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開發和開放浦東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開發和開放浦東問題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0年06月02日發布,自1990年06月0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0年06月02日
  • 實施日期:1990年06月0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浦東新區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
五月四日《關於開發浦東、開放浦東的請示》收悉。黨中央、國務院原則同意你們的《請示》。
開發和開放浦東是深化改革、進一步實行對外開放的重大部署。上海有良好的政治經濟基礎,有一批素質較高的科技和管理人才,有一支強大的產業工人隊伍,有優越的地理環境和便利的交通運輸條件,又同海外各地有著廣泛的聯繫。充分利用這些優勢,有計畫、有步驟、積極穩妥地開發和開放浦東,必將對上海和全國的政治穩定與經濟發展產生極其重要的影響。
開發和開放浦東是一件關係全局的大事,一定要切實辦好。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方針,使浦東開發和開放有利於國家的政治穩定和經濟的繁榮發展;要抓緊組織力量,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進行充分的科學論證,從全局出發和長遠考慮,把浦東開發和開放的規劃搞好;要從實際出發,扎紮實實地做好各項前期準備工作,合理地確定分階段實施的方案;要首先搞好交通、通信和基礎設施的建設,把浦東開發與上海老區的改造和發展很好地結合起來;要發揚自力更生、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光榮傳統,調動廣大民眾的社會主義積極性,在浦東開發和開放中走出一條高效率、高效益的路子來。
開發和開放浦東,主要是利用國外資金髮展外向型經濟。上海市要努力改善投資環境,為國外投資者創造有利的投資條件。對於涉及國家主權的問題,要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法規辦理;需要另行規定的,請上海市起草單行法規草案,報國務院審議發布。利用外資要按我國的法律和法規進行管理,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把引進的重點放在技術密集型產業上,並且從一開始就要注意保護生態環境。
黨中央和國務院相信,在各地區、各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具有光榮革命傳統的上海市人民,一定能夠到得深化改革、開發和開放浦東的成功,為我國沿海地區和全國的經濟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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