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鋁業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9年06月28日發布,自1999年06月2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9年06月28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6月2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公司綜合規定
國家經貿委:
你委《關於報送中國鋁業集團公司、中國銅鉛鋅集團公司、中國稀有稀土金屬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章程的請示》(國經貿企改〔1999〕359號)收悉。現就組建中國鋁業集團公司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中國鋁業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鋁業集團公司章程》。
二、中國鋁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是國家在原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所屬鋁、鎂企事業單位的基礎上組建的有色金屬企業。集團公司組建後,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進行改建和規範,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集團公司成員單位包括:原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直屬的21個鋁、鎂工業企業,2個商貿公司、4個相關勘察設計單位、1個科研單位(名單詳見附屬檔案)。集團公司的註冊資本由財政部核實。
三、集團公司由中國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黨政機關金融類企業脫鉤的總體處理意見和具體實施方案〉和〈中央黨政機關非金融類企業脫鉤的總體處理和具體實施方案〉的通知》(中辦發〔1999〕1號)等有關檔案精神,集團公司組建後與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脫鉤,其領導人員職務管理、黨的關係、資產管理和財務關係等項工作,按有關檔案規定辦理。集團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國務院向集團公司派出稽察特派員,按《國務院稽察特派員條例》的規定,對其實施監督。
四、同意集團公司進行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國家控股公司的試點。集團公司對所屬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下簡稱有關企業)的有關國有資產行使出資人權利,對有關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並相應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在國家巨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下,集團公司依法自主進行各項經營活動。
五、賦予集團公司對相關有色金屬、礦產品等產成品統一的外貿經營權,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巨觀調控的要求,自主經營相關有色金屬及礦產品等產成品進出口業務。
六、集團公司對有關企業享有資產受益權。在國家未對國有企業統一徵收國有資產收益以前,對集團公司暫不徵收國有資產收益,這部分資產收益由集團公司用於國有資本的再投入和進行結構調整。國家可通過法定程式對集團公司的資產收益予以調用。
七、中國鋁業集團作為一個整體列入國務院確定的試點企業集團名單和國務院確定的國有大中型重點聯繫企業(以下簡稱重點企業)名單,享受《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體改委關於深化大型企業集團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1997〕15號)規定的各項政策和國家對重點企業的有關政策(集團公司及有關企業目前暫不統一繳納所得稅)。集團公司要抓緊制訂中國鋁業集團章程,並在1999年底前完成制定企業集團試點方案工作。
八、集團公司的財務關係在國家財政中單列。集團公司為完成國家任務所需的礦產品、電力、運輸及進出口配額、債券發行指標、外債額度、工資總額、勞動用工等資源、物資和生產經營條件,凡屬國家統一配置範圍內的,均在國家相應計畫中實行單列,並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實施。國家對在集團公司未實行統一繳納所得稅前的一定時期內,給予所得稅定額返還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制定。集團公司組建後,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對有色金屬企業實行的原有優惠政策繼續保持不變。
九、集團公司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按照相關產品和品種特點,實現上下游、內外貿、產銷一體化,圍繞集團公司的發展戰略,在國家巨觀調控下,防止重複建設和盲目生產,推動技術創新,增強市場競爭力。集團公司要深化企業改革,轉變經營機制和經濟成長方式,強化內部管理,加速結構調整,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資收益和經濟效益。同時,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建立精幹高效、職責明確的內部管理機構,並對成員企業依照《公司法》進行改建和規範,逐步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制體制。
組建中國鋁業集團公司、中國銅鉛鋅集團公司、中國稀有稀土金屬集團公司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有色金屬工業管理體制的重大舉措。中國鋁業集團公司進行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國家控股公司試點的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你委要對集團公司組建和試點工作加強指導,及時總結經驗,逐步對試點進行規範。對組建和試點中涉及的有關政策問題,由你委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必要時報國務院決定。
《中國鋁業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鋁業集團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據本批覆精神,作必要修改後印發。
附屬檔案:中國鋁業集團公司成員單位名單
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屬檔案:
中國鋁業集團公司成員單位名單
一、工業企業(21)
1.山東鋁業公司
2.中國長城鋁業公司
3.貴州鋁廠
4.山西鋁廠
5.平果鋁業公司
6.撫順鋁廠
7.蘭州鋁廠
8.青銅峽鋁廠
9.蘭州連城鋁廠
10.青海鋁業有限責任公司
11.東北輕合金有限責任公司
12.西南鋁加工廠
13.西北鋁加工廠
14.華北鋁業有限公司
15.湘鄉鋁廠
16.山西碳素廠
17.民和鎂廠
18.瀋陽有色冶金機械總廠
19.西北有色冶金機械廠
20.中國長城鋁業中州鋁廠
21.白銀有色金屬公司鋁廠
二、商貿公司(2個)
1.中國有色金屬工業海南公司
2.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南華公司
三、勘察設計單位(4個)
1.瀋陽鋁鎂設計研究院
2.貴陽鋁鎂設計研究院
3.洛陽有色金屬加工設計研究院
4.中國有色金屬工業長沙勘察設計研究院
四、科研單位(1個)
鄭州輕金屬研究院
你委《關於報送中國鋁業集團公司、中國銅鉛鋅集團公司、中國稀有稀土金屬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章程的請示》(國經貿企改〔1999〕359號)收悉。現就組建中國鋁業集團公司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中國鋁業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鋁業集團公司章程》。
二、中國鋁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是國家在原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所屬鋁、鎂企事業單位的基礎上組建的有色金屬企業。集團公司組建後,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進行改建和規範,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集團公司成員單位包括:原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直屬的21個鋁、鎂工業企業,2個商貿公司、4個相關勘察設計單位、1個科研單位(名單詳見附屬檔案)。集團公司的註冊資本由財政部核實。
三、集團公司由中國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黨政機關金融類企業脫鉤的總體處理意見和具體實施方案〉和〈中央黨政機關非金融類企業脫鉤的總體處理和具體實施方案〉的通知》(中辦發〔1999〕1號)等有關檔案精神,集團公司組建後與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脫鉤,其領導人員職務管理、黨的關係、資產管理和財務關係等項工作,按有關檔案規定辦理。集團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國務院向集團公司派出稽察特派員,按《國務院稽察特派員條例》的規定,對其實施監督。
四、同意集團公司進行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國家控股公司的試點。集團公司對所屬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下簡稱有關企業)的有關國有資產行使出資人權利,對有關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並相應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在國家巨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下,集團公司依法自主進行各項經營活動。
五、賦予集團公司對相關有色金屬、礦產品等產成品統一的外貿經營權,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巨觀調控的要求,自主經營相關有色金屬及礦產品等產成品進出口業務。
六、集團公司對有關企業享有資產受益權。在國家未對國有企業統一徵收國有資產收益以前,對集團公司暫不徵收國有資產收益,這部分資產收益由集團公司用於國有資本的再投入和進行結構調整。國家可通過法定程式對集團公司的資產收益予以調用。
七、中國鋁業集團作為一個整體列入國務院確定的試點企業集團名單和國務院確定的國有大中型重點聯繫企業(以下簡稱重點企業)名單,享受《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體改委關於深化大型企業集團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1997〕15號)規定的各項政策和國家對重點企業的有關政策(集團公司及有關企業目前暫不統一繳納所得稅)。集團公司要抓緊制訂中國鋁業集團章程,並在1999年底前完成制定企業集團試點方案工作。
八、集團公司的財務關係在國家財政中單列。集團公司為完成國家任務所需的礦產品、電力、運輸及進出口配額、債券發行指標、外債額度、工資總額、勞動用工等資源、物資和生產經營條件,凡屬國家統一配置範圍內的,均在國家相應計畫中實行單列,並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實施。國家對在集團公司未實行統一繳納所得稅前的一定時期內,給予所得稅定額返還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制定。集團公司組建後,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對有色金屬企業實行的原有優惠政策繼續保持不變。
九、集團公司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按照相關產品和品種特點,實現上下游、內外貿、產銷一體化,圍繞集團公司的發展戰略,在國家巨觀調控下,防止重複建設和盲目生產,推動技術創新,增強市場競爭力。集團公司要深化企業改革,轉變經營機制和經濟成長方式,強化內部管理,加速結構調整,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資收益和經濟效益。同時,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建立精幹高效、職責明確的內部管理機構,並對成員企業依照《公司法》進行改建和規範,逐步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制體制。
組建中國鋁業集團公司、中國銅鉛鋅集團公司、中國稀有稀土金屬集團公司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有色金屬工業管理體制的重大舉措。中國鋁業集團公司進行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國家控股公司試點的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你委要對集團公司組建和試點工作加強指導,及時總結經驗,逐步對試點進行規範。對組建和試點中涉及的有關政策問題,由你委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必要時報國務院決定。
《中國鋁業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鋁業集團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據本批覆精神,作必要修改後印發。
附屬檔案:中國鋁業集團公司成員單位名單
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屬檔案:
中國鋁業集團公司成員單位名單
一、工業企業(21)
1.山東鋁業公司
2.中國長城鋁業公司
3.貴州鋁廠
4.山西鋁廠
5.平果鋁業公司
6.撫順鋁廠
7.蘭州鋁廠
8.青銅峽鋁廠
9.蘭州連城鋁廠
10.青海鋁業有限責任公司
11.東北輕合金有限責任公司
12.西南鋁加工廠
13.西北鋁加工廠
14.華北鋁業有限公司
15.湘鄉鋁廠
16.山西碳素廠
17.民和鎂廠
18.瀋陽有色冶金機械總廠
19.西北有色冶金機械廠
20.中國長城鋁業中州鋁廠
21.白銀有色金屬公司鋁廠
二、商貿公司(2個)
1.中國有色金屬工業海南公司
2.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南華公司
三、勘察設計單位(4個)
1.瀋陽鋁鎂設計研究院
2.貴陽鋁鎂設計研究院
3.洛陽有色金屬加工設計研究院
4.中國有色金屬工業長沙勘察設計研究院
四、科研單位(1個)
鄭州輕金屬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