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貿易性動物產品出境檢疫管理體制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貿易性動物產品出境檢疫管理體制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1年11月15日發布,自1992年04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貿易性動物產品出境檢疫管理體制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1年11月15日
  • 實施日期:1992年04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出口動物產品畜醫衛生檢疫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已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討論通過,並將於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該法第三條確定,“貿易性動物產品出境的檢疫機關,由國務院根據情況規定”。國務院認為,從長遠看,貿易性動物產品出境檢疫工作,以農業部門統一管理為宜,但這需要有一個過程。因此,國務院決定,貿易性動物產品出境檢疫工作仍由國家商檢部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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