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軍隊轉業幹部1955年經費預算管理問題的指示是國務院於1955年01月02日發布,自1955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5年01月02日
- 實施日期:1955年01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軍隊離退休幹部
1954年,凡軍隊轉業幹部轉至文化學校學習者和轉至地方為供養、療養人員者以及分配工作但為超編人員者,其經費是由各省市編報預算,經中央批准後,徑由專款開支的。這種作法在執行中既不便利又易造成浪費。經本院召集有關單位研究討論,大家同意按照「預算歸口」的原則辦理。因此從1955年1月1日起,改按以下辦法管理:
一、預算按費用性質歸口,由有關部門負責管理,即:
1.文化學校經費列入「教育支出」,由教育部主管;
2.供養人員經費列入「優撫支出」,由內務部主管;
3.療養人員經費列入「衛生支出」,由衛生部主管;
4.已分配工作的超編人員經費:轉入行政機關的列入行政經費內報銷;轉入事業單位的列入事業費內報銷;轉入企業部門的列入企業勞動計畫,由企業產品成本內開支。
二、上述各類人員的費用,凡轉歸中央主管機關、企業或事業單位管理者,即列入中央各有關部門年度預算,轉歸各省(市)者,列入省(市)總預算。1955年1月份所需經費,即由中央各有關部門和各省(市)撥付。
三、此項費用,原則上由中央另外撥款解決,但中央各有關部門及各省(市)仍須貫徹以往的精神,即分配工作的轉業幹部,應儘量納入編制,實在不能納入編制者,才由中央另外撥款。
四、為便於核算撥款指標,請將上述須由中央撥款的各類人員加以統計(轉入企業部門的應分開國營與地方國營),於1955年1月20日前報財政部。
一、預算按費用性質歸口,由有關部門負責管理,即:
1.文化學校經費列入「教育支出」,由教育部主管;
2.供養人員經費列入「優撫支出」,由內務部主管;
3.療養人員經費列入「衛生支出」,由衛生部主管;
4.已分配工作的超編人員經費:轉入行政機關的列入行政經費內報銷;轉入事業單位的列入事業費內報銷;轉入企業部門的列入企業勞動計畫,由企業產品成本內開支。
二、上述各類人員的費用,凡轉歸中央主管機關、企業或事業單位管理者,即列入中央各有關部門年度預算,轉歸各省(市)者,列入省(市)總預算。1955年1月份所需經費,即由中央各有關部門和各省(市)撥付。
三、此項費用,原則上由中央另外撥款解決,但中央各有關部門及各省(市)仍須貫徹以往的精神,即分配工作的轉業幹部,應儘量納入編制,實在不能納入編制者,才由中央另外撥款。
四、為便於核算撥款指標,請將上述須由中央撥款的各類人員加以統計(轉入企業部門的應分開國營與地方國營),於1955年1月20日前報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