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建設“國營友誼農場”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建設“國營友誼農場”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54年12月07日發布,自1954年12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4年12月07日
  • 實施日期:1954年12月0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農業管理
  蘇聯政府代表團代表蘇聯人民贈給我國以組織擁有兩萬公頃播種面積的國營穀物農場所必需的機器和設備,並派來一批專家幫助我們建立這個農場,使我們在最短期間內學會大量開墾荒地和經營大型農場的先進經驗。這是蘇聯對我國一項重要的、巨大的、友誼的援助。為了迅速地建立這個大型國營穀物農場,特決定:
一、這個大型國營穀物農場設在黑龍江省集賢縣三道崗,命名為「國營友誼農場」,作為中蘇偉大友誼的紀念。
二、任命王操犁為「國營友誼農場」場長,並由王操犁、魏震五、張省三、陳劍飛、洪澍、韓玉等六人組成建場委員會,負責農場的籌建工作。建場委員會在農業部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三、「國營友誼農場」根據當地土壤、氣候等條件以種植小麥、大豆、苞米等穀物為主,並在發展穀物生產的基礎上逐步發展畜牧業。要求在1966年以內,完成農場的主要基本建設工程和兩萬公頃荒地的開墾任務。
四、中央和黑龍江省的水利、交通、鐵道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大力積極支持「國營友誼農場」的建場工作。農業部和建場委員會應即主動地和各有關部門取得聯繫。
五、建場委員會應特別注意加強農場的政治工作,團結全體職工,勤勤懇懇地向蘇聯專家學習,努力掌握新的技術和大型穀物農場的管理方法,並和農場周圍的居民民眾建立密切聯繫,在我國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事業中,起應有的示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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