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設立東莞海關和商檢機構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設立東莞海關和商檢機構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85年11月09日發布,自1985年11月0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5年11月09日
  • 實施日期:1985年11月0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海關綜合規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五年八月九日《關於設立東莞海關、商檢機構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東莞海關機構。由海關總署責成黃埔海關在東莞設立辦事處(處級),人員編制為七十人。設立東莞進出口商品檢驗處,人員編制為二十人。
二、海關辦事處和進出口商品檢驗處所需的辦公、生活設施用房,由你省提供,開辦費由你省承擔。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分別由海關總署和國家商檢局配備。
具體事宜,請你們與有關部門商辦。
國務院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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