方和部隊的幹部,違反招生規定,以工作需要為名,將子女、親友送到大學(或中專)“代培”。據調查,這些“代培生”,多數是在一九七六年以前入學的,一九七七年改革招生制度以後,各學校一般都不再接受“代培生”。但發現有少數學校,自一九七七年以來,仍不按招生規定,接受“代培生”。這些“代培生”,除少數表現較好外,有相當數量的文化基礎差,學習不刻苦,紀律鬆懈,生活特殊,脫離民眾,個別人影響很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高等學校“代培生”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78-7-21
- 發文單位:國務院
- 執行日期:1978-7-21
為了加強計畫管理,整頓學校,提高教育質量,為實現新時期總任務,培養專門人才,對“代培生”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高等學校招生一律納入國家計畫,各高等學校必須按照國家下達的計畫和有關招生規定錄取新生,不得在計畫之外接受“代培生”。凡是一九七七年以來,不按招生規定,假借各種理由接受入學的“代培生”,應一律退回。
二、對一九七六年以前入學的“代培生”,原則上允許他們跟班學習到畢業。但不發給畢業證書,只發修業證明。在校期間,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教育他們要刻苦學習,遵守紀律,團結同學,不搞特殊化。對個別不遵守學校紀律,不努力學習,表現不好,影響很壞的,應退回原單位。
三、對於在送收“代培生”中,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亂紀,甚至搞行賄受賄的,應認真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