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橫琴開發有關政策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橫琴開發有關政策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11年07月14日發布,自2011年07月1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橫琴開發有關政策的批覆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1年07月14日
  • 實施日期:2011年07月1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區域經濟開發
  廣東省人民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展改革委:
你們報來關於珠海橫琴開發有關政策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珠海橫琴實行比經濟特區更加特殊的優惠政策,加快橫琴開發,構建粵港澳緊密合作新載體,重塑珠海發展新優勢,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和維護港澳地區長期繁榮穩定。
二、創新通關制度和措施。
將橫琴與澳門之間的口岸設定為“一線”管理,橫琴與內地之間設定為“二線”管理,按照“一線”放寬、“二線”管住、人貨分離、分類管理的原則實施分線管理,允許橫琴居住人員;允許橫琴建設商業性生活消費設施和開展商業零售等業務,發展旅遊休閒、商務服務、金融服務、文化創意、中醫保健、科教研發和高技術等產業;橫琴環島不設定隔離圍網,代之以設定環島巡查及監控設施,確保有效監管。
橫琴與澳門之間的人員通關按照現有模式管理,同時研究對澳門居民進出橫琴實行更加便利通關措施。對從境外經“一線”進入橫琴和經“二線”進入內地的旅遊攜帶行李物品的具體規定和通關管理辦法,分別有財政部、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在橫琴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一)對從境外進入橫琴與生產有關的貨物實行備案管理,給予免稅或保稅,生活消費類、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項目等進口的貨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保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貨物從橫琴進入內地按有關規定辦理進口報關手續,按實際報驗狀態徵稅,在“一線”已完稅的生活消費類等貨物除外。內地與生產有關的貨物銷往橫琴視同出口,按規定實行退稅,生活消費類、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項目等採購的國內貨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退稅的貨物除外。橫琴企業將免稅、保稅的貨物(包括用免稅、保稅的料件生產的貨物)銷售給個人的,應該規定補齊相應的進口稅款。在“一線”不予免稅或保稅、“二線”不予退稅的具體貨物清單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對設在橫琴的企業生產、加工並經“二線”銷往內地的貨物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企業申請,試行對該內銷貨物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關稅政策,經實際操作並不斷完善後再正式實施。具體操作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和商務部制定。
(三)對橫琴企業之間貨物交易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具體政策措施及操作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商有關方面制定。
(四)在制定產業準入及優惠目錄的基礎上,對橫琴符合條件的企業按減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產業準入及優惠目錄分別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五)在橫琴工作的香港、澳門居民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暫由廣東省政府按內地與港澳個人所得稅負差額對港澳居民給予補貼。納稅人取得的上述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避免雙重徵稅問題,由財政部商有關方面研究解決。
四、支持粵澳合作產業園發展。
支持橫琴中醫藥產業園內企業開展中醫藥創新研究,並結合廣東省藥品監管能力,將藥品監管機構改革的相關措施在廣東省先行先試,授權廣東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部分藥品註冊等事項的審批。對於粵澳產業園其他產業的檢測、認證及相關審批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結合相關產業實際情況及有關方面的具體政策要求積極研究解決。
五、廣東省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做好相關組織實施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服務,推動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為橫琴開發創造良好環境。
201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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