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工業、基本建設、交通運輸企業工人職員停工津貼的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於工業、基本建設、交通運輸企業工人職員停工津貼的暫行規定》在1957.07.09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工業、基本建設、交通運輸企業工人職員停工津貼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57.07.09
  • 實施時間:1957.07.09
一、工人職員因本身過失造成停工的時候,不發給過失者停工津貼。非因工人職員本身過失造成停工的時候,一般的按照本人計時工資標準的75%發給停工津貼。如果某些企業按照75%發給停工津貼有困難的時候,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擬定較低的津貼標準發布實行,並報國務院備案和抄送勞動部。
二、工人職員在試製新產品、試用新機器、試用新工具、試行先進生產經驗、試行合理化建議期間,非因本人過失而造成停工的時候,其停工津貼,按照本人計時工資標準的100%發給。
三、在停工期間,工人職員原來享有的地區津貼(林區津貼)、野外津貼、生活補貼都按照停工津貼的比例發給。
四、季節性生產企業、未定息的公私合營企業、手工業合作社企業的停工津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制定標準發布實行,並報國務院備案和抄送勞動部。
五、在一個企業內連續工作已滿六天以上的臨時工,在停工期間,可以按照本規定辦理;學徒在停工期間的生活補貼照發。
六、建築安裝企業的工人職員,在冬季非施工期間的工資、津貼支付標準,另行規定。
七、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凡是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都按本規定辦理。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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