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9年04月26日發布,自1999年04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9年04月26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4月2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交通部、人民銀行:
你們《關於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有關問題的請示》(交財發〔1999〕48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可以用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質押方式向國內銀行申請抵押貸款,以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檔案作為公路收費權的權力證書,地市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作為公路收費權質押的登記部門。質權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規許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費權,並實現質押權。
有關公路收費權質押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交通部、人民銀行聯合制訂。
你們《關於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有關問題的請示》(交財發〔1999〕48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可以用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質押方式向國內銀行申請抵押貸款,以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檔案作為公路收費權的權力證書,地市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作為公路收費權質押的登記部門。質權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規許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費權,並實現質押權。
有關公路收費權質押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交通部、人民銀行聯合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