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建築安裝企業工人、職員在冬季非施工期間的工資待遇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建築安裝企業工人、職員在冬季非施工期間的工資待遇的規定》在1957.11.14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建築安裝企業工人、職員在冬季非施工期間的工資待遇的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57.11.14
  • 實施時間:1957.11.14
關於建築安裝企業工人、職員在冬季非施工期間的工資待遇規定如下:
(一)工人、職員繼續工作者,工資照發。
(二)冬季既不進行施工,又不能臨時調做其它工作的固定工人和職員,參加企業行政組織的學習的時候,按照本人計時工資標準的75%發給津貼;企業行政不組織學習或者工人、職員不參加學習的時候,按照本人計時工資標準的40%發給津貼,家在城市生活確有困難的,可以酌予提高,但是發給津貼的最高額不得超過本人計時工資標準的50%。
(三)有地區津貼和生活補貼的地區,工人、職員參加企業行政組織的學習的時候,其地區津貼和生產補貼都按照津貼、補貼標準的75%發給;企業行政不組織學習或者工人、職員不參加學習的時候,其地區津貼和生活補貼,都按照津貼、補貼標準的40%發給。工人、職員不論參加學習與否,原有的建築施工津貼、工地津貼一律停發。
以上(一)、(二)、(三)三項規定同樣適用於學徒;但是學徒不參加學習的時候,按照本人工資標準的50%發給津貼。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認為某些建築安裝企業執行以上津貼標準有困難或者不適當的時候,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規定較低的標準,發布實行,並報國務院備案和抄送勞動部。
(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都按照本規定辦理。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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