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3年11月08日發布,自2003年11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3年11月08日
  • 實施日期:2003年11月0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電線電網
  發展改革委:
你委《關於審批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組建方案和章程的請示》(發改能源[2003]1287號)收悉。現就組建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二、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是以廣東省、海南省電網資產,以及國家電網公司在廣西、貴州、雲南所屬電網資產為基礎組建的國有企業。主要成員單位包括廣東電網公司、廣西電網公司、海南電網公司、貴州電網公司、雲南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超高壓輸變電公司等6個電網運營企業,以及魯布革電廠、天生橋二級電站、廣州抽水蓄能電廠等3個發電企業(暫由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代管,下一步根據實際需要逐步調整)。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組建後,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有關規定逐步進行改組和規範,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三、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電力購銷業務,負責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南方區域電網,經營相關的輸配電業務。公司註冊資本暫定為人民幣600億元,暫不進行清產核資,遺留問題逐步清理,妥善處理。
四、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關於成立中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會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發[2003]6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5號)精神,公司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由中央管理;公司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其他關係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的有關配套檔案的通知》(中辦發[1999]8號)精神辦理。由國資委向公司派出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對其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五、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對其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下簡稱有關企業)的國有資產和國有股權行使出資人權利,依法經營、管理和監督,並相應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在國家巨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下,公司依法自主進行各項經營活動。
六、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在保證有關企業合法權益和自身發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集中部分國有資產收益,用於國有資本的再投入和結構調整。要規範與有關企業的關係,充分調動其積極性,提高經濟效益。
七、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為完成國家任務所需的資源和生產經營條件,凡屬國家配置範圍內的,均在國家相應計畫中單列,並由公司統一組織實施。公司組建後,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對有關企業實行的原有優惠政策繼續保持不變。
八、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制定發展戰略,在國家巨觀調控下,深化企業改革,轉變經營機制和經濟成長方式,強化內部管理,加快結構調整,推進技術創新,加快電網發展,增強企業實力,安全、優質、高效地為國民經濟發展服務。同時,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建立精幹高效、職責明確的內部管理機構。
九、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要繼續做好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堅持政企分開,減少中間環節,實現城鄉用電同網同價。
十、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組建後,原由國家電網公司代為行使的南方電網調度職責交由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兩公司要顧全大局,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電網間的電力調度工作,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安全供電。
組建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是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有關地區和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持。你委和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協調,確保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組建工作和電力體制改革順利進行。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小組根據本批覆精神,作必要修改後印發。
國務院
二00三年十一月八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