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指示是國務院於1956年10月26日發布,自1956年10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指示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6年10月26日
- 實施日期:1956年10月2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農業資金
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指示是國務院於1956年10月26日發布,自1956年10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指示是國務院於1956年10月26日發布,自1956年10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目前秋收已經大體結束,農業社和農民正在大量賣出農副產品。為了配合集中的農副產品收購,避免市場的貨幣流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辦發〔2014〕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農村金融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支持服務“三農”發展的重要力量。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取得長足發展,初步形成了多層次、較完善的農村金融體系,服務覆蓋面不斷擴大,...
(一)支持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加大貧困地區道路交通、飲水安全、電力保障、危房改造、農田水利、信息網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金融支持力度,積極支持貧困地區新農村和小城鎮建設,增強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後勁。(二)推動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升級。積極做好對貧困地區特色農業、農副產品加工、旅遊、民族文化產業等特色優勢...
《關於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是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財政部、農業農村部聯合發布的關於金融服務農村的指導意見。意見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和《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有關要求,切實提升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效率和水平,人民銀行、...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農村金融工作,十八屆三中全會和近年的中央1號檔案都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務院召開全國農村金融服務經驗交流電視電話會議,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7號),對改進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進行系統部署。為切實推動貫徹落實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各項...
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檔案精神,抓緊落實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切實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的有關任務,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工作。
《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96年8月20日發布的法律檔案。(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是整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對於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
儘快停止對新增郵政儲蓄實行利差補貼政策,並結合郵政儲蓄體制改革,解決存量部分的利差補貼問題。參考有關國家在社區發展與再投資的立法及實際經驗,要求有關存款類金融機構對縣域經濟發展提供必要的信貸支持。發展農業保險、大宗農產品期貨等,分散農村信貸風險。探索建立農村存款保險機制,保障農戶存款與農村金融機構的可...
2009年以來,各地財政部門積極落實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引導社會資金投向“三農”,支持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精神,為鞏固和擴大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成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為了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 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