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整頓商品交易秩序嚴格結算紀律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整頓商品交易秩序嚴格結算紀律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1年07月19日發布,自1991年07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1年07月19日
  • 實施日期:1991年07月1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支付結算
  國務院關於整頓商品交易秩序
嚴格結算記錄的通知
(1991年7月19日)
近年來,不少地區和企業滋長了地方保護主義思想,結算紀律松馳,信用觀念淡薄,甚至產生了“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錯誤傾向,造成商品交易秩序混亂。一些企業只顧本單位的利益,長期占用賣方資金,無理拒付貨款。一些地方搞資金封鎖,甚至強令銀行停止付款。一些金融機構監督不力,不按結算制度辦事,有意偏袒本地企業,受理無理拒付,不扣收滯納金,甚至擅自拒付退票。這種狀況嚴重地干擾了商品流通秩序和生產的正常進行,影響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地發展。為了迅速扭轉這種局面,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把整頓商品交易秩序、嚴格結算紀律,作為清理“三角債”、防止前清後欠的一項重要措施來抓。要組織企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和金融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以下簡稱《經濟契約法》),對企業進行重契約、守信用、依法經營的教育,儘快恢復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
二、企業都要依照《經濟契約法》和其他有關法規加強契約管理工作,嚴格按經濟契約和結算制度辦事。銷貨方不準違反契約發貨,購貨方不準違反契約拒付和故意拖欠貨款。對違反經濟契約的,司法、工商行政管理和企業主管部門必須依法予以糾正,切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並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行政處分。
三、各地金融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結算制度,認真辦理托收承付結算,不得受理無理拒付,不得擅自拒付退票,不準單位帳上有款不劃,不準少扣或不扣滯納金。各級人民銀行和各專業銀行要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要進行嚴肅批評教育,並給予經濟處罰;對再次違反者,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者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行政處分。
四、為了儘快扭轉商品交易秩序混亂、結算紀律松馳的狀況,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組織開展一次執行經濟契約和結算紀律的檢查,對企業故意拖欠不還,銀行有意偏袒企業等突出問題,一定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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