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

《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是為加強對非金融企業、自然人等主體控股或者實際控制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金融控股公司行為,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作出的決定。由國務院於2020年9月11日發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月,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根據機構改革方案關於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要求,將金融控股公司的審批和監管主體由“中國人民銀行”修改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通過時間:2020年9月2日
  • 發文字號:國發〔2020〕12號 
決定全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解讀三,

決定全文

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
國發〔202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對非金融企業、自然人等主體控股或者實際控制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金融控股公司行為,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具有本決定規定情形的,應當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提出申請,經批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本決定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決定設立的,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決定所稱金融機構的類型包括:
1.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下同)、金融租賃公司;
2.信託公司;
4.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
5.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6.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機構。
(三)本決定所稱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規定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或者金融機構總資產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但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託管理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
2.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不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託管理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
3.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產或者受託管理的總資產未達到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按照審慎性監管要求認為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二、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條件和程式
(一)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除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實繳註冊資本額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不低於所直接控股金融機構註冊資本總和的50%;
2.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
3.有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有為所控股金融機構持續補充資本的能力;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有效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應當自受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批准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頒發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憑該許可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准,不得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
依照本決定規定應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獲得批准的,應當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的要求,採取轉讓所控股金融機構的股權或者轉移實際控制權等措施。
(三)金融控股公司變更名稱、住所、註冊資本、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資控股其他金融機構,增加或者減少對所控股金融機構的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導致控制權變更或者喪失,分立、合併、解散或者破產,應當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提出申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三、其他規定
(一)本決定施行前已具有本決定規定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應當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逾期未申請的,應當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的要求,採取轉讓所控股金融機構的股權或者轉移實際控制權等措施。
(二)非金融企業或者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資產占其並表總資產的85%以上且符合本決定規定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也可以依照本決定規定的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條件和程式,申請將其批准為金融控股公司。
(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根據本決定製定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條件、程式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可以採取相關審慎性監督管理措施。
本決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
2020年9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容解讀

解讀一

2020年9月2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通過《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明確非金融企業、自然人等控股或實際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並且控股或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符合要求的,應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是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產業支撐。該次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一方面是為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另一方面也是注重防範化解風險。
該次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重點突出,對符合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要按規定管、依法管,讓它更好運作、合法運作。同時要不斷探索經驗,為中小金融機構創造更多便利,使其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決定》實施要穩妥有序推進,把握好節奏、時機,逐步消化存量,通過積極引導、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

解讀二

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是補齊監管短板、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於規範市場秩序,防範化解風險,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堅持金融業總體分業經營為主的原則,從制度上隔離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決定》明確,在我國境內的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具有規定情形的,應當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提出申請,經批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決定》從註冊資本,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補充資本能力,以及組織機構和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等方面對金融控股公司提出明確的準入要求。
《決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變更名稱、住所、註冊資本、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資控股其他金融機構,增加或者減少對所控股金融機構的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導致控制權變更或者喪失,分立、合併、解散或者破產,應當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提出申請。
《決定》明確,已具有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應當自《決定》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決定》提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根據《決定》制定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條件、程式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可以採取相關審慎性監督管理措施。

解讀三

未經央行批准不得使用“金融控股”名稱
近年來,我國部分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成為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實力較強、經營規範的機構通過這種模式,最佳化了資源配置,提升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但在實踐中,也有少部分企業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隔離機制缺失,風險不斷累積。在這一背景下,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統籌監管,加快補齊監管制度短板,是大勢所趨。
《準入決定》規定,經批准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頒發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憑該許可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准,不得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實繳註冊資本額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不低於所直接控股金融機構註冊資本總和的50%。
之所以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市場準入管理,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解釋稱,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規模大、業務多元化、關聯度較高,跨機構、跨市場、跨行業、跨區域經營,關係到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市場準入予以規範。同時,設立明確的行政許可,是對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監管的重要環節,有利於全方位推動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經營,防範風險交叉傳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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