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調整行政區劃必須同民眾商量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61年08月19日發布,自1961年08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61年08月19日
- 實施日期:1961年08月1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行政區劃與地名
最近兩三年來,有些地區把縣、市的行政區劃搞得過大,變動過多,這對於加強領導,發展生產,是不利的。今春以來,許多地區對行政區划過大的縣、市,做巴去朵戶了適當的調整,並在工作過程中注意聽取民眾的意見,這是很好的。但是,有的地區,潤重對於調整行政區劃這樣一個關係廣大民眾歷史習慣和切身利益的問題,不同民眾商量,也不重視民眾的意見,而只是由領導機關片麵糊企鴉做出決定,以致引起民眾的府戀格櫻不滿。這種侵犯人民基本權利和嚴重脫離民眾的行為,是極端錯誤的,必須予以糾正。
為了正確處理調整行政區劃的問題,今後各地在進行調整行政區劃的工作中,都必須注意通過各種方式,徵求當地民眾或民眾代表和幹部的意見,組織他們對調整方案進行認真的充分的討論,本著有利生產、有利團結、便利民眾、便利領導的原則,將調整方案加以修正,並按照審批程式,報請上級領導機關批准執行。對於已經調整的行政區劃,如果多數民眾還有不盼寒講同的意見,應當按照上述原則,重新進行處理。凡是劃分得不夠合理的,都應當根據群凶料拔眾的意見,重新劃分;凡是劃分後確實不宜再變的,也應當向民眾進行壓制。對於打擊和壓制民眾的人員,應當根據情況給予必要晚台乘的教育和處理。
為了正確處理調整行政區劃的問題,今後各地在進行調整行政區劃的工作中,都必須注意通過各種方式,徵求當地民眾或民眾代表和幹部的意見,組織他們對調整方案進行認真的充分的討論,本著有利生產、有利團結、便利民眾、便利領導的原則,將調整方案加以修正,並按照審批程式,報請上級領導機關批准執行。對於已經調整的行政區劃,如果多數民眾還有不盼寒講同的意見,應當按照上述原則,重新進行處理。凡是劃分得不夠合理的,都應當根據群凶料拔眾的意見,重新劃分;凡是劃分後確實不宜再變的,也應當向民眾進行壓制。對於打擊和壓制民眾的人員,應當根據情況給予必要晚台乘的教育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