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擴大珠海經濟特區範圍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擴大珠海經濟特區範圍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10年08月26日發布,自2010年10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0年08月26日
  • 實施日期:2010年10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珠海經濟特區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將橫琴納入珠海經濟特區範圍的請示》(粵府[2009]143號)及《關於延伸珠海經濟特區範圍的請示》(粵府[2010]7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為進一步提高珠海經濟特區改革創新和科學發展能力,儘快解決珠海市特區內外發展不平衡、特區發展空間局限和“一市兩法”等問題,同意將珠海經濟特區範圍擴大到珠海全市。
二、你省和珠海市要做好特區範圍擴大後的統籌規劃工作。要按照走集約化、內涵式發展道路的要求,切實做好特區城市管理、產業布局、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等工作,進一步發揮特區在改革開放中“視窗”和“試驗田”作用,著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逐步建立以創新為內在驅動力的發展模式,更加注重改善民生和加強社會建設,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探索經驗,為推動珠三角經濟區又好又快發展、促進珠港澳地區共同繁榮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支持珠海市做好擴大經濟特區範圍工作。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擴大經濟特區範圍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統籌研究,妥善提出相應對策。
四、經濟特區範圍擴大到珠海全市後,新納入珠海經濟特區範圍的區域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不享受《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規定的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
五、珠海市擴大經濟特區範圍,從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各有關方面要抓緊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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