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整頓和加強統配物資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整頓和加強統配物資管理的通知》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1983年08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整頓和加強統配物資管理的通知
  • 發文字號:國發〔1983〕123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成文日期:1983年08月10日
檔案全文
當前物資管理分散,紀律鬆弛的情況十分嚴重。不少地方和企業不按國家計畫接受訂貨,不按需要安排生產,不認真執行國家訂貨契約,超產不按規定上交,擅自動用、自銷國家統配物資,使國家物資分配計畫很難安排和組織實施,國家重點建設受到影響,計畫外的重複生產、重複建設難以控制。這種情況,現在還在繼續發展。如不堅決加以制止,不僅社會主義計畫經濟將遭到破壞,而且也會助長經濟領域中的不正之風和投機倒賣統配物資的犯罪活動。為了適當集中物力保證國家重點建設,糾正經濟領域的不良風氣,必須切實整頓和加強統配物資的管理。為此,通知如下:
一、各個地方、部門和企業,都要嚴格執行國家計畫,按計畫接受訂貨,按需要的品種規格生產,不能利大大幹、利小不乾。今年鋼材、有色金屬、木材、水泥、煤炭、汽車、廢鋼鐵等統配物資,凡是還沒有按國家計畫接受訂貨的,企業主管部門和有關省、市、自治區必須在九月十五日前向國家計委補報資源。不按國家計畫接受訂貨的企業,要相應扣減企業利潤留成,並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不執行國家訂貨契約的,要按《經濟契約法》嚴肅處理。
二、任何地方、部門都不準擅自動用國家統配物資資源,地方分成產品的範圍和比例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擅自動用的,要相應地扣減國家分配給他們的物資。自文到之日起,繼續動用的,除扣減分配指標外,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三、企業的產品自銷,要嚴格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自銷數量超過國家規定、尚未發貨的,應即撤銷訂貨契約;已經發貨的,要扣減企業下年度的自銷數量。
四、重點企業超產的統配產品,應按規定上交國家統一分配。一九八三年的超產統配產品的分配,除煤炭、石油已有規定外,其它統配產品,凡由國家組織超產的,應全部上交國家分配;其它超產的,上交國家百分之七十。
五、(註解:關於林木採伐問題,現按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關於木材留成、木材購銷、木材加工中產生的小材小料價格問題,現按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的十項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要保護好現有森林,嚴禁計畫外採伐和亂砍濫伐,從一九八四年起,切實執行木材計畫“一本帳”的制度。不許超計畫砍伐森林,不搞木材留成,林區和毗鄰地區不開放木材自由市場,不搞議購議銷。對少數經濟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經國家批准,可用一部分木材搞協作換糧食等物資。林業企業和集體林區社隊在採伐、造材、加工中產生的小材小料,可由各地區有計畫地組織交流,但價格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
六、企業為完成國家統配物資生產計畫所需的燃料、電力、原材料、備品配件,以及運輸等條件,有關部門、地方要切實負責按計畫保證供應。對生產統配物資的企業用電和重點水泥廠所需水渣,分別由水電部和冶金部負責安排,優先保證供應。
七、物資供應要切實貫徹集中物力保證重點的方針,實行擇優供應。各級物資部門要積極組織資源,對國家計畫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指令性調撥產品生產任務的需要,給予優先安排,並積極組織配套承包供應,加以保證。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計畫外項目,對那些產品無銷路、消耗高、質量差的企業,要停止或限制供應物資。
八、國家物資局對統配物資的訂貨、調度工作應加強管理,對現由工業部門管理的統配物資的訂貨、調度工作也應加強監督。
以上各項,請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立即向所屬企業進行傳達部署,認真貫徹執行,並由國家經委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物資局負責督促檢查。執行情況於九月底以前報國務院。
1983年8月10日 稅收,是國民經濟最為重要的調節器,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收法律愈發繁雜,稅收調整愈發頻繁,作為企業財務人員,掌握著企業的稅收命脈,迫切需要綜合的稅務管理能力,加入稅務經理專修班,掌握稅務實務、稅務籌劃、稅務稽查、稅務行政複議,拓寬稅務處理軟技能,成為優秀的財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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