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指示是國務院於1956年10月26日發布,自1956年10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指示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6年10月26日
- 實施日期:1956年10月2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農業資金
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指示是國務院於1956年10月26日發布,自1956年10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指示是國務院於1956年10月26日發布,自1956年10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目前秋收已經大體結束,農業社和農民正在大量賣出農副產品。為了配合集中的農副產品收購,避免市場的貨幣流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辦發〔2014〕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農村金融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支持服務“三農”發展的重要力量。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取得長足...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農村金融工作,十八屆三中全會和近年的中央1號檔案都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務院召開全國農村金融服務經驗交流電視電話會議,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7號),對改進...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扶貧開發的總體部署,合理配置金融資源,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完善金融基礎設施,最佳化金融生態環境,積極發展農村普惠金融,支持貧困地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關於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是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財政部、農業農村部聯合發布的關於金融服務農村的指導意見。意見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和《鄉村振興戰略...
《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96年8月20日發布的法律檔案。(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是整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完善農村金融...
積極做好“萬村千鄉市場”、農村商品配送體系建設、農村社會化服務和農村信息化建設等配套金融服務工作,為農民擴大消費提供融資便利。(三)切實加強對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信貸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健全涉農中長期信貸投放的激勵機制...
廣義的農村金融改革蘊涵極其寬廣,既包括農村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國家對資金流動的引導、農村融資媒介的創新和發展,也包含農村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以及訂單農業、農產品期貨市場、農業保險的發展等問題。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精神,為鞏固和擴大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成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為穩步擴大政策覆蓋面,進一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