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外事外經貿、工交城建、勞動人事和教科文衛法規的通知》在1987.01.03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外事外經貿、工交城建、勞動人事和教科文衛法規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7.01.03
- 實施時間:1987.01.03
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清理法規工作的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對1949年至1984年期間,經國務院(含政務院)發布或者批准發布的外事外經貿、工交城建、勞動人事以及教科文衛方面的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檔案(以下簡稱法規),已經清理完畢。共清理出應予廢止的法規158件,經國務院法制局逐件複查和國務院審議,決定予以廢止(法規名稱見四個附屬檔案的第一部分)。同時清理出來的外事外經貿、工交城建、勞動人事和教科文衛方面已明令廢止的法規68件,以及由於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消失等原因而自行失效的513件法規,也經國務院法制局作了複查,現在一併附後(法規名稱見四個附屬檔案的第二、第三部分),以便各地區、各部門了解和掌握外事外經貿、工交城建、勞動人事和教科文衛法規的全面情況,利於工作。
附屬檔案一:國務院關於明令廢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外事外經貿法規目錄
(一)應予廢止的外事、對外經濟貿易、海關、華僑事務和旅遊法規目錄(34件)
(二)已明令廢止的外事、對外經濟貿易和海關法規目錄(16件)
(三)自行失效的外事、對外經濟貿易、海關、華僑事務、港澳事務和旅遊法規目錄(131件)
附屬檔案二:國務院關於明令廢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工交城建法規目錄
(一)應予廢止的工業、交通和城建環保法規目錄(48件)
(二)已明令廢止的工業、交通和城建環保法規目錄(15件)
(三)自行失效的工業、交通和城建環保法規目錄(89件)
附屬檔案三:國務院關於明令廢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勞動人事法規目錄
(一)應予廢止的勞動人事法規目錄(21件)
(二)已明令廢止的勞動人事法規目錄(24件)
(三)自行失效的勞動人事法規目錄(121件)
附屬檔案四:國務院關於明令廢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教科文衛法規目錄
(一)應予廢止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出版、衛生醫藥、體育法規目錄(55件)
(二)已明令廢止的教育、文化出版、語言文字、衛生醫藥、體育法規目錄(13件)
(三)自行失效的教育、科學技術、地震、文化出版、新聞廣播、宗教事務、衛生醫藥、計畫生育、體育法規目錄(172件)
編者註:本通知的附屬檔案一至附屬檔案四的具體內容,請參見國務院法制局編輯、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彙編》(一九八七年一月至十二月)第七十四頁至第二百四十九頁。
行政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