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畫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畫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3年01月11日發布,自2003年01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3年01月11日
  • 實施日期:2003年01月1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污染防治
  河南、安徽、山東、江蘇省人民政府,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科技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農業部、人民銀行、環保總局、林業局、旅遊局、開發銀行:
環保總局、國家計委《關於請批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畫的請示》(環發[2002]6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畫》(以下簡稱《計畫》),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到2005年底前,在保證淮河幹流和主要支流生態流量的情況下,確保淮河幹流水質進一步好轉,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水質基本達到地表水Ⅲ類水質標準,城市飲用水源水質達到地表水Ⅲ類水質標準,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比2000年削減25%—40%。
二、《計畫》是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據,淮河流域的經濟建設活動必須符合《計畫》的要求。河南、安徽、山東、江蘇省(以下統稱四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計畫》要求,抓緊制定本行政區域和本部門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計畫,按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審批程式列入地方、部門和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逐項落實,認真組織實施。
三、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責任在四省人民政府。四省人民政府要將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和措施納入省、市、縣長目標責任制,建立總量控制指標和環境質量指標完成情況考核制度,切實加強對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要適應防治水污染的需要,實施截污、減排、引水、節流、生態等有效措施,對製漿造紙和釀造、製革等行業提出產業結構調整計畫,大力推行清潔生產,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總量。要加強對《計畫》實施的指導和監督,做到資金到位,措施落實,任務具體,責任明確,確保《計畫》按期完成。四省人民政府每年要對《計畫》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對逾期未能完成任務的,要查明原因,認真整改。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加強對《計畫》實施的指導和支持。《計畫》中提出的一些需國家支持的項目,請國家計委加強對項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資計畫的指導和督促,會同財政部落實補助資金後按程式報批。有關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技術改造、推行清潔生產等方面的工作,請國家經貿委指導和檢查。有關面源污染治理、生態環境用水等科技攻關和示範工程的研究和建設,請科技部予以支持。有關城鎮污水處理廠(含配套管網建設)、城鎮垃圾處理場的建設和城市節水工作的實施等,請建設部加強指導和監督。有關土地利用和土地使用管理,請國土資源部加強指導和監督。有關流域水資源合理配置、統一調度和生態用水以及調水、清淤、水土保持工程的實施,請水利部加強指導和監督。有關農業面源污染控制和生態農業等農村環保項目,請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有關防護林帶建設、濕地修復等工程的建設,請林業局加強指導和監督。
五、加強對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執法檢查。環保總局要加強環境執法統一監督。進一步發揮淮河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小組的作用,督促四省人民政府落實好《計畫》,對流域重大環境問題要加強組織協調,提出解決方案並加以落實。要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嚴肅查處各種違法行為。
六、要多方籌集水污染防治資金。“十五”期間,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籌集,國家適當給予支持。四省要建立污水和垃圾處理收費機制,加大污水和垃圾處理費的征管力度,逐步提高污水和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推進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增強水污染治理項目的融資能力,吸引社會資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項目。對符合條件的工業污染治理項目,在企業落實治理資金後,國家給予貼息補助。
七、四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顧全大局,密切協作,團結治污,確保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標的實現。
國務院
二00三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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